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学者认为宪法学已经没有什么可研究的了,我不这样认为。其实要研究的问题 很多:一是从理论上深入,因为宪法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仅有法律理论,还包括政 治学理论、行政学理论的一些原理问题;二是对规则的研究,研究要深入,要很细,研 究一个宪法规范可以写几本书;三是进行比较研究。今天要谈的几个问题都比较热门, 涉及到一些重大的法的一般理论和宪法理论。我想就这些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法律至上 1979年9月我和其他两位同志在《论依法治国》一文中最早提出了法律至上的观点,当 时就有人反对,在正式稿子中把它删掉了。1989年,我在《中国法制改革学术研讨会》 的发言中又主张“必须响亮地提出法律至上的口号,保证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注:《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1989年王家福、刘海年和我发表的《论法制改革》 中提出的五个原则中包括了法律至上原则。(注:《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夏勇在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关于“法治”的解释也提出了法律至上。(注:《中国人权百 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第120页。)此外李光灿、王礼明、程燎原、倪正茂 等同志都持这种主张。我在1999年4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的《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 文中的十个法律原则中也包括了法律至上。所以在法学界对法律至上的观点提出质疑的 不多,但也不是没有。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胡乔木主持起草小组的预备会议时 ,王叔文曾经问过胡乔木:“现在有人提出法律至上,你认为对不对?”胡乔木回答: “法律不能至上,国家也不能至上。”顺便说一下,我个人认为国家不能至上是对的, 我们过去吃过这方面的亏,其表现有三个:一表现为国家利益至上。在国家利益、个人 利益和社会群体利益之间,国家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忽略了地方、单位、企业和劳动者 个人的利益,这是我们长期以来政治经济制度高度集中的结果,改革开放以后一直在调 整这种利益关系;二表现为国家职能至上,国家把一切都包了,现在国家职能要进行转 变,实现“小国家,大社会”,扩大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三表现为国家权力至上。在 权利(right)和权力(power)之间的关系问题上认为是国家的权力产生了公民的权利,而 不是相反;不重视维护公民的权利。实际上,自五十年代以来这三个问题在我们的现实 生活中就存在了,这也是我们现在正在改革的东西,也是涉及到根本制度的东西,因此 从理论上说国家至上是不对的。现在再回到法律至上这个问题。张光博教授认为“法律 作为国家权力的实现形式,可以体现国家主权的至高无上性,但它本身并非至高无上的 ”。(注:见张光博《关于宪法学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人民之友》2000年第12期。 以下引用张光博教授的话,都出自他的这篇文章。)其论点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家主 权具有至高性,因此不能提法律至上;另一个是法律是随时可以修改的,所以法律不能 至上。还有一个观点是人民意志至上,因此法律不能至上。法律可以修改因此法律不能 至上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从古至今那些主张法律至上的学者从没有说过法律至上法律 就不能修改,这二者之间有什么逻辑联系呢?国家主权至上的含义是对外的独立性和对 内的最高性,但不能说主权具有至高性,法律就不应该有至高性,二者之间并没有逻辑 联系。说人民意志至上也对,但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没有法律至上,人民意志至上就是 一句空话。现代宪法的产生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而来的。人民要当家作主,但又不可能 都去直接管理国家。这就要选举产生议会和政府,同时又要防止国家权力无限和滥用, 因此提出了有限政府的理论,从而就产生了宪法。宪法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约束国家 权力,规定其权限和程序;二是规定公民的权利。这样,人民意志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体 现,而政府又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才能保证人民意志的实 现,否则就是空的。所以没有法律至上,难以保障人民意志至上。法律至上和人民意志 至上,这是相通的,并不矛盾。一个概念的使用,当然要考虑名实相符的问题,但有些 概念的内涵是约定俗成的,不能随便在上面附加东西。如法律至上,从亚里斯多德到戴 西一直到现在,其基本含义就是的权威具有至高无上性,一般人不会错误理解。法律具 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在权威这个问题上来说的,这和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 报是一样的:“法律要具有极大的权威。”“极大”在中文已是最高级的,不就是至上 了吗?所以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对于概念的理解要准确,既不能把人家没有的东西 硬加在上面,也不能望文生义。我们理论界吃这样的亏太多了。例如,我们所在“文革 ”前出的一本小册子说,所谓“法治”是资产阶级骗人的东西,因为法律是死的,怎么 治理国家?哪一个国家不是人在治?后来在争论“法治”“人治”的时候,某大学一位教 授也认为这个概念不科学(法律统治的主体是人,不是法律)。