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3)02-024-05 宪法修改是实体与程序的统一体,既包括宪法修改的实体内容,又包括宪法修改的特 定程序。宪法修改程序作为一种宪法程序,是有关宪法修改的顺序、步骤和环节等过程 性、操作性的程序规范。一方面,宪法修改程序是宪法修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 保障宪法正常、有效修改的意义;另一方面,宪法修改程序又有独立于实体内容之外的 自身价值,从宪法修改程序本身就能判断宪法修改的合法与正当与否。因此,“程序的 正义必须反映在现实采取的程序之中,为了实现实体的正义必须不断地改善程序。”[1 ](P.3) 一、比较分析:宪法修改程序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基于对宪法的性质、宪法修改对宪法影响的不同认识,关于宪法能否修改的问题,理 论界长期存在着主张和反对宪法修改两种观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宪法观念的变化,对 宪法能否修改的争论已经平息下来,宪法应在实际适用中得到修正和补充,已是人们的 共识。各国宪法发展的历史,也证明了宪法修改的必然性。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146 个国家(截止至1976年)的成文宪法中,没有一部宪法禁止宪法本身被修改,规定了一个 或更多的修改宪法程序的宪法占96%以上[2](P.107-109)。然而,新的问题也随之出现 。一方面宪法应“与时俱进”,为形成良好的宪法秩序提供文本规范的支持,另一方面 又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稳定性与最高权威性,从而形成了成文宪法的稳定性与 现实宪法的恒动性之间的矛盾。要解决二者的矛盾,主要办法在于严格宪法修改程序, 以控制宪法修改的频度和期限,既增强宪法的适应能力,又保持成文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宪法修改程序问题于是成为宪法和宪法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一)宪法修改程序的主要内容 根据有关国家宪法的规定,宪法修改的主体不同,宪法修改的程序也不一样。例如, 由人民直接参与修改宪法,必然要采用公民投票的程序。瑞士宪法、1958年法国宪法都 有公民投票的程序规定。由专门的机关或立法机关修改宪法,必定有修改宪法机关的组 织程序、提案程序、审议程序、批准程序等。如1789年美国宪法第5条规定,由国会两 院议员2/3的多数或2/3的州议会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必须经3/4的州议会或州修改 宪法会议的批准[3](P.154)。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必须有三届议会连续提议修改宪法 的某项条文,才能成立修改宪法的动议。动议成立后要召集第4个议会,扩充其议员名 额,以组成“修宪议会”[4](P.330)。尽管这样,但从宪法修改的过程来看,大致可以 将宪法修改的程序分为提案、公告、议决、公布四个方面的程序。 1.提案程序 提案程序主要包括提案主体的组织程序和提案成立程序。各国宪法对有权提出宪法修 改动议的主体都作了规定,有的还对这些主体行使修宪动议权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从各 国宪法规定看,宪法修改的提案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代表机关或代表。如美国联邦宪 法第5条的规定、土耳其宪法第102条的规定和法国宪法第89条的规定。二是其他国家机 关。有的国家宪法规定由行政机关、或国王、或总统享有修宪提案权。如瑞典宪法第81 条、泰国1949年宪法第173条规定。三是公民。如瑞士宪法规定,有5万以上公民联署即 可提案修改宪法;菲律宾宪法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可以提议修改宪法。四是政党。如多 哥宪法第25条规定,联盟党中央委员会可以提出修正案。也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的宪法 修改的提案主体不止一个,宪法赋予几个主体有修改宪法的提案权。从程序上看,有两 点必须注意:一是机关提案的,这些机关必然有严格的组织程序;二是议员或代表、公 民提案的,必然要求达到法定的人数,提案才能成立。 2.公告程序 约有二十多个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公告程序,如比利时、卢森堡等。公告机关有的为 总统、立法机关,有的则是政府行政机关。少数国家的宪法虽然没有规定宪法修改草案 的公告程序,但在修宪实践中通常将草案予以公告。从程序上看,主要涉及公告的形式 和期限。 3.议决程序 决议过程一般包括辩论、审定、起草和表决四个步骤:(1)辩论。辩论程序是现代国家 代议制度中议事活动的必要程序。如韩国国会议员提出宪法修改的议案后,议员对提出 的议题是否成为议案有权参加讨论,并进行辩论。(2)审定。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之后, 由法定机关作原则上的审查并决定宪法是否应作修改。瑞士宪法第120条规定,若国会 两院中一院提出修改联邦宪法的议案,而另一院不予同意的。或经5万公民签署提议修 改宪法,在此两种情况下,均应提交瑞士公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与否。(3)起草。决定 宪法应加以修改后,由法定机关对决定修改的内容,负责拟定修改草案,形成正式修改 案。如比利时宪法第131条中规定,新议院应与国王共同决定提交宪法修改案的具体内 容,然后由两院议员2/3以上出席,出席人数2/3以上决议来修正最终确定宪法案的具体 内容。(4)表决。宪法修改案的通过必须经过表决以体现民意,获得合法的基础,主要 有四种情形:一由国议会表决,如海地、意大利以及比利时等国。二由地方议会复决。 如美国国会议定的宪法修正案,交由州议会复决批准。三由宪法会议复决,如印尼宪法 的规定。四由人民复决。即国会通过宪法修改案后,再交由人民复决作最后决定,如瑞 士宪法和韩国宪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