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地区虽然也办理了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业务,但由于把自由职业者视为档案代理机构的一个职业,每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各不相同,个人帐户到帐时间却以代理机构与保险机构结算保险基金的日期为准,从而影响了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利息的计算,使得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金额不准确,降低了养老保险制度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影响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因此,完善自由职业整体养老保险机制,提高自由职业者个人帐户的准确性,提高自由职业者参保积极性,对于扩大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覆盖面,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提高基金备付能力,促进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自由职业者”定位 “自由职业者”一词,至今没有现成的官方定义或者法定定义。作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而言,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劳务的人员。他们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说,他们自己就是自己的雇主,自己也是自己的雇员。他们可以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既有白领工作,也在蓝领工作。白领的“自由职业者”包括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的人员,从事新闻、股评、炒股、软件编程人员,以及个体的演员、经纪人、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蓝领的“自由职业者”则有个体运输者、个体店贩、推销员、卖书报人员、家政服务员等。广义而言,“自由职业者”还包括没有固定职业的社会流动人员,如待业人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私营企业帮工人员、下岗失业后从事生产自救的个人、买断工龄的人员及养老保险缴费满一定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农民工。 2.自由职业者承担交纳养老保险基金义务,办理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 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分散的特点,如果各自由职业者单独前往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办理手续,保险机构的工作压力将非常巨大。如何既要方便自由职业者投保,又要提高保险机构的工作效率,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要吸引和方便更多的自由职业者都来办理养老保险,除了必须将社会保险分支机构延伸到社区、街道、乡镇,延伸委托代收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银行、邮政网点,形成覆盖城市的社会保险网络外,更重要的是应当尽可能地规范和简化办理养老保险的程序,以便更好地为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参保、受保服务。考虑到自由职业者的工作特点,交纳养老保险费应当允许其按月交纳或者按季、按年交纳,并按照实际交费日期计息。 3.自由职业者享受养老保险的具体待遇 自由职业者如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在其尽到了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以后,其所能享受的具体待遇是什么,国家劳动部尚无具体的明文规定。《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业,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显然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写明包括自由职业者,不能直接适用于自由职业者群体,但是笔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对于适用范围的界定是不够清晰不够完整的,应当在适当的时候予以进一步修正。 一、自由职业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对于城镇企业职工而言,按月领取养老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二)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三)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 笔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就可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退休待遇。 二、自由职业者办理享受退休的手续: 笔者认为,自由职业者应与其他参保职工一样,到达退休年龄时可根据江苏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退休的手续。其办法是: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有关证明,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换领《职工退休养老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自由职业者也应参照此规定办理。只有保证自由职业者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具有同样的地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才能提高自由职业群体参保的积极性,确保“老有所养”。 三、自由职业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时间及计算方法: 符合上述规定的所有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自由职业者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应参加国有企业职工、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及私营企业等其他参保职工的退休待遇计算方法。笔者认为,可根据江苏省政府139号令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来计算: 每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 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帐户储存额÷120 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还必须以其缴费工资或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一起并入本人帐户储存额中进行计算。本规定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各市可适当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原办法计发水平的120%,低于原办法计发水平的予以补足。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1994年职工本人的标准工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