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839(2003)03-0009-06 一、交往行为与合理化 哈贝马斯对交往行为概念的分析,开始于他对行为类型的区分。他区分出四种行为类 型: 1.目的性行为,又称工具性行为。它是一种旨在实现一种目的的行为,也就是有目的 地、因果地介入客观世界的行为。在此行为中,行为者在比较、权衡各种手段后,选择 一种最理想的达到目的的手段。哈贝马斯认为,传统行为哲学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 把重点放在这种行为研究上面,希望借助它来解决最基本的社会问题。在韦伯和早期法 兰克福学派那里,所谓合理的行动,主要指的就是这种有目标取向的行为。 2.规范调节行为,即一个群体的受共同价值约束的行为。规范调节行为要求群体成员 严格遵守群体所只有的那些共同的价值期望,群体成员对规范的遵守体现为贯彻一个已 经普遍化了的行为举止期待。规范调节行为不能发生于孤立存在的个人,甚至也不能发 生在孤独的个人同他人相遇的时候。这种行为只能发生在一个本来已经存在规范协议的 群体之内,只有在这样一个共同体内,群体各成员的行为才能依据共同接受的价值标准 ,向着一定的方向进行。 3.戏剧行为,它指的是行为者在一个观众或社会面前表现自己主观性的行为。这种行 为不涉及孤独的行为者,也不涉及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而是关联到互动的每个参与者 ,他们互相构成观众,并使他们自身表演在诸观众面前。戏剧行为重在自我表现,通过 自我表现而达到吸引观众、听众的目的。 4.交往行为,它是一种行为者个人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互动,以语言为媒介,通过对 话,达成人与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一致。哈贝马斯这样说:“我所说的交往行为是由符 号协调的互动,它服从的是必须实行的规范,这些规范决定交往双方之行为,而且至少 被两个行为主体所理解、承认。”[1](第62-63页)可见,交往行为与目的合理的行为有 着明显区别,它遵守着行为者之间的相应规范,这些规范体现了行为者之间对对方行为 的期待。交往行为的参与者只有提出相互承认的合理要求,才能使得参与者的共同行为 取得一致,达成理解。在交往行为中,相互理解是核心,而语言则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因为,简而言之,交往行为实际上就是以语言为媒介、以理解为目的的行为。 按照哈贝马斯进一步的分析,上述四种行为分别侧重世界的不同方面。目的性行为关 联于客观世界,它因果性地介入客观世界以实现自己的行为计划;规范调节行为对应于 社会世界,这个世界是基于合法的规范组成的个人间关系的总体,规范调节行为在同这 个世界的关联中相应地提出正当性和有效性要求;戏剧行为与主观世界相连接,即戏剧 行为将行为引向自己的主观世界(所谓主观世界就是“主观经历的总体”,它既包括内 在的精神状态,也包括那些可以在观众面前显示行为者进入论题的优先性这样一种被占 有的经历)以表现自己的观点;交往行为反思地或间接地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主观 世界相关联,在交往行为模式中,行为者从“他们自己所解释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即 基于他们自己所理解的、用他们自己的语言所表达的“经历过的经验”,“同时论及客 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事物,以研究共同的状况规定”。[2](第135页)也就 是说,行为者各自同时地在上述三个世界中,反思地同有关事物发生关系,以便在对所 处的环境的共同认识中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由此可见,从行为类型与世界的关系方面 看,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行为、戏剧行为都只是单方面在与一个世界发生关联关系, 只有交往行为通过“生活世界”(注:交往行为组成的世界也就是由日常语言支撑的世 界,这个世界被哈贝马斯称之为“生活世界”。)与三个世界发生联系,全面地把握社 会行为中的各种行为角色,协调地考虑这三个世界。所以,交往行为比其他行为在本质 上更具合理性。换句话说,人们的行为需要理性化,从而使之具有一种“理性的结构” 。这种能被理性化、而且必须被理性化的行为只能是交往行为。人们理性化行为的作为 ,不应仅仅体现在“目的合理的”工具行为与策略行为之中,更应该使理性的结构向交 往行为扩展,使理性化主要“体现在交往行为的媒介性质上,体现在调解冲突的机制、 世界观以及同一性的形成上。”[3](第123页)这样,哈贝马斯通过对行为类型的分析, 凸现出交往行为的意义,也同时将合理化问题提了出来,成为交往行为理论的根本性论 题。 二、交往行为的合理化 我们知道,哈贝马斯将社会同时构想为系统和生活世界,并借助对系统与生活世界之 间关系、特别是系统对生活世界殖民化现象的分析,解剖了当代西方社会。哈贝马斯认 为,当代西方社会冲突的主要根源不在社会再生产领域和分配不公,而在于资本主义的 经济、政治结构借助功利性的手段对人们生活世界之价值的侵入以及精英的专家文化与 大众文化、日常实践之间的疏离,这种侵入和疏离造成了价值领域意义的丧失、思想的 匮乏、规范的失效,使得人与人之间不再相互信任、缺乏基本的相互理解,结果,人们 之间旨在实现协调行为、相互理解、在共同规范指导下自由交流的交往行为被完全纳入 “有目的合理性行为”的功能范围内,导致正常的交往变得不合理,受到了控制,遭致 歪曲,交往者因此陷入痛苦之中,生活在一个压抑与宰制的社会中。哈贝马斯对这种现 状并不感到惊奇,他也没有像老的社会批判思想家那样因此而产生一种悲观主义情绪。 哈贝马斯将这种状况看作是社会向前发展所必然发生的现象,是社会演化双重性——分 化与整合——所导致的符号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之间不平衡现象的自然结果。由于交往 行为的合理性是使得社会演化之分化与整合平衡发展的基础,由于交往行为的合理性是 恢复生活世界再生产的动力,而生活世界再生产动力的恢复又意味着理性化重新融入系 统化了的世界,使以语言为媒介的交互主体性之间的协调、理解关系重新扩展为社会进 化的基础。具体说,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实现,势必带来以下重大变化:“其一,压抑程 度减弱(在人格结构方面,这通常会促使人们进一步忍受在面对角色冲突时所滋生的矛 盾情绪);其二,行为固定化程度减弱(这会增加个人在日常相互作用中坚定地进行自我 表现的机会);其三,向这样一种行为控制模式靠拢,这种行为控制模式允许角色差异 ,允许灵活地使用虽完全内在化却可以反思的规范”。[4](第119页)而“以这三个方面 的变化为标志的合理化,不会像有目的—合理的子系统的合理化那样,将导致增加对客 观化的自然和社会过程的控制。这种合理化本质上不会促使社会更有效地运转,但却能 为社会成员提供进一步解放及不断的个性化的机会”。[4](第119页)因此,交往行为的 合理化能够给“可能的谅解”创造全面的条件,它与解放的旨趣相一致。因为,“一个 解放的社会即是生活世界不再被系统之自我维持的原则所宰制的社会,而且理性化的生 活世界将指导系统机制的运作,以配合组织化之个体的各种需要”。[3](第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