(注:见《法治与人治问 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294页。)有的领导人不同意司法独立这个词,说 “司法独立”不是向党、人大闹独立吗?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发生了一系列的事件。包括1 979年刑事诉讼法起草稿中本来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当时连起草小组中的公安局长都同意这条规定,但后来还是改 成“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还有一个例子是无罪推定,因为有人反对,认为有罪推定 不对,无罪推定也不对,我们主张实事求是。因此一直回避这个词。在西方,无罪推定 究竟是什么意思?它设计的合理性是什么?不从大家约定俗成的含义去理解,而是望文生 义。 二、依法治国主要治官 依法治国主要治官是我在去年的《中国经济时报》发表的一篇答记者问中提出的,(注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一文载《中国经济时报》1999年3月8日第一版。)很多 报纸曾予以转载,我也收到不少来信。有些人同意,也有些人提出质疑。我到各个省去 讲课的时候,在随后的座谈会上,有不少同志提出必须明确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 因为长期以来我们把法律仅仅看作是治理老百姓的工具,而且不是主要工具,还要靠人 治。义务本位以及古代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思维方法。人民主权否 定君主主权后,产生了宪法,需要选举、代议制,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近代法治的 任务就是要用法律的功能约束老百姓和官吏,但主要是官吏。这是由人民主权原则且又 必须实行代议制的情况所决定,是现代宪法产生的根本目的之一。而且,老百姓手中无 权,直接治理国家的不是民而是官;要依照法律治国的也不是民而是官。张光博教授认 为依法治国“不能解释为依法治吏或依法治权,法和国家都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通过 官吏实行对被统治阶级的统治,而不是首先对付自己的工作人员,应对付被统治阶级” 。这里涉及到一些词的用法。依法治国中的治不是对付,是治理、约束、管理之意。如 果是对付被统治阶级,依法治国的意义究竟还有多大?这涉及到法理学界依然在争论的 法的本质问题。现在还有少数学者坚持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先对此提出 质疑的不是法学界,而是胡乔木同志。“现在还有没有被统治阶级?从1956年以后没有 一个被统治阶级,哪里还有统治阶级?因此是不对的”。无论从立法、司法实践,还是 从社会现实来看,我们并没有在立法、司法的时候考虑怎样对付被统治阶级,没有人在 立法过程中讨论过这个问题,而是讨论利益关系,用一定的伦理道德、一整套的价值准 则来分配社会上的各种利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这才是法律的本质问题。因此法律的 本质应是利益问题、道德问题,即统治者用一定的伦理道德、价值准则来分配社会的各 种利益。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利益关系,权利的核心是利益问题,义务是一种负担(利益 的负担),权利是一种享有(利益的享有)。 三、宪法监督 张光博教授认为“如果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法律发生违宪,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日 常行使职权过程中即可解决,可以说关于违宪问题在我国制度设计过程中就已经消化了 ”。也就是说关于违宪理论的探讨、违宪审查制度的设计实际上是没有必要的,宪法已 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宪法理论界还没有人提出过这种令人吃惊的看法。1982年《宪法 》通过时有3票弃权,这在我们立宪史是开天辟地的一件事。当时这三个人都公开了自 己的身份,弃权的主要理由是82年《宪法》没有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当时宪法学界对 此的呼声很高,一直到开会表决之前,意见大都集中在这点。胡绳在写82年《宪法》讲 话稿时,内部有一个报告,其中提到“我们现在条件还不太成熟,经验还不够”。此后 18年来,宪法学界一直在呼吁设立违宪审查制度,这是比较一致的看法。这次许崇德在 全国人大讲课时,除讲了一些基本知识以外,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宪法》如何实施 ?如何保障其实施?二是违宪审查的问题。(注: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汇编》(第 一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在理论界,有一系列概念的解释还没 有达成共识,还无法得出具有权威性的解释。如违宪的主体是谁?(是国家领导人?国家 主要干部?高级干部?老百姓有没有违宪问题?)违什么东西是违宪?《宪法》规定公开审 判制度,我们长期以来很多案件都不公开,是不是违宪?违反宪法的哪一条哪一个原则 是违宪?违宪有没有时效?违宪如何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何?……另外,《宪法》规定全国 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机制和程序,也没有这方面的理论。过去是由 领导人布置检查任务,现在大家考虑需要设置一种固定的检查机制。有学者主张建立一 个超出人大常委会,直属全国人大的机构(我认为在我国目前很难,行不通);有学者主 张建立完全独立的宪法委员会……比较可行的(也为大多数学者所主张)是在九个专门委 员会之外再设立一个委员会。起草《“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时候,有人建议是不是 不写了,在我的坚持下还是在建议稿中写下来了(王叔文在法律委员会里也支持搞宪法 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