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用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0%的人口,土地显得尤其重要。土地制度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村社会的稳定,也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与社会的安定团结。我们党向来重视农村土地问题的研究。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不断变革,农民生活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路径 1.土地改革阶段: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革为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1949年7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半殖民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开辟道路。”规定了对“所有没收和征收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均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这是最彻底地消灭封建制度的一种方法,是完全适合中国广大农民要求的变革。废除封建的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农民都拥有自己的一份土地,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产品,所有权主体不需付大量强制成本,少量组织成本由所有权主体与农户共担,农户积极性空前高涨,具有很强的激励机制,制度变迁效率和农地配置效率都相当高。 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把土地农民私有制改为农民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土地改革消灭了封建土地制度,建立了农民土地私有制,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引导农民走合作化的道路。在根据地,农业合作运动的主要形式是劳动互助,但也发展了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大规模地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1952年,首先开始的是初级社,即在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前提下,农民以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初级合作社采取的是渐进和自愿方式,按照自愿和互利原则,通过示范,在农村推行劳动互助、生产资料和土地合作制度。农民体会到了组织起来统一经营的优越性,自觉性和积极性都较高,克服了集体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避免因所有制的突然变动而可能造成的变迁成本过高。该制度安排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但又没有扼杀效率,因此产权制度安排效率较高,并且公平程度较农民土地所有制有所提高。 3.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化阶段:把农民土地私有、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为集体统一所有、统一经营的土地制度。高级合作社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农民私有的土地和牧畜、大型农具以及土地附属物如塘、井等水利设施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取消初级合作社的土地与大农具入社分红制度。 在人民公社化阶段,更是全面无偿占有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自然资源。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人民公社实行的是单一产权制度,这种产权必然导致劳动监督成本、组织成本过高和劳动激励过低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所有权主体偏好主观意识形态绩效甚于农户,农户偏好客观经济绩效甚于所有权主体。因此,单一产权制度是一种摩擦费用高,且产权主体农民偏好不一致的制度安排。二是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空间分散性和活动多样性特点,且受自然条件约束,农业集体生产的统一指挥者与农户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政府与农户的最优绩效选择不一致。在该制度安排下,政府要使农户达到最优选择,需付出巨大劝说、监督、组织等管理成本,农户完全追求自己最优绩效选择,也要遭受较大损失。三是单一产权制度安排,产权主体模糊,对任何单个社员来说,他都不拥有相对于其他社员的对生产资料排他性使用权、收益和处置权。在这种背景下,单一产权的收益与损失对每个当事人都有很强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随集体成员扩大而加强,导致劳动监督成本过高。四是单一产权制度的目标是追求平等,即绝对平均主义,甚至劳动的边际成果也得参与平均分配,是一种责权利极不对称的体制。所以农村人民公社是一种追求绝对平均,过分追求社会效率,忽视经济效率的极端的公平和极低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 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变革为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使用的土地制度这一阶段是多元产权格局确立阶段,所有权和承包权分离。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应了农业生产本质特征,因此,从制度供给的每一变量分析,差不多都表现出正相关的绩效,农民对家庭经营有足够的认识,并表现出理性的“经纪人”特征。该制度安排既坚持土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又通过生产资料的紧密结合,赋予了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既吸纳了分散经营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绩效主体偏好高度一致的优点,又发挥了集体经济统一经营公平有所保证的优越性;既体现了土地的社会功能,又考虑了土地的经济功能,并使两者有机地统一于农户。这种制度安排体现了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因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行以及由此带动的整个农村经济改革,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显著增长,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产权制度变迁效率增进明显。据林毅夫估计,1978—1984年农业总产值按不变价计算,增加了42.2%,其中46.89%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