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为了实现多元化的行政目的,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均在强调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确 立了行之有效的行政执行制度。根据各个行政领域的不同特点以及多元的行政目的,有 时直接以法律的形式,有时通过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依法律作出行政行为的方式,对私人 课以行政法上的义务,并赋予一定的法律效果。若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私人能够自觉自 愿地履行相关义务,则行政目的可较为顺利且圆满地得以实现。若负有行政法上义务的 私人不履行或违反行政法上义务时,各国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均容许一定的机关采取强 制执行手段,以确保法律规范的权威,贯彻国家公权力,全面实现行政目的。这就是行 政强制执行制度。虽然各国均要求执行主体实施强制执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但是 ,在有关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规定方面却并不完全一致。 在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过程中,“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 强制执行为例外”的观点,似乎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注: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德国技术合作公司编《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人认为这样 更有利于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权,保障私人的权益。然而,从立法政策学的角度 来看,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权力配置和权力运用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忽略了行政强 制权本身所具有的“行政性”,客观上将法院定位为“行政机关的执行机关”。在中国 有关部门致力于行政强制立法工作的现阶段,我认为,有必要对行政强制立法中的权力 配置问题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尤其是有关行政强制的理论架构和制度创设,更加需要广 泛的视野。在这方面,研究与借鉴国外的同类立法活动和同类理论成果,无疑是颇有益 处的。(注:参见胡建淼著:《论德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理论》,刊发于《中国公 法信息网》。)本文将对日本行政执行的制度和理论予以较为全面而详细的考察,在此 基础上,探讨其对中国行政强制立法的启示,重点对司法权和行政权在该领域的配置问 题展开必要的探讨,以期为目前中国有关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推动中国该领域 的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 二、日本行政执行制度概况 关于日本行政执行制度,我曾在《日本行政法通论》中有所介绍,后来翻译出版的盐 野宏著《行政法》中更进一步探讨了有关问题。在这里,我首先想强调的是,日本行政 执行制度经历了从全面承认强制执行到只有个别法律规定才可实施行政代执行的制度变 迁。这种制度的变迁,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因为其中蕴涵了一种 理念的转换,蕴涵了不同的价值追求目标。 在明治宪法时代,日本围绕着天皇主权来架构行政执行制度,非常强调行政权的高权 性、支配性和强制性,于1900年(明治33年)制定《行政执行法》(法律第84号),成为行 政执行制度的基本法。在公法上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则广泛适用《国税征收法》。 二战后,《日本国宪法》确立了国民主权和保障基本人权的新理念,在确认行政的权 力性、支配性和强制性的同时,特别注重国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公 务员对国民的服务义务和责任。随着宪法理念的转变,日本行政执行制度也在法律制度 上作出了相应的转变。由于行政执行的理念不同,其制度内容和具体构成也各异,尤其 是对实施强制所应遵循的程序要求大相径庭。不过,无论是明治宪法时代,还是在现行 宪法下,日本行政执行制度基本上都是由如下具体制度,即行政上的强制执行、即时强 制、行政调查及其他确保行政履行的手段构成的。而行政上的强制执行进而由代执行、 强制征收、执行罚(包括秩序罚和行政刑罚)、直接强制组成。日本于1948年废止《行政 执行法》,取而代之的是《行政代执行法》。除了代执行有《行政代执行法》作为一般 法外,《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可以视为行政上金钱债权强制征收的一般法, 而其他强制手段则是由单行法分别予以个别规定。并且,虽然行政执行制度的理念转变 了,权利保障的意识增强了,有关程序要求严格了,但是,行政执行的主体都是以行政 厅为主的。日本学者一般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执行,才能称之为行政执行;若由 法院实施的执行,则应称之为司法执行。理论上虽然并不排除司法执行的可能性,但司 法执行的情形只是整个行政执行制度的例外,是对行政执行的一种补充。行政厅自行实 施行政执行,这也是行政上的执行和民事领域的执行的重要区别之一。 日本行政执行制度包括诸多形态,但在方法上以代执行为核心,在强调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原则、比例原则的同时,赋予行政厅或者行政机关非常广泛的裁量权。当然 ,对各种行政执行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程序保障,并实行救济原则。除即时强制 由于其本身的属性只能请求损害赔偿或者损失补偿以外,一般均可适用行政不服审查与 行政案件诉讼救济。 在对传统的制度和学说进行反思的过程中,日本学界关于行政执行制度的论述也呈现 出百家争鸣的局面。不过,无论学者们进行怎样的排列组合,作为日本的行政执行制度 ,依然可以从行政上的强制执行、即时强制、行政调查及其他确保义务履行的手段的层 面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