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03)01-0001-05 记者(以下简称记):应老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接受我们的采访。行政许可、行政审 批长期以来是我国行政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统一规范 、调整是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重大举措。请您结合实际情况,介绍一下目前我国行政许 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应松年教授(以下简称应):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 依法对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现代 行政管理不可缺少的方式,在实践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健全,长 期以来,在我国,行政许可存在着“滥”和“乱”两个方面的问题。具体体现为许可事 项的范围不明确,设定权混乱,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之机关利益的驱动,导致行政 许可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阻碍了行政法治的实现。究其原因, 主要有:一、行政许可设定权不明确。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定,导致行政许可设定的 随意性很强。不同级别、不同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甚至有些县政府、乡政府、行政机关 内设机关也在设定行政许可。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不明确,造成实践中事事要 许可,处处需审批。三、实施行政许可环节过多、手续繁琐、时限过长、“暗箱操作” 、许可程序缺乏公开、公正性。四、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 遍。五、行政许可的权力“寻租”现象严重。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加之个人利益与机 关利益的驱使,行政许可权成为滋生腐败的根源。六是缺乏公开、有效的监督制约与责 任机制。鉴于以上原因,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行政改革与转变 政府职能的障碍。随着我国加入WTO,法治统一、行政高效、行政公开的要求日益紧迫 ,因此,制定《行政许可法》,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履行我国对外承诺,进一步推进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抑制腐败,具有重要意义。 记:《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实现行政许可法治化的重要措施,那么,结合我国的具 体情况,应当如何理解行政许可法治化的意义? 应:《行政许可法》的作用与意义主要体现为:一、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即通 过对行政许可范围的明确界定,以及许可程序的公开、公正化,实现公共利益、国家利 益、他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协调。二、促进许可法治的实现。通过对行政许可的 设定、实施进行统一规范,改变实践中行政许可的“乱”与“滥”局面,实现行政许可 的法治化。三、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提高行政效率。长期以来,手续繁琐、工作效率 低下、缺乏公开、透明的程序制约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弊端,以立法的形式对行 政许可的期限、步骤、手续进行规范,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是适应市场经济 发展的根本要求。四、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机构改革。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与政 府职能的转变、机构改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是转变政府职能以及 行政管理方式的根本要求。同时,实现行政许可的高效、有序必须依赖于政府各部门职 能的调整以及相互关系的协调、统一。五、抑制腐败的需要。行政许可制度的不健全致 使实践中利用许可权谋取个人或部门利益的现象十分严重。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 政许可中的腐败现象,行政许可法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如:许可程序的 公开、公正化,监督、救济途径的保障,明确收费标准,实行收支分离制度等。 记: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行政许可法》应当遵循、贯彻哪些基本原则? 应: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行政许可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法定原则。行政 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据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我国《立法法》确立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实施行政 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二、公开原则。即行政许 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许可的 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以便社会监督。三、便民、及时与效率原则。长期以来,审 批程序烦琐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大弊端,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发展,因此,简化程序 、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法》草案为此做出 集中行政审批权限,合署办公,“一个窗口”对外等方便群众、减少审批环节的规定。 四、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法草案首次将信赖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加以贯彻。明 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撤消、变更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撤消、变更行政许可的,由此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五、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 关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政许 可法》应当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职能。按照“谁许可、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法律 、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权的同时,也应规定其相应的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应当 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是否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 查,监管不力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记:正如您所说的,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定,在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随意性很强 。您认为《行政许可法》应当如何配置、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应: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设定行政许可属于立法行为,应当符合《立法 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从权限讲,原则上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行使 部分设定权,国务院各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从形式上讲,设定 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件必须是公开的、规范的,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条件、程序和期 限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针对目前设定行政许可比较混乱的问题,行政许可的设定应 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法律的设定权。法律有权对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各类事项设定行 政许可。二、行政法规的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需要 中央统一管理的事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三、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除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外,依法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 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四、除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除上述内容外,行政许可的设定 必须遵循我国《立法法》所确立的原则,不得违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