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期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 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 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 宪法。”(注: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 上的讲话》,见2002年12月5日《人民日报》。)结合专业特点学习“十六大”报告,笔 者感想良多。现向学界同行简要陈述一下循“十六大”精神修宪与释宪以进一步完善宪 法的设想。(注:我表达这些设想是基于宪法赋予公民的科学研究的自由。希腊宪法有 一条,在确认公民有科学、研究和讲授的自由的同时,规定“学术自由和讲授自由并不 免除任何人忠诚于宪法的义务”。同样,我讨论宪法修改或解释并不影响我履行遵守宪 法的义务。) 一、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学说载入宪法,将建设政治文明作为社会 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目标由宪法予以确认 在修宪的技术层面可按以下步骤操作。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经宪法第12条修正案修正 过的最后一句话进一步修改为“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 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具体地说,这里涉及宪法序言两处修改的设想。第一处修改设想是在“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之后,增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这一修改 的目的,是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修改宪法 序言这一部分的基本理由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像邓小平理论一样,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在十三年社会主 义建设实践中形成并经受过这一实践过程检验的真理;它是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 的强大理论武器,将长期主导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方向。 第二处修改设想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 文明,是我国政治发展过程中早就应当确立的目标。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应 当是民主、法治、公正与和谐有秩。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关键,按“十六大”报告,就 是“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政治 文明同建设精神文明一样,是物质文明建设达到一定水准后欲持续发展所不可或缺的软 件设施。将建设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意义非常重大。政 治领域的不文明现象,如专制,政治领导职位的非程序化更替,无法可依,有法不依, 违宪违法不究等做法,对任何国家来说都是经济代价极高的劣质政治行为,它们往往不 仅会极大地阻碍经济发展,使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发展停滞、倒退,甚至能毁灭一个国家 或社会实现现代化的前景或希望。在我国,能够对波澜壮阔的现代化建设进程构成重大 威胁的潜在因素很可能不是经济性的而是政治性的。因此,将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 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之一载入宪法,在道义上、法律上都形成贬斥政治野蛮行为、褒 扬政治文明行为的公共道德价值,非常重要、非常必要。即使仅仅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的角度看,也完全有理由这么说。 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如从技术角度考虑,不直接写进宪法,只由全国人大常 委会针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最后一行字中的“文明”二字通过一个释宪案,将“文 明”解释为包括政治文明,也是可以的。不过笔者以为,还是直接地将建设社会主义政 治文明的语句写进宪法为好,因为,直接写进去意思更为明确、肯定一些,同时也不会 因此而增加运作成本。 二、将党依法领导,依法执政写进宪法 “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完全适 应”,需要“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与这种状况相适应,“十六大”报 告提出了“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一“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 设,具有全局性作用”的历史任务。但怎样改革和完善?“十六大”报告在这方面最有 新意的提法是“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以此为依据,笔者主张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生活和 国家生活中坚持依法领导,依法执政。”提出这一修宪设想的主要理由如下: 1.在“十六大”报告和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上下文中,党领导与党执政两个词组在 含义上没有实质区别,可以说领导是执政的具体表现,执政是对各种具体领导形式的一 般概括。所以“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这句话中的“领导”,由 于逻辑上以依法执政为前提,是具体落实执政的行为,故其本身客有“依法领导”的意 思。考虑到在我国迄今为止的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对党的组织机构来说,讲执政的 场合少,绝大多数场合需要讲到的是执政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即领导。所以,执政党要 坚持依法执政,必然将其具体化为依法领导,最好将依法执政、依法领导两种提法并用 。 2.党依法执政、依法领导,实现党与国家关系、党与社会的关系法制化、规范化、程 序化,是新的社会历史条件提出的必然要求。宪法来到世间,它的基本使命是分配“权 ”并规范“权”的运用,逻辑上首先是从“权”中确定法权(即法定之权)的范围,接着 将法权中的权力授予国家机构,将法权的其余部分即权利保留给公民等社会个体,最后 还得在公民等个体之间分配权利,在国家机构的不同机关之间分配权力,维护法权的分 配格局,规范权利、权力的运用行为。所以法治社会既不允许有权力无限或权利无限的 组织和个人,也不允许有不受宪法规范的权力或权利。权力或权利无限制就无真正意义 上的宪法可言,权力或权利不受规范也谈不上真正有宪法。政党执政、对国家和社会实 行领导,从宪法上看,都必然表现为行使权力或权利,其权力或权利自然应当受宪法约 束和规范,并依法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