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的制定 《人权法案》 布莱尔上台后出台了两部重要的法案:一是1998年的《人权法案》, 另外一个是2000年《信息自由法案》。《人权法案》本栏将另外讨论,这里不多讲。但 是法案除了对保护人权具有直接影响外,也影响司法部门在非人权案件中的运作。 公共部门包括政府大臣的非法行为长期以来一直由司法部门通过司法审议程序加以控 制。而司法审议程序的弱点在于法院设立的检验标准过于简单。这种广受赞扬的所谓“ 温斯伯利不合理”模式实际上意味着,法院不驳回决定,除非没有大臣掌握可能作出此 结论的所有证据。 大部分评论者认为,这是公民难以逾越的障碍。但是,《人权法案》加强了司法部门 的决心,司法部门现在已同意,应由其确定公共生活中可接受行为的标准。他们越来越 多地要求公共机构就其决策说明理由,将公民举证的负担转移给公共机构。这使英国更 符合欧洲和美国的法律体系。 《信息自由法案》 梅杰政府时期,曾通过非强制性的《获取政府信息实践准则》这 一方式加强信息自由,该准则最先于1994年颁布。 公共机构被要求遵守该规定,人们可向议会民间冤情调查委员举报违反规定的情况, 该委员的职责主要是听取有关公共机构管理不善的举报。如果举报属实,该委员可提出 整改意见,尽管该意见不具法律效力,但一般情况下有关公共机构均会接受。与此相同 ,根据《准则》人们比以往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公共信息,尽管该《准则》的一些方面备 受批评。我们下文还会再讨论议会民间冤情调查委员在获取公共信息申请中的作用。 1997年工党竞选纲领承诺,新政府将制定《信息自由法案》,该法案与《准则》相比 将大幅加强公民获得信息的机会。1997年12月,政府公布了题为《你的知情权》的白皮 书,白皮书表示,政府中过分的保密规定导致傲慢和错误决策。在白皮书发表后又有一 项草案被公布,作为协商的一部分,旨在对公共事务进行更好的讨论,促使公共机构更 负责,更有效地参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 法案受到热烈欢迎。但一些政府官员明确认为其中的建议过激,负责协调该立法的大 臣戴维·克拉克下台后,内务大臣杰克·斯特劳负责该立法,而此人对《信息自由法案 》不怎么感兴趣。 例外规定 在公共管理特别委员会经过辩论,并强行修正后,《2000年信息自由法案 》获得通过。应当强调的是,公众无权接触文件本身,只能获得信息。申请获取信息的 人有权在20天的工作日内及时知道政府是否掌握相关信息。事实上,一系列例外规定比 如像绝对例外和执行例外规定等使政府可以拒绝公开信息的申请。 绝对例外规定包括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信息、安全事务机构提供或与其有关 的信息、法庭记录、如公开将影响议会特权的信息、个人资料(但申请者要求获知本人 信息的情况除外)、保密信息,以及如公开将与欧盟义务不符的信息。其他例外规定包 括英国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英国的经济利益、公共机构所掌握的有关刑事调查和司法程 序的信息、会妨碍执法的信息、公共机构审计信息、官方政策的制定(在某些情况下背 景资料除外)、女王的信函、危害个人健康和安全的信息、某些环境信息、法律职业特 权,以及妨碍商业利益的信息等。 许多批评者认为,例外情况太多。其中最引人关切的是有关官方政策制定信息和商业 利益信息的例外规定。关于官方政策的制定,例外规定削弱了公共机构对政策失败所应 承担的责任。例外规定有效地掩盖了大臣们及其顾问的讨论,因而不可能知道被大臣们 拒绝了的政策建议是什么。对政策有效性和责任的监督因此受到妨碍。商业秘密的例外 规定远比表面上看起来的要重要,因为近年来很多公务员辞职进入私人公司。现在已很 清楚,商业秘密被用来掩盖私人公司从事公共职能的活动,甚至被用来掩盖他们作为普 通公民应向政府承担的义务。 《信息自由法案》的执行 对这些例外规定如何解释尚待观察,因为《法案》本身十 分复杂,而且它还将资料保护立法与信息自由规定合在一起。信息专员的职能是监督《 法案》的执行,他的作用将十分关键。他的工作是推动公共机构以良好的方式行事,并 评估公共机构是否做到这一点。如果公共机构拒绝公开被申请公开的信息,人们可以向 专员提出举报。他可以要求有关机构采纳他的意见,尽管法案赋予公共机构拒绝其意见 的权力。在此基础上,专员可以向高级法院说明违反《法案》的情况,这样高级法院有 最终裁定权。关于信息审判庭(原资料保护审判庭)设有复杂的程序,该庭根据《法案》 享有质疑公共机构决定的广泛权力。 议会民间冤情调查委员自1967年起被赋予处理有关全国性公共机构管理不善案件的举 报职能,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尚不清楚在此情况下,资料保护专员监督信息自由立法 执行的职能具体有什么内容。许多管理不善的举报都是关于拒绝公开信息,因此两个机 构间的职能重合相当大。目前政府正在审议是否将议会民间冤情调查委员与地方政府的 民间冤情调查员(专门处理英格兰地区管理不善的举报)和住房民间冤情调查员(处理有 关社会性,即非地方政府住房机构管理不善的举报)合并。由于一些领域的管辖重复, 举报人搞不清到底向哪个机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