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使得“人民呼声监督急”。谈到监督,应当说人大的监督首当其冲。因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实的需要推动了人大工作的创新。于是,在全国各级地方人大 的监督实践中,一种崭新的监督形式——“司法个案的监督”被创造出来了。近几年来 ,许多地方人大已在实践中摸索出了不少可行的做法,并先后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全 国人大常委会也将有关“个案监督”的立法提上了议事日程。因此,在“个案监督”中 ,如何既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又能实现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一个十分重 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首先,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由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司法 体制存在结构性缺陷,目前,司法中不公现象已经成为一个为全社会所关注的严重问题 。无论是现实中的司法人员素质不高,还是权力干预、枉法裁判,都是当代中国司法的 一种体制性弊端。实现司法公正的惟一途径是深化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应当使中国司法 成为真正的“司法”,回归“司法本位”。因此,作为国家和地方最高权力机关人大的 强有力的“个案监督”恰好可以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最强劲的外部动力。 其次,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人大履行职责的需要。保障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 域内实施是人大极其重要的一项职权——监督权。法律是约束人的行为的。逃避监督, 突破约束,可以说是人的天性。更何况是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缺乏法治传统的 国度里要实行法治,这种监督权的实施尤显重要。人大的这种监督当然包括宏观监督和 微观监督。“个案监督”是微观监督中最重要、最主要的一种监督形式。人大对司法部 门的监督权只有通过对“个案”的监督才能体现出来没有“个案监督”,人大对司法部 门的监督只能停留在“摆设”上。至于人大一年一度人大听取法院工作报告,不必说早 有学者指出,一是缺乏现行宪法的依据;二是在法理上矛盾重重:责任形式与法院内部 结构的矛盾,责任形式与法治国家里司法功能的矛盾。因此,法院报告工作的做法遭到 一些人的质疑。[1]更何况在我看来,面对一次次具体而复杂的裁判,通过听取一连串 抽象的数字来行使所谓的监督权,简直就是一笔糊涂账。总之,“个案监督”是人大行 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人大能否坚定地依法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实施“个案监督” ,是人大是否真正履行职责最重要的标志之一。 再次,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保证社会稳定、改革、发展的需要。有社会存在就 有纠纷、争议存在,这很正常。在现代社会,从救济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些纠纷、争 议应当说都可以进入司法程序,或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因为司法本是公民 权利的守护神,司法是守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目前,有些地区的群众热衷于上 访“告状”。来信来访原本只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意动态的一个窗口,并不是公民权利救 济的法定渠道。现实中大量存在的信访问题无疑牵扯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很大一部分精 力,从长远来看,无疑也会影响到国家稳定、改革、发展的大局,影响到国家的长治久 安。群众之所以热衷于上访“告状”,是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是司法缺乏权威,系统而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还没有全部形成,加上司法人员的素质参 差不齐,致使司法不公,甚至肆意践踏公民的合法权益、草菅人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那些在国家正式的司法体系中无法救助的当事人势必寻找其他的救济方法。因此,人大 实施“个案监督”,推动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减轻党委和政府机关的工作压力,最终达到保证社会稳定、改革、发展和国家长治久 安的目的。 第四,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需要。完善民主制度,首 要的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问题,是检验人民当家做主 政治体制运作状况如何的一个重要标志。“个案监督”是人大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 要渠道。实施“个案监督”,能够使人大更好地真正代表人民,能够使人民代表大会制 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最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第五,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诚如某些学者所言 ,我国对司法活动的各种体制内和体制外监督已经相当完备。但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的严重性正说明了这些监督的局限性,说明了传统监督思路的局限性:传统的思路就是 设立一个监督机构去监督,于是,就出现了监督机构对违纪违法案件的随意性处置问题 。因此,又需另新设一个监督机构去监督原先设立的监督机构。事实上,新设的监督机 构同样存在随意性处置的问题。这样,就会陷入监督与被监督的无穷循环。当代中国缺 乏的不是形式上监督,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缺乏法治化的法律监督。人大实施“个案 监督”,可以打破传统思路,实施人民的监督,实现人民监督的公开化与法治化,可以 有力地推进现存的各种法律监督形式的法治化,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