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心理现象的分类 布伦塔诺从区分两种现象即心理现象与物理现象开始,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 意向性而后者没有。“每一种心理现象都包含某种作为其对象的东西,虽然它们并不是 以相同的方式包含的。……这种意向的内存在仅限于心理现象所独有。物理现象没有显 示出任何与此相似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规定心理现象,即把它们说成是通过意 向的方式把对象包含于自身之中。”(注:布伦塔诺:《从经验观点出发的心理学》, 第1卷第2篇第1章第5节,转引自赫伯特·施皮格伯格:《现象学运动》,王炳文等译, 商务印书馆,1995年,第79页。)这种区别表明,物理现象仅仅局限在自身之内,而心 理现象则具有超出自身指向某种东西的本性。“只有某种东西被听到,才有听;只有某 种东西被相信,才有相信;只有某种东西被向往,才有希望;只有某种东西被追求,才 有追求;只有某种东西被喜爱,才有快乐;如此等等,这适用于其它所有心理现象。” (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14.)很显然 ,布氏区分开了心理活动与活动的指向对象,这两个方面共同构成心理现象。这种心理 活动指向的对象首先是在心理现象之内,尔后才可能逾越心理领域,设定现实之物,这 也是所有“内向”哲学的共同特征。因此,一些现实中不存在的东西,例如“独角兽” 、“半神”等,都可以成为心理活动指向的对象。意向活动必须以意向对象为前提和指 向,反过来,意向对象也必须以意向活动为前提,它也只有在意向活动中才能呈现。因 而,意向活动与意向对象是心理现象不可分割的一体两面,谈到一方,也就必然意味着 另一方,二者合起来又被称为“意向性”。 布氏把自己的探讨范围限制在心理现象领域。它把心理现象区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表象(或称为观念)。这个层次是其它两个层次的基础。它主要指那些已 经与概念融为一体的直观表象,(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p.15,17,16,17,17-18,18,74,73-74,74,15,130.)正因为包含有概念 ,也就具有了知性。这就避开了近代经验论中无知性的“质料”与有知性的“观念”如 何结合的难题。各种表象之间可以随意联结,例如“绿树”、“金山”、“一百个孩子 的父亲”、“科学的朋友”等。表象的联结仍然属于表象,而不是像传统经验论所认定 的“观念(表象)的联结属于判断”。因此,联结后的表象也“无所谓正确与不正确”, 它“不涉及相对立的意向”。(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p.15,17,16,17,17-18,18,74,73-74,74,15,130.)例如我们可以具有 “黑与白”的观念,但它仅仅是两个观念的联结,我们对它只有“表象”这种单一的意 向活动,而没有相对立的意向。 第二个层次是判断。判断是在特定表象活动所指向的意向对象上又加上了第二种意向 ,即对这个意向对象“或是肯定或是否定”、“或是承认或是拒绝”。(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p.15,17,16,17,17-18,18,74,73-74,74,15,130.)在判断的这两种对立意向中,至多只能有一种是正确的,“在肯 定或否定这两种相对立的关系样式之中,如果一种关系是正确的,那另一种关系就是不 正确的。”(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 ,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p.15,17,16,17,17-18,18,74,73-74,74,15,130.)判断既可以针对单个观念,例如“上帝 存在”;也可以针对多个观念的联结,例如“上帝是公正”。这两种判断在性质上是相 同的。 第三层次是情感。“情感”这个词是在最宽泛意义上使用的。它既包含我们平时所说 的狭义的情感活动,如快乐或悲伤;也包括狭义的意志-欲求活动,如喜好或厌恶;还 涵盖涉及到目的与手段的非常复杂的情感现象。情感活动同样是在特定表象活动所指向 的意向对象上又加上了第二种意向,即对这个意向对象“或是喜好或是厌恶”、“或是 爱或是恨”、“或是愉悦或是不快”。与判断相似,在情感的这两种对立意向中,至多 只能有一种是正当的。(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 .,1969,pp.15,17,16,17,17-18,18,74,73-74,74,15,130.)情感活动同样既可以针对单 个观念,又可以针对观念的联结。 二、正确的判断——真 布氏说:“当与一个东西相关联的肯定是正确的,我们就称这个东西是真的。”(注: 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p.15,17,16,17,17-18,18,74,73-74,74,15,130.)这里就引出了真、假的概念。这两个词可以在宽泛的 意义上使用,如“一个真朋友”、“假黄金”等,但布氏是在狭义上使用它们的,即把 它们仅仅限于判断的真假。布氏对真的定义有些与广为流传的真理的“符合论”相似。 他并不一般地反对“符合论”,不像施太格缪勒错误地断言的那样,“他(布伦塔诺)认 为坚持符合论也是不可能的”。(注: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上卷),王炳文 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9页。)布氏所反对的是把“符合论”理解为“心外之 物与判断或与作为判断基础的思想或概念中的东西同一”。(注:Franz Brentano,The Origin of our Knowledge of Right and Wrong,trans.By M.Chisholm and H.Schneewind,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Ltd.,1969,pp.15,17,16,17,17-18,18,74,73- 74,74,15,130.)贝克莱早就指出,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如何能与外物相似呢!更何况 是“同一”。从理论上看,心物符合论所面对的一个困境是,“一个人如果不首先具有 理智与现实的知识,他又如何能够知道二者的一致呢?”(注:Franz Brentano,Die Abkehr vom Nichtrealen,转引自M.Chisholm,Brentano and Intrinsic Valu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p.48.)而首先具有的知识又是一种理智知识,它是 否与它所表述的现实一致又需要另一种理智知识来保障,如此就陷入了一种无穷后退, 最终缺乏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