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2)05-0001-06 一、中国宪法(学)的历史与反思 (一)20世纪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变迁 宪法学作为一门知识体系与理论体系在中国产生与发展已有一百年的历史,宪法学发 展记载了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中的社会背景与历史过程。中国宪法学的历史起点是19世 纪末20世纪初。由于中国社会历史条件的特殊性,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是在学科体系所 需要的客观条件与环境还没有充分成熟的条件下,为了适应调整现实权力关系与社会关 系的需要而出现的,一开始缺乏理论的专业性,知识与理论的积累过程比较长。在回顾 中国宪法(学)发展历程时,首先从理论上需要解决一个观念问题,即宪法的阶级性与宪 法学所具有的社会价值之间的合理关系。在中国社会发展的不同的历史阶段,宪法(学) 所具有的理论成果之间存在着客观的、自然的历史连续性,这种连续性是以宪法文化的 共同背景为基础的,不能简单地以宪法的阶级性否定宪法学知识体系的价值。 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发展过程经历了宪法学理论的输入期(1902—1911)、宪法学 理论形成期(1911—1930)、宪法学理论成长期(1930—1949)。(注:韩大元.中国宪法学 :20世纪回顾与21世纪展望[A].张庆福.宪政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87.)早期的中国宪法学理论是在西方宪政文化的介绍与传播中形成的,在中西文化的 冲突与矛盾中宪法学开始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通过早期改良派思想家的宣传与研究, 西方的宪政理论逐步被引进到中国,特别是清末出使西方各国考察宪政的举动在客观上 拓宽了中国人了解西方宪政的途径,具有重要的学术上的价值。通过输入期,首先初步 确立了以西方宪法理论为基础的20世纪宪法学的知识体系。中国人接触并懂得宪法观念 始于输入期。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宪法学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进入其形成期。这一时期 ,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理论标志着具有主体意识中国宪法学的形成,宪法学者们 开始注意宪政与文化价值的相互联系,并关注中国文化的价值,试图以文化的价值解释 宪政价值的普遍性,这是宪法学从单纯的输入进入主体性创造阶段的重要标志。到了20 世纪30年代,中国宪法学在复杂、多变的社会条件下表现了曲折发展的时代特点,其理 论的现实价值更为明显。特别是新民主主义宪法理论的产生进一步扩大了宪法学的研究 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宪法理论的科学化与现实化。尽管新民主主义宪政实践是在有 限的范围内实现的,但通过苏联宪法制度与理论的介绍,为在中国产生马克思主义宪法 学理论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这一时期除介绍苏联先进的宪法理论外,我国的一些进步学 者们在困难的环境下探讨了中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宪法问题,为宪法理论的体系化 提供了有利条件。总之,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宪法学在研究内容、方法、体系以及理论价 值等方面表现了从不成熟走向成熟的历史发展过程,宪法学具有的丰富的社会价值应得 到肯定,“纵观新中国成立前半个多世纪,宪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已在我国逐步形成,并 且有了初步的发展。当然由于时代的局限,我们只能以历史的水准去要求。假如剔除那 些纯属替反动统治作宣传的作品,可以说大部分教材、专著和译本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是有社会价值的。”(注:许崇德.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7.) 建国以前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主要成果概括起来有:一是在中西文化的激烈冲突与矛盾 中移植了西方宪政理论,为中国传统政治体制的变革注入了一定的活力,使社会变革在 一定条件下具有宪政的价值。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宪法学尽管面临各种复杂的 社会问题,宪法学的政治性与学术性之间难以得到合理的协调,但宪法学发展过程中学 者们并没有不加分析地照搬西方的理论,不少学者自觉或不自觉地强调了传统文化在宪 政体制中的合理的功能,试图保持宪法学理论的本土性。三是初步建立了宪法学自身的 学科体系。建国以前的宪法学在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学专题研究、宪法学术史研究、比 较宪法学研究、宪法学教学等方面建立了学科体系,使中国宪法学内容丰富多样化,为 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资料资源与研究思路。当然,在评价建国以前宪法学研究成 果时我们也要指出其历史的局限性,即由于宪法学缺乏内发性发展的要素,在移植与发 展宪法学时造成了明显的实用主义的倾向,未能从整体上理解与把握立宪主义的价值体 系与相关的原理,宪法学的学术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宪法学成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理论的价值日益受到社 会的关注与重视。经过宪法学的初创时期(1949—1957)、宪法学的曲折发展时期(1957 —1965)、宪法学的停止时期(1966—1976)、宪法学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78—至今), 中国宪法学在原有宪法学理论遗产的基础上得到逐步成熟,已发展为直接影响中国社会 发展进程的理论与知识体系。概括起来讲,新中国宪法学研究进展主要表现为:1.宪法 学理论的学术价值已得到社会的普遍承认,它构成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必不可少的要素与 实现条件。在历史的反思过程中人们逐步认识到宪法对于社会发展进程所产生的影响与 直接的推动作用。特别是1982年宪法制定以后,宪法以及宪法学的价值引起社会不同阶 层的关注与重视,形成了多样化的宪法学价值体系。2.建立了较完善的宪法学理论体系 。从50年代引进苏联的宪法学体系到80年代宪法学体系的更新与调整,尤其是通过90年 代对传统宪法学体系的反思,目前建立了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容纳宪法学知识体系与反映 宪政实践要求的体系。目前的宪法学体系还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从中国社会发展 的实际情况看,它在总体上适应实际生活的需求,其体系包括宪法学基本原理、宪法确 定的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体系、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等四个层 次。3.初步确立了宪法适应社会变革的机制,强化了宪法的实践功能。从80年代开始, 中国社会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实践中决策者们直接地认识到依宪法治理国家的 重要性,把社会变革的价值与宪法规范的价值协调起来,使宪法寻找了适应社会发展的 不同形式。宪法修正案形式的运用、宪法惯例的创立、宪法修改权的合理确定等方面积 累了一定的经验。4.在宪法制度的发展与国家决策过程中宪法学家的作用得到了重视。 从80年代开始,在宪法修改、宪法性法律的制定与修改、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与运用 、地方立法的发展等方面宪法学家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参与国家决策的一支重要力 量。5.在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宪法的价值,宪法学研究队伍在几经调整后得到 充实与发展。宪法学理论的魅力正吸引着一批具有历史使命感的青年学者。宪法学的硕 士、博士的培养体系已经形成,相当一批中青年宪法学学者迅速成长起来,成为宪法学 研究的中坚力量。由于学者们的参与,给一向沉闷的宪法学理论界带来了生气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