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从此以后,中国在世界市场的大环境中,既面临着国外经济巨大竞争力量的挑战,又面临着我国国民经济空前大发展的历史机遇。挑战与机遇同在,困难与成功共存。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仅是表现为政府的入世上,而且表现为广大企业的入世上。我国政府入世,既体现在我国政府代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上,而后更艰巨的是我国政府要履行入世时作出的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庄严承诺,完成我国市场经济与世界市场经济的接轨,并且向世界市场敞开大门,迎接外商进入中国,实现外商和中国的经济双赢。我国广大企业的入世,则主要表现在它们能够迅速适应世贸组织规则,在世界市场经济的海洋中顺利地迎接竞争,并且成功地发展和壮大自己。自级政府和广大企业要完全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争取入世以后我国经济的更加繁荣,就必须深入熟悉世贸组织规则,这是实现我国政府入世后的成功,和要实现我国企业的成功入世所需要的。 根据本人对于世贸组织规则的了解,政府和企业在熟悉世贸组织规则上侧重点是不同的。政府机关的人员主要应当熟悉:1995年1月1日世贸组织成立以来的各种规则——因为这些规则主要是规范政府在市场经济的行为的。而广大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应当熟悉:1947年—1994年12月31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期的各种规则,并且还必须熟悉数量巨大、内容复杂的从1840年资本主义工业大革命以来到1947年关贸总协定成立前,世界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形成的国际经济管理惯例。当然,世贸组织基本规则,比如自由贸易原则、不歧视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原则,是所有政府机关人员、企业管理人员都必须熟悉的。熟悉世贸组织规则的目的是在于应用世贸组织规则,使我国广大企业和我国经济在世界经济的海洋中得到更快、更大的发展。 第一部分 世贸组织规则有广义的规则和狭义的规则之分 世贸组织不是凭空产生的。世贸组织是1995年1月1日成立的,而世贸组织产生的基础是关贸总协定(1947年—1994年12月31日),而关贸总协定产生的基础则是1840年资本主义世界工业大革命以来至1947年关贸总协定诞生前日益繁荣的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活动。因此,世贸组织是在上述两个发展阶段基础上形成的,是上述两个发展阶段规则的继续和当然的继承者。因此,从1840年以来到1994年底,在资本主义早期就开始在经济贸易和经济合作中形成,并且至今许多规则依然还在实行的国际经济管理惯例(包括公约、条约、法律、法规)也就成为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换言之,世贸组织对于从1840年以来到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产生前的世界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规则,对于1947年到1994年底以前的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均应具有继承性,世贸组织规则当然应当包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狭义的世贸组织规则 狭义的世贸组织规则首先指的是,该组织在1995年1月1日成立以后所制定的、要求参加该组织的各个成员方政府,必须承诺并且履行的规则。承认并且履行这些规则,表明该成员方政府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这些重要原则是: 一、贸易自由化原则 必须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实行市场经济体制。 二、非歧视原则——指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含义: 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各成员方。 ——自动性。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但是,已有成员和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或两个新加入成员中的一方,宣布不与对方适应《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则两者之间的贸易关系不受世贸组织规则约束,任何一方都不能自动地享有另一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 ——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例如,优惠的是汽车关税,大家都一样。 ——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也是受惠方。 ——普遍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各种类,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范围:1关税税率、2海关手续费等进出口费用、3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4进出口有关规则和程序、5国内税和其他国内费用、产品销售、运输、分销和使用的政府规章和要求。 2.国民待遇原则 指的是,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政府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货物贸易国民待遇 ——不对进口产品征收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国内税费只包括对产品征收的中央税费和地方税费。 ——在影响产品国内销售、购买、运输、分配与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与要求,包括影响进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分配与使用的投资管理措施等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