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政的宗教之维 西方学者们在讨论宪政时,几乎一致认为,宪政是基督教精神的产物。J·弗里德里希 在分析宪政的起源时,认为“它根植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 政治思想中”。西方宪政的价值与特点主要反映了基督教文化,“西方的宪政论是基督 教文化的一部分”。(注:[美]卡尔·J·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 》,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基督教伦理与文化通常成为西方学者解释社会结 构的文化背景与研究方法。学者们一般认为,基督教的原罪说是基督教的理论与实践得 以立足的基础。(注:亚当、夏娃原居于伊甸园,由于他们违背了上帝旨意,被罚降尘 世,因他们本身原有罪,使世俗社会充满罪恶,人降生即具有恶的一面,罗马神学家奥 古斯丁称之为原理。参见于可《当代基督新教》,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5页。)韦尔 斯指出,“如果没有人类的堕落,那么基督教的全部历史的编造,目前基督教的宗教热 情和道德所根据的原罪和赎罪的原因这段故事,就像纸糊的房子一样倒塌了”。(注:[ 英]赫·乔·韦尔斯:《世界史纲:生物和人类的简明史》,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 059页。)这就说明,基督教在西方兴起后,它作为一种宗教文化取代了古希腊、罗马的 古典文化而成为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文化形式,而这种宗教文化又是一种罪感文化。西 方学者们所说的宪政源于基督教,主要理由在于宪政的产生与最初的内容源于罪感文化 ,即罪感文化孕育了西方宪政的精神。(注: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页。)西方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过程中,基于 罪感文化的宪政有了新的变化与内容,使宪政具有深厚的宗教基础与宗教色彩。古典的 宪政讨论了整个国家,而现代宪政则自始至终与有限政府原理相联系,即以人性恶为根 据创造控制人性恶所带来的各种弊端的思想、措施与原理。“设防”不仅是宪政的内容 ,而且也是宪政所追求的目标。 基督教的罪感文化首先赋予宪政以法治主义精神,而法治始终是宪政的基本内容与价 值体现。克洛德·德尔马指出:“西方的民主制度从社会学的角度学说,包括两个基本 方面:第一是允许多种团体的合法存在,它们之间的竞争支配着执政者的决定;第二是 遵守以宪法为最高准则的各项法规,行政和立法职权的执行者的选定以及职权本身的行 使都是以这些法规为依据的。”(注:[法]克洛德·德尔马:《欧洲文明》,上海人民 出版社1988年版,第125页。)根据罪感文化的精神,人们天性就是恶,而追求个人幸福 和利益,势必造成社会冲突与矛盾,而通过法治协调社会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可以实 现社会稳定的目的。因此,法治主义是宪政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控制与调 整,那么人类的社会秩序难以得到维持,只靠道德与伦理达不到社会稳定之目的。再次 ,基督教所体现的个人主义是西方宪政产生与存在的重要基础。瑞士神学教授布鲁内尔 认为,基督教伦理学是作为神的行为兴起,使宪政具有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注:尹 大贻:《基督教哲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10页。)个人主义是人们行为的 一种方式和倾向,即把个人的体验、个人的判断和个人意志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的 尺度。西方的个人主义在政治文化上必然表现为对“人性、对政府官员权力以及对国家 或政府的怀疑态度和戒备心理”。(注:尹大贻:《基督教哲学》,四川人民出版社198 7年版,第410页。)在这种政治文化背景下,宪政自始至终就是一种“设防”的学说。 由于人性恶或者个人主义引起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使得社会成员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公共权力成为一种客观必要性。再次,基督教中体现的宽容精神、仁爱、平等权思想形 成西方宪政的人权基础,使对人权的关注成为宪政不可缺少的内容。