“立法听证”,是指一切在立法机构(即国会)举行的立法听证程序,由民选立法机构 特别是两院制国家的下议院举办。因为由议会的全体会议直接举行听证会很浪费人力、 物力和财力,所以立法听证会一般由议会所辖的不同事务委员会或法案委员会举办,以 便它们对职责内的专门事务能做到广开言路,集思广益。 一、立法听证的特点与分类 (一)立法机关听证的形式。一般来说,按照听证内容的不同,立法机关的听证形式可 分为三种:1.监督性听证(Oversight Hearing)。这种听证功能为美国国会首先采用, 主要负责监督、复核立法与行政部门的工作和日常行动。最常见的是对财政预算举行的 监督性听证会。在法国、日本等国,监督性听证是国会听证的主要内容。2.调查性听证 (Investigative Hearing/Confirmation Hearing)。也即法庭式听证,是国会对某一项 社会关注的热点或对重要的公职人选以及被指控的知名人士,通过听证会方式举行的公 开调查。它虽然很少涉及立法问题,但属于各国国会最经常运用的听证类型。3.立法性 听证(Legislative Hearing)。这种听证与国会的立法功能有最直接的关系,用以审核 任何特定的法案、即将推出的法例或修正案等。 (二)立法听证的特点。立法听证的主要特点在于听证的对象及内容有自己的特殊性, 即它所要听证的对象是有普遍性和抽象性意义的立法问题,具有更强的公共政策性,不 涉及到个别的或具体的政府组织及其官员的行为问题。 与行政听证相比,立法听证的民主制衡强。行政听证的举行单位一般为行政首长负责 制下的政府部门,它们要负责的直接对象是各自的行政首长,而不是普通公民,因此行 政听证大多会按行政机关的指示举行。与此相反,立法机关却为代议制下的民意机关, 民意与公众的声音处于重要的导向地位,所以听证会虽然仅为咨询性质,却对立法机关 的运作有着较大的规范与制衡。此外,立法机关本身对行政机关的制衡角色也十分明显 ,造成立法听证强烈的层层制衡性。 (三)立法听证的分类。对于立法听证的分类,依据公众的参与程度及其对国会的制衡 能力来划分,主要有:1.金字塔型立法听证(Pyramid-shaped Legislative Hearing), 即自下而上的公民参与式立法听证模式(见图1)。人民团体或利益集团可自发而主动地 致函立法部门,要求对关系切身利益的法案、国会工作甚或行政失当等事宜召开听证会 ,并由国会相关的事务委员会负责接洽。这种由民众监督议会、再通过议会监督法案与 行政机关的“金字塔模式”,比较重视听证的民主性,最接近于公众参与的民主理念, 但是在立法效率方面却有其局限性。举行这类立法听证会最频繁的国家为美国,此外接 近的例子有澳大利亚和结束种族隔离政策后的南非等。2.倒金字塔型立法听证(Inverse Pyramid-shaped Legislative Hearing),即自上而下的立法听证模式(见图2)。听证 会由国会或其事务委员会主动召开,主持人有较大的权力主导听证过程。参加听证的民 众通常由国会指定邀请,且多为有限的技术性专家,而少有真正的公众代表。这类“倒 金字塔型模式”一般重视听证的运作效率,但在体现民主原则方面却有其缺憾。这种听 证模式为大多数欧洲国家如法国、丹麦、芬兰等所采用。它们首要考虑的并不是立法听 证的民主性,而是如何借助听证会来完善立法程序。
二、立法听证的功能定位、程序要求与制度局限 立法听证在世界各地既然有着不同的模式与运作,背后自然也有着大相径庭的功能与 动机。其功能定位主要分为民主性功能和执行性功能两大类。 (一)民主性功能 1.扩大公民参与,推动直接民主。这一功能的体现是让公众通过立法听证会,直接或 间接参与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法案的决策过程。立法听证会的举行,特别是金字塔型立法 听证的举行,能加强公众对政治的参与并能使民选立法代表保持与社会民众之间紧密的 联系。这种以“直接民主”制衡所谓“代议制独裁”(Representative Dictatorship) 的做法一直为美国开国思想家如麦迪逊(James Madison)(注:Madison,James,The Federalist Papers(#10).1787—8.)等反复强调,成为美国国会立法听证的基本指导原 则之一。两项相关程序是:首先容许民众主动要求召开听证,使得听证会不会成为纯咨 询性架构,而变成民间向立法机构申诉、主动监督立法部门运作的途径之一。其次,安 排听证会主席时,应减少立法机构对于听证过程的操纵。再次,准许民众主动作证或旁 听,让不被邀请的证人也有机会发表对法案的意见。 2.加大信息传播,实现透明立法。立法听证会的重要功能就是加大立法过程的透明度 ,以保障公众对议会运作的监控权。立法机关每天所处理的法案与事务很多,一般民众 即使关心政治也难以分辨清楚,更不容易明白哪些法案对社会及个人会造成较大的影响 。而立法听证会—如德国下议院所言——“能吸引传媒对法案的注视,让相关事项的重 要性对公众透明化,并可鼓励有关政策的辩论。”这项立法听证的传播功能在当代西方 社会政治生态中的“议会—选民—媒介”三角关系中举足轻重。(注:Tocqueville,Alexis de,Democracy in America.1835—9.)四项从属程序是:世界各国大都采用预先 公布原则,让国民对听证会的举行有基本知情权;就一般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准许市民 旁听会议过程;在质询的过程中安排委员对证人直接质询,以增加外界对委员个人意见 的透明度;规定立法决策机构如何回应听证会的报告书,让听证会的实际效能也向国民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