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进程中现行宪法发挥了重要的功能,对整个社会生活领域产生 了重要的影响。可以说,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每一项成果中包含着宪法所发挥的功能。随 着社会结构的演变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中国宪法学理论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社会 转型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宪法颁布实施20年是中国宪法学理论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 熟的20年,经过宪法学者们的共同努力,在宪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域积累了具有理论与实 践价值的一系列研究成果。在回顾宪法实施20年历程时,我们需要以理性与客观的态度 分析宪法学理论研究的成果,总结理论研究中的经验与教训,为今后中国宪政体制的发 展提供合理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一、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进展 自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在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宪法学研究逐渐从深邃的思辩或 纯理论研究变成一种应用性、实证性的成果,成果的社会价值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可 以说,宪法实施20年是宪法学理论大量涌现的高速发展时期,加快了知识的更新速度, 取得了重要进展,对此全面地描述与梳理需要分析大量的资料。本文在分析20年中国宪 法学发展过程时主要依据了如下资料:20年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宪法学学术论文;20 年来出版的宪法学各类教材的统计数字;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专著,包括各类独著和合 著;对各高校法学院硕士生、博士生论文题目的统计;20年来出版的宪法学论文集;为 纪念宪法颁布20周年而进行的《中国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报告》(注:本调查报告由韩大 元、王德志完成,刊登在《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1987年以后在《法学研究》和 《法学家》上发表的有关当年的宪法学研究的综述等。宪法学是一种综合性的知识体系 ,其研究进展表现为不同的领域。根据上述资料所提供的信息,对20年来宪法学研究的 进展做如下概述。 宪法学基本理念更新 20年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首先表现为更新了传统的宪法 学理念,逐步确立了适应社会变革的合理的宪法学理念,使宪法学的学术性与价值性获 得了社会的广泛承认与认同。近年来,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价值的评价问题引起了 学术界广泛的讨论。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宪法学通常被视为充满“政治性”的知识 体系,只是盲目地为政治现实服务,缺乏作为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性与学术品位。在反思 中国宪法学发展经验时,学者们普遍感到“政治化”的宪法学与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的 冲突,认为这种现象既不利于宪法学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为了 建立宪法学的政治性与法律性之间的合理关系,部分学者们一直致力于宪法法律性问题 的研究,把法律性作为认识与解释宪法现象的逻辑基础与出发点。学者们普遍认为,宪 法本质上是法律,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它虽然反映政治的需求,但一旦形成为宪法规 范后便具有控制和制约政治权力远行的功能,并不受政治需求的制约。由于宪法观念的 变化,以研究宪法现象为对象的宪法学理念也从政治性知识体系变为以研究宪法学学术 性为中心的知识体系,即研究作为法的宪法现象,在探求法的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 自身的理论体系。学者们在宪法学研究过程中从价值与事实的角度强调了宪法学应具有 的独立的学术性价值与品位,研究科学意义上的宪法学。当然,迄今为止宪法学的政治 性与学术性关系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也有学者强调宪法是“政治性”,认为宪法 学研究与政治价值是不可分割的,或者认为应研究“政治法”意义上的宪法学等。由于 长期以来宪法学受政治权力的影响,宪法学研究的基础、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方面仍 保留着浓厚的政治色彩,但作为今后的发展趋势,宪法学应追求自身的学术理念与思想 ,体现学术的科学性。 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 在思考宪法学基本理念的同时学者们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 进行了认真的思考,提出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学术观点(注:李龙、周叶中:《宪法 学基本范畴简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6期。)。宪法学作为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 知识体系,应具有哪些基本的范畴,不同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等是宪法学理论研究中需 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新宪法颁布时有学者曾提出我们过去的基本范畴难以适应法制建 设和宪法学发展的需要。但学术界对宪法学基本范畴问题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在宪 法学教材与著作中对基本范畴缺乏整体性的表述。有的学者提出宪法学基本范畴应包括 五个方面的内容,即宪法与宪政、主权与人权、国体与政体、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国 家权力与国家机构等。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讨论中有学者提出了以法权论作为宪法学研 究的逻辑起点的观点,并以这种逻辑关系提出了完整的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注:童 之伟教授在《宪政与法权》一书中系统地说明了以法权论为基础建立新的宪法学体系的 问题。)另外,在宪法学基本范畴的探讨中有学者从现代宪法学应具有的逻辑基础入手 研究了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属性与基本特点。《现代宪法学逻辑基础》是在该研究领域具 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把法社会学、哲学原理引入到宪法学研究,从社会学与哲学的角 度分析宪法学基本范畴也是近年来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特点。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基 本范畴可分四个范畴,即统摄性范畴(包括社会权利、主权、宪法和宪政)、重合的范畴 (包括基本权利与人权)、对应性的范畴(包括基本义务、社会剩余权利与法律义务)、派 生性范畴(包括国体、政体与国家机构)等。(注:吴家清:《论宪法学基本问题》,载 《法学评论》,2002年第三期。)同时学者们开始探讨宪法哲学的基础、内容与学科体 系的问题,并提出了初步的宪法哲学的框架体系。尽管宪法学界目前对宪法学基本范畴 问题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学术界已关注该问题的重要性,并积累了一定的基础,为今后 进一步研究宪法学基本范畴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 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任何一门学科体系的更新与理论研究蹬突破首先表现在研究 方法上的创新与发展。合理的研究方法有利于科学地揭示学科体系内部的不同原理与不 同范畴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反映知识体系的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传统中国宪法学的研 究方法呈现出单一的特点,学科内容与具体表述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方法本身的科学 性问题一直困扰着学者们的研究工作。自82年宪法实施以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的 宪法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事实与研究方法之间出现的矛盾促使学者们从方法论的 角度重新反思宪法学研究的过程与成果。传统的宪法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了宪法学研究 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把宪法现象通常解释为阶级现象,强调宪法的意识形态性,忽视了 宪法现象中存在的公共性价值问题。在客观地分析传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的基 础上学者们提出了如下有一定代表性的研究方法:社会权利(法权论)的研究方法;(注 :童之伟:《宪法学研究方法的改造》,载《法学》1994年第9期。)规范分析、心理分 析与比较分析方法;宪法学研究要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以经济——宪政的全方位思维来 认识宪政的经济性和蕴含的经济逻辑;(注:邹平学:《经济分析方法对宪政研究的导 入刍议》,《法律与社会发展》,1996年第1期。《宪政的经济分析》。赵世义:《资 料配置与权利保障:公民权利的经济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把社会学 的研究方法引入传统的宪法学理论,推动宪法学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创新;采取功能与 综合的方法,力求形成理论工具与实际宪法现象分析的一致性;(注:杨利敏:《冲突 功能主义的宪法学启示》,《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2期。)根据学科综合化的基本趋 势与知识体系的综合化趋势,在多学科的发展中寻求综合化的研究方法等。另外,近年 来宪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宪法事例和宪法判例研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宪法学研究方法 的多元化。从现实的案例中分析宪法原理,并从中提炼相关的宪法原理已成为宪法学教 学与研究中的基本方式。从单一的阶级分析方法向多元化研究方法的转变,反映了中国 宪法学在寻求自身价值体系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