基督教产生于公元 1世纪中叶古罗马帝国统治下的巴勒斯坦,它之所以最后形成为世界性宗教,原因在于 基督教是“适应时势的宗教”,(注: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 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基督教信 仰全人类之神和天国福音,毫无差别地对待一切民族,摈弃犹太教的民族优越感,主张 个人意志的主体性和独立性。每个人的主体意志又要求社会生活中彼此之间的尊重和保 护,不强制别人服从权威。这种宽容主义精神对欧洲文化的形成提供了极其丰富的思想 材料。尤其是,宗教改革后,人权与平等思想在宪政中得到了更充分的反映,如新教关 于人在自由命运上的积极能动的精神转变为政治参与的权利;面对上帝的选召,每个人 享有平等的选择权的思想又成为平等思想,实现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宗教改革唤 起的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文化的核心,同时也是西方宪政的实质内容。 二、幽暗意识与宪政 所谓幽暗意识,就是认为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性和堕落性,它是基督教的“原罪说” 的重要内容。(注:参见张灏《幽暗意识与上主传统》,载《公共论丛》:《市场逻辑 与国家观念》,三联书店1995年版。)基督教的幽暗意识包括两个思想层面:首先,以 幽暗意识为出发点,基督教不相信人在世界上有体现至善的可能,因为人有着根深蒂固 的堕落性,靠着自己的努力和神的恩宠,人可以得救,但人永远无法变得完美无缺。这 份完美无缺,这种至善,只有神有,而人神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此,在基督教 看来,人既不可能神化,人世间就不能有“完人”。这种人性观,对于西方政治文化有 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基督教以外的一些文化里,如中国的儒教传统,希腊的柏拉图思 想,解决政治问题的途径往往归结到追求一个完美的人格作为统治者——这种追求“圣 王”和“哲王”的观念,因为它和幽暗意识相抵触,在基督教传统里,便很难产生。其 次,幽暗意识造成基督教传统重视法律制度的倾向。人性既然不可靠,权力在人手中, 便很容易“泛滥成灾”。因此,权力变成一种极危险的东西。大致而言,历史上解决权 力问题的途径可分两种,一种是希望执掌权力的人,透过内在道德的培养,由一个完美 的人格去净化权力。另一种是追求制度上的防范。基督教从人性论出发,很难走上第一 条途径,剩下来自然就只有第二种途径。基督教的思想家,不论新教或旧教,思考人类 的政治问题时,常常都能从法律制度着眼,绝非偶然。在许多古老文明里,我们都可或 多或少地找到这种幽暗意识。比较而言,它在印度与西方文化中特别深厚。印度文化的 基本精神是出世的,因此它的幽暗意识虽然深厚,却未能对政治社会的发展有正面和积 极的影响。而西方文化中的幽暗意识,却经由入世精神的发展,对于政治社会,尤其是 自由宪政主义,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幽暗意识是美国宪法原理的一个重要的思想源泉。诚如英国史学家布莱士(James Bryc e)所说,当美国“开国诸父”于1787年夏天聚集在费城草拟宪法时,他们的思想是带有 很浓厚的幽暗意识的。他们对他们新建的国家充满希望,但在希望中他们仍能正视现实 ,他们的基本精神是理想主义,但这份理想主义却含藏着戒慎恐惧的现实感。这份高度 的现实感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有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认为 ,结党营私是人类的通性,我们必须正视这种通性的存在。他曾提出一个很有意义的问 题:“政府之存在不就是人性的最好说明吗?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就没有存在 的必要了。”是这份对人性的现实感使麦迪逊深感政府的权力不能集中,集中之后,以 人性的自私自利必然会有暴政的出现。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固然会造成独裁专制, 集中在大多数人手里,也会产生欺压少数人的民主专政。阻止权力集中的最好办法就是 “权力分立,互相制衡”这一制度。麦迪逊这些思想日后变成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时 至今日,美国立国已逾两百年,这部宪法显然是一部可以行之久远的基本大法。而其所 以能行之久远的一个重要原因,则不能不归功于美国“开国诸父”当年的幽暗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