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宪法与改革 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重温修宪、行宪的历程,百感交集。20年前修宪时,思想 解放方兴未艾,经济改革起步未久,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方略皆未确立,要制定一 部能行之久远的宪法,何其难也。尽管我们不能说,修宪者们对许多基本理论问题都有 明确而且正确的答案(注:例如,1978年12月,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大规模的急风暴 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应该按照严格区分 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方针去解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去解决”;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中共中央文件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社,1994年,第86、92页),但是,宪法如何规定解决阶级斗争的“程序”?“公民权利 ”是否只能限于宪法而且限于1978年宪法?这类问题,还没有明确的答案。),但是,他 们就一些重大而又困难的问题所作的决断,可谓果敢无畏,意义深远。例如,和平时期 修宪之通例乃是以被修改的宪法为基础,1982年修宪却决定不以1978年宪法而以1954年 宪法为基础(注:彭真在1981年7月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1978年宪法失之过于简单,不 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应按中央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精 神修改宪法。有关解释参见张友渔《学习新宪法》(天津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1—22 页。);两院制问题提出后(注:如,许崇德:《修改宪法十议》,《民主与法制》1981 年第3期,第8—9页。),经过自由讨论,决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注:反对两院制 的理由,参见潘念之《有关修改宪法的几点意见》,载《民主与法制》1981年第4期; 董成美《试论现行宪法如何修改的几个问题》,载《民主与法制》1982年第2期。反对 政协设为两院之一的理由,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 6年)第34—36页。不采纳两院制的理由,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下册(群众出版社,1 986年)第118—119页。);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 构一章之后,修宪者决意将这一章提前(注:“主张放在前面的是突出国家权利属于人 民,先有公民的权利,才有国家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编《中 国宪法精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第51页)。)。这类政治决断,吸收了中国宪 政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获得了广泛的社会支持(注:学界关于人治与法治、法律本 质、民主与法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问题的讨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参见《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出版社,1981年);《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 ,1981年);《宪法论文集》、《宪法论文集》(续编)(群众出版社,1982年)。),算得 上重大的宪法改革。 20年来的行宪史,也是宪法的变迁史。宪法且行且改,可以说,是一部“改革宪法” 。它为认可和推动改革而制定,又因改革而屡屡修改。现在应考虑的问题是,宪法不单 要跟着改革的步伐走,不断确认和巩固改革的成果,还要更多地引导改革、指导改革, 为改革留出必要的空间,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华文明的传承提供宏大、坚固的理论和 制度框架,并在必要时能够限制改革、约束改革。从世界宪法史看,大致说来,有三种 类型的宪法,一是“革命宪法”,一是“改革宪法”,一是“宪政宪法”(注:作为一 种分析方法,“革命宪法”、“改革宪法”和“宪政宪法”的类型划分对于非西方宪法 有较强的解释力。相关研究参见亚什·凯《第三世界国家的国家理论和宪政主义研究》 ,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韩大 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郝铁川、童之伟、韩大 元、马岭等关于“良性违宪”的讨论(参见马岭《当代大学生宪政观念管窥》,载《法 商研究》2002年第2期);以及陈端洪为“改革宪法”的辩说(《由富强到自由:中国宪 法的价值取向与司法化的可能性》,《法制日报》2002年12月5日)。)。“革命宪法” 创制于夺取政权的革命时期,旨在从法律上确认和巩固革命成果。它的合法性基础不是 过去的法统,而是革命本身。“改革宪法”出现于因国家的形势和任务发生很大变化而 必须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广泛领域推行大幅度改革的时期,旨在确认和巩固改 革成果,维护改革所需的秩序。它在把改革成果合法化的同时,也不得不改革自身。由 于改革既不同于革命又具有某种革命的意义,既依托原有体制又在很大程度上改造原有 体制,所以,“改革宪法”的合法性基础既是现有法统,又是改革本身。这决定了无论 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违宪改革、违法改革。倘若“革命宪法 ”已然成功了却合法化问题,“改革宪法”这一过渡时期或许成为不必。“宪政宪法” 出现于革命或改革已基本完成并确立宪政体制和法治原则之后。这个时候,不仅有宪法 ,而且有宪政;不仅有法律,而且有法治。宪法真正享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国家和社会 管理的一切活动,包括各方面的改革,都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一切权力危机,皆为 宪法危机。一切重大改革,皆为合宪改革。“宪政宪法”既是改革的,又是守成的;既 是发展的,又是稳定的;而且,守成和稳定的成分占居主导。惟其如此,宪法方可为安 邦定国、长治久安之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