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078(2002)03-07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后,行政复议工作出现了新的形势,呈现出一些 新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和案件受理数量显著增长,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率提高。 1999年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向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普 遍增长,各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长更快,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率有所 提高。这一方面说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法治观念普遍提高,同时也说明他们的法制 理论水平有显著的提高,尤其是对行政复议法的了解和把握更加准确。究其原因,除了 我国法制建设整体推进的原因外,各级行政机关开展的广泛深入的行政复议法宣传活动 也是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以外,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律师的普遍介入则是受理率提高的 原因之一。 2.向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案件增加较大。 目前行政复议申请人在选择行政复议机关时,较多的是选择政府,这是行政复议案件 中政府受理数增多的最主要原因。 3.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多,涉及面广。 行政复议案件目前已涉及许多个行政部门,但同时,也出现了另一种倾向,诸如公安 、房屋拆迁部门等案件大户,经过几年的磨合,行政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案件数反而 减少了。 4.疑难案件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5.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中维持比例有所变化。 经行政复议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自行撤销、变 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案件的数量有明显的增加,目前此类案件 所占的比例一般均超过50%,部分地方真正维持的不到30%。 6.律师介入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增加。 律师介入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原因除了律师行业本身的利益驱动这一外在因素外,行 政复议案件的复杂性及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的重大程度则是促使申请人聘请律师的内在 因素,而律师介入行政复议案件后案件受理率的提高以及对申请人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 ,进一步强化了申请人聘请律师的意识。 行政复议法实施至今,行政复议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 题。 在业务方面,主要是: 1.关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期限问题。 按照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 查,凡在5日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 在法律上就推定为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实践中,各地方普遍反映5天时间过短,难 以完成必要的审查工作。而且,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也是经审查后作出 的判断决定,无法简单处理。此外,由于5天时间过短,对那些疑难复杂案件因超过时 限而推定受理后,发现确实不应当受理的,如何处理,工作中比较难办。 2.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上的条块矛盾问题。 行政复议法第10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可以由申请人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后,经国务院批准,工商、技术监督、地税等部门相继实行了 省以下垂直领导的体制,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上也随之出现一些新问题。工商等部门认 为,由于其实行了半垂直领导体制,市县工商部门为上级工商部门的直属机构,不再是 市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因此,对市县工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上一级 工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同级地方政府申请。而地方政府则认为,根据地方人大 政府组织法第67条的规定,地方政府对设在本行政区内不属于自己管理的国家机关应协 助其工作,并且监督它们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并且,行政复议法第12条的规定,并未 明确包括半垂直部门,因此,不应该剥夺申请人的选择权,省以下地方政府应可以受理 不服半垂直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这一问题上,有些地方 条块矛盾很大,亟待解决。 3.关于行政复议的中止、终止问题。 对这一问题,行政复议法仅在第25条规定申请人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后行 政复议终止一种情形和第26条、第27条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时的两种中止情形。在实 际工作中,感到仅有这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面太窄,不能适应工作需要。比如行政复 议过程中,被申请人自行纠正了自己的错误行为,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但是申请人仍拒不撤回申请,要终止就显得依据不足。再如,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 政复议申请后5天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被推定受理的情况下,如果该案本来不应受 理或者应由其他机关受理,作出终止的依据也显不足。 4.关于责令受理和必要时直接受理的问题。 目前,有些同志怕麻烦、推诿等不愿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情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 尽管行政复议法第20条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受理,并规定了经责令受理仍不 受理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问题的解决却很难落实。同时,行政复议 法第20条关于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的规定,各地理解、做法 不一,需要进一步明确、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