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2)04—090—07 2002年7月20-21日,在草原城市海拉尔召开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2002年年会。 此次年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行政程序法专家试拟稿框架稿第二稿(以下简称框架稿)。年 会提交的绝大多数论文都围绕框架稿展开,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的内 容选择上。学者对未来的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到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各抒己见,有些问题 分歧较大。在年会开始时,框架稿主持人应松年教授对框架稿作了简要说明,参加人肖 凤城、王万华、王锡锌分别就拟定框架稿遵循的指导思想、国外经验的借鉴、对中国实 践的调查向大会作了汇报。现将本次年会所讨论的议题综述如下。 一、行政程序法的价值 彭云业的《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一文提出,中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定位问题 ,与中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现实国情及依法治国方略关系密切。中国行政 程序法的制度选择和权利义务配置的价值应定位于效率与正义。宋雅芳的《行政程序法 的理论基础及模式选择》一文重点分析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对中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 选择的影响,提出中国行政程序法应以平等保护公民权利为首要目的,提高行政效率次 之。 杨建顺的《行政程序立法的构想及反思》(以下简称杨建顺文)一文提出中国在有关行 政程序价值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其正面效应,而忽视对其负面效应的研究。应当区分行 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一般的行政程序往往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只有正当行政程 序才具有目前诸多论者所主张的价值。因此,研究行政程序,有必要运用辩证法的两点 论予以考察,既要对正当行政程序进行分析,又要对一般行政程序进行研究;既要对一 般行政程序的正面效应进行考察,又要对其负面效应予以剖析。 二、中国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必要性 中国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单行法中,目前有无必要改变现状、制定统一 的行政程序法典呢?年会提交的相关论文对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杨小君的《关 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的几个基本问题的思考》(以下简称杨小君文)一文认为,要全面和 正确回答此问题,有四个方面的思考点:一是有没有必要让行政行为的程序法律化或规 范化。二是行政程序有没有可能被统一。三是有没有必要让行政程序统一起来。四是各 国实践的启示。作者在对这四个问题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得出肯定结论,提出中国 有必要及时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王宝明的《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法典化的思考》(以下简称王宝明文)一文在分析各国行 政程序法典化历程基础上,提出行政程序法的统一性并不排斥行政程序本身的分散性。 经过多年的法治实践,中国社会各界目前都已接受依法行政(包括依程序行政)的法治精 神。中国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条件已经成熟,启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是大势所趋 。 杨建顺文在对国内对此问题的诸多观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 法是必要的,理由是:目前虽然在主要行政管理领域已有或将有单行行政法律规范,但 毕竟未能覆盖所有行政领域。而且对于尚未被类型化的领域来说,各个击破的立法策略 难以照应。从全面实现行政法治目标的角度考虑,制定单独的行政程序法是必要的,也 是可行的。 三、行政程序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 如何处理行政程序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一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 题。杨小军文认为探讨此问题必须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即二者是并存的关系,均无法取 代对方。在此前提下,二者的关系不是单纯的哪一种关系,而是主要(内容)与次要(内 容)、基本与非基本、互相补充的三种关系。行政程序法典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基本法, 要充分注意到它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不能只规定现行立法中没有涉及到的部分,行政程 序法不能只起或主要起“拾遗补缺”的作用。当然,对于已经建立的某方面的行政程序 法律制度,没有修改、变动或废弃必要的,不必在行政程序法中作重复规定。杨小君文 还特别强调指出,二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 法的冲突规则,而应该适用基本法优于非基本法的冲突规则,要防止将行政程序法典置 于补充地位和补充作用的作法。 杨寅的《制定行政程序法面临的基本问题——兼评<框架修改稿>》一文提出,如果制 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对待、处置现有程序性单行法律、法规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 抛弃或部分抛弃现有程序性单行法律、法规,完全或基本以统一行政程序立法为准;另 一种是维持现有的程序性法律、法规,只对尚未实现程序法治化的一些行政活动领域进 行统一立法。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统一立法不仅要在最后的效力部分明确规定新法与 旧法、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还必然会加重统一立法的难度与负担。第二种方法较为 可行。张仁松的《对行政程序法立法框架的几点认识》(以下简称张仁松文)一文中提出 ,制定行政程序法典应注意与现有法律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和交叉。汇总、归纳、概 括、提炼现有立法中有关行政程序内容,不失为行政程序立法活动的一种捷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