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现行政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瓶颈问题,而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则是实现行政法治的重头戏和新的突破口。没有行政程序法,依法行政可能沦为空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行政法以《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获得了迅速的 发展,进入90年代以后,行政法学的一个关注点(热点)就是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问题。 学者的研究已经推动了立法实践,引起了国家立法部门的重视。 中国加入WTO是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WTO涉及的远不仅是市场开放和贸易问题, 它的主要约束对象是各成员单位的政府。WTO协议和规则对行政程序的公开性提出了更 严格的要求,中国政府承诺的及时通知义务,及时公布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 力的司法行政决定义务,设立咨询点义务等等,无一例外都要履行。另外,中国政府还 承诺建立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在相关的贸易领域,任何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政府行为 必须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将被法院撤销等等,无一例外都要 履行。一句话,中国各级政府的相关行政行为必将更加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凡此种种,可以得出这一结论:中国目前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际部门所公认,对此,国内学者已作了相当多 地阐发。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可以简单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行政程序法 规范、监督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体现了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的理念,重点在于对政府行 为实行有效的事先自我控制;其次,行政程序法提升了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为行政 相对方提供程序权利保障,从而体现人性尊严,追求社会公正,保障行政相对方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民主化;第三,行政程序法促使行政权得到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使 行政权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方的个别利益获得“双赢”的积极的效果。制定行政 程序法的必要性问题目前已没有太多争论,关键是目前制定该法典的条件、时机是否成 熟,有没有可能立即纳入我国立法日程。 笔者认为,参照国际和各地区的经验,对照我国的现实条件,我国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的时机已趋成熟。 (一)国际和其他地区立法经验可资借鉴 20世纪是世界各国公法得到显著发展的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宪法与行政 法在许多国家得到重视,各国行政法在关注行政权配置和运行的正当性的同时,对行政 权运行程序的正当性给予了更多的关注。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了 新一轮行政程序法典化高潮,如葡萄牙于1992年、日本于1993年、韩国于1996年分别制 定了各自的行政程序法典。我国澳门地区于1994年颁布了《行政程序法典》,我国台湾 地区《行政程序法典》也于1999年正式出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全球涌动的经 济全球化、信息化、市场化、民主化世界潮流影响下,各国、各地区行政程序法典化出 现了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趋势,为尚未立法或立法不完善的国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虽然各国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不尽相同,各国所积淀的法律文化传统也呈现 差异,但各国行政程序法典化则面临着不少共同性问题,例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听取 行政相对人意见、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须充分说明理由、给予利益相关人陈述意见机 会等行政程序制度已成为各国共识。国际和其他地区的经验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典 化起着有益的推动作用,不仅可以使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减少成本,而且有利于我国有关 立法赶上世界潮流。近几年来,中美、中德、中法之间都进行了有关立法经验的交流, 大陆和台湾地区行政法学者也多次进行了学术交流,国内已翻译或编印了各国、各地区 行政程序法典(或草案)资料,国内学者在消化第一手资料基础上已作了不少比较研究, 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分析意见。特别是WTO协定所体现的行政程序的宗旨、原则、制度 对我国制定行政改革和行政程序立法有非常明显的依据和参照作用。(注:参见戚建刚 《WTO对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影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 (二)国内立法条件已趋成熟 现代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有赖于立法实践经验的积累,又有赖于科学的法学理 论,尤其是有赖于比较成熟的行政法学理论的指导。而这两个条件,我国都已经初步具 备。 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具有起步晚、起点高、发展快的特点。建国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受“ 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尤其是经过十年“文革”的严重摧残,我国行政法建设,特别是 程序法制建设完全处于空白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序幕,改 革开放最初十年,国家立法的注意力集中在宪法、刑法、经济法方面,行政程序立法还 处于自发发展状态。但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逐步健全与发展,我国于1989年颁布 了《行政诉讼法》,法治建设从此跃上了新的台阶。《行政诉讼法》从司法审查的高度 对行政行为的程序提出了严格要求,将程序问题放在与法律根据、事实依据并列的重要 地位,确立了行政程序违法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则,标志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在指导 思想和价值取向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 后,我国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逐步得到加强,尤其是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行政处罚法 》是一部非常注重行政程序建设的立法。该法第一次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并明确规定 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即将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都 把注意力高度集中在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这些突破性进展,都是法制建设实践的产物 ,同时也是行政法学,尤其是行政程序法学研究成果的体现。 近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无论在介绍、借鉴外国行政程序立法成果、学术研究成果方 面,还是在研究中国行政程序立法方面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1996年厦门召开的“行政 程序立法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应松年、马怀德提出了行政程序法最早的“体例结 构”(注:应松年、马怀德:《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结构》,《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第3 期。);1997年章剑生在评析这个体例结构的基础上提出了另一个体例结构(注:章剑生 :《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111页。);1999年杨海 坤、黄学贤在《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一书中也提出了一个初步 的方案;2000年皮纯协教授主编的《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提出了第一个具体立法建议 ,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建议稿”之前还有一个关于这个建议稿若干问题 的说明。该建议稿分总则、行政程序参加人、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计七十七条,这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具体草案。尽管值得讨论 的问题很多,但这是向行政程序法典化迈出的最可喜的一步。可以说,一部中国行政程 序法典正呼之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