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3)01-0059-04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教育法体系,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 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教育建设经验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 教育法制也已经走上正轨发展的道路,一个依法治教的新局面正在逐步实现[1]。现在 ,我国教育领域在保证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规范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保障 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等重要方面,基本上已有法可依;对教育 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正在逐步建立法制化、规范化的解决方案。可 以说,教育法制工作已具备了坚实的基础,教育领域正在按照“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 ,全面实行依法治教。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教育立法还未形成一个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 体。这就很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此进行研究,这也正是本文所欲讨论的问题。 一、我国教育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教育法体系,是一个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而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统 一的有机统一体。尽管我国教育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初见轮廓,但正如前所言,我国现 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达到这一要求,尚未形成适合市场经济条件特别是WTO背景下 教育事业发展要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从发展的角度讲,亟须加强教育立法 ,以形成新形势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教育法体系。 当前,我国教育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领域中许多需要利用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仍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的手 段普遍“越位”或“错位”,在相当程度上和范围内还发挥着法律所应发挥的功能。 第二,从体系的角度讲,我国教育法不仅应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单行法律、法规,更应 有一个统御全局的基本法律。尽管1995年9月1日起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计10章,84条),但由于其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性比较差,存在“越位”现象,在实际 上仍起不到作为全部教育法律、法规主干的应有作用。笔者认为,这也是近几年来我国 教育领域以及与教育有关的领域不断爆出大案、要案的一个主要原因。 第三,在已有的教育法律、法规之中,特别是在地方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还存在 着不协调、不统一甚至是相互矛盾的现象。例如,有关国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区别,其 中较为突出的是能否专升本以及假期中火车票能否享受半价优惠等问题[1](注:2002年 ,山东省已于暑期之前将此问题解决。当然,能够享受火车票半价优惠的学生仍仅限于 国立学校和国家承认学历的4所民办院校。);正规教育与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的区别, 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文凭的形式不同,毕业生的身份不同,其就业机会、待遇等当然也就 不可能均衡,等等。这些区别和矛盾已经带来了明显的系列社会问题。 第四,其他方面。主要是教育立法的“缺位”现象较普遍、严重,甚至在许多方面可 以说是无法可依。 由于上述缺陷,致使教育领域中的某些具体环节不断出现令人不可思议的现象。近几 年发生在这些领域中的违法犯罪问题就是明证。特别在许多考试环节,作弊现象层出不 穷、屡禁不止。例如,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工商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在全省统一 进行,上饶地区德兴市工商局有82名考生所在的考场内,出现大面积的舞弊行为,考生 舞弊面积达20%-30%[3];同年,发生了广东省增城中考作弊案、电白高考舞弊案以及湖 南省彬州嘉禾一中高考作弊案[4];2001年的高考中,山东省曹县283名高二学生参加高 考、18名替考生和一名作弊生被当场清除[5];广东查处四起涉案79人次高考作弊案[6] ;200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湖南省考点共查出83名作弊考生[7];2002年7月18日, 河南省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进行中级技工招生考试,监考人员从163个考场中清理 出548名“枪手”[8];等等。中国当前的考试作弊现象之盛行可见一斑!其主要原因在 于:国家关于考试作弊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还不十分完善,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 又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就更加使考试作弊歪风难以杜绝。它表 明了当前我国考试立法的缺席。 此外,招生工作中的公正与公平[9]、保送生与特招生中的“特长”质量[10](注:200 0年8月份的高考录取,湖南省重点中学隆回一中被暴光。原因在于该中学去年保送生14 名保送成功,但有13人因不合格被退回。致使保送生成了某种特权的代名词。2001年, 国家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决定:一方面在总体上压减全国的保送生名额,另一方面又对保 送生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制。)、教育产业化的问题、在职教师的质量问题(注:近几年不 但爆出“色狼”教师丑闻、惊人的虐待或体罚学生等案件,足以令我们对现有教师队伍 的整体素质产生怀疑。它说明现行《教师法》中有关教师资格获取与丧失的条件已不能 与当前的社会、教育要求相适应。),等等,也一再地“红灯”闪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 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平竞争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条根本准则,而高考中的不公平、 不公正(注:如全国范围内的高考重点本科最底录取线,以北京与河北、山东、湖北、 湖南相比较,文科分别相差130分以上,理科分别相差120分以上。这种录取分数线的划 分,近年被认为是中国教育界的最大“不公”。实际上,即使是在一省(市)之内,其录 取线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山东省的济南、青岛、临沂、东营各市之间的高考录取线, 就存有很大的差异(30分-50分)。这是考分的不平等。此外,还有地区之间考生与被录 取比例的不平等、高考时考试科目大综合与小综合的不平等,等等。)以及保送生与特 长生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直接导致了某些腐败行为的滋生;同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破 坏了高考这种利用优胜劣汰选拔人才的良好机制,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将其演变成了优汰 劣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