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国有企业的作用主要是:第一,弥补市场缺陷;第二,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第三,作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体现公有制经济的决定性力量。前两个作用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共性,后一个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问题是,在全社会的企业群体结构中,国有企业究竟具有怎样的性质,应该居于怎样的地位,发挥怎样的作用呢?这是一个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根本方向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 世界现代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史表明:除了极少数例外,凡是实行较成功的企业制度的国家,国有企业都是被当作特殊企业来对待的。各国不乏成功的国有企业的例子,而绝大多数成功的国有企业都是按某种特殊的法律规范来运行的。也就是说,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尽管国有企业也具有一般企业的共性,但国有企业毕竟是一种特殊企业,其行为规范有明显的特殊性。 但是,我国的现实却是:被称为“国有企业”的企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以,在客观上,国有企业在我国是一种一般的企业制度。而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也往往被理解为,要为所有这些国有企业建立一种普遍实行的一般的企业制度形式,即试图按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一般企业的规则来规范我国所有的国有企业。按这样的思路推进国有企业制度的改革,我们将面临深刻的矛盾:试图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各种努力,结果都可能反而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或者使国有企业性质发生不良的蜕变。现代企业制度有其内在的制度逻辑,这种制度逻辑不仅体现在各个企业的内在结构上,而且体现在整个社会的全部企业的群体结构上。如果真正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承认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所以,就国有企业改革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含义:如果按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改制,则这些企业在性质上就不再是国有企业,或不再是纯粹的国有企业(可以是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如果要保持国有企业的性质,则实质上就不是要建立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而是要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现代企业制度中规范国有企业行为的特殊企业制度。 对于我国现有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来说,改革的方向只能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和一部分大型企业将按上述第一种含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少数大型、特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则按上述第二种含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鉴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国有企业在我国将占有比一般市场经济国家更高的比重,但是,这并不能使我国的国有企业成为一种一般的企业制度形式,国有企业在我国也只能是特殊企业。我国国有企业现实可行的改革道路只能是:凡是不宜实行国有制的企业应实行非国有化(改制为其他公有制实现形式、混合所有制形式或者非公有制形式),这些企业将按一般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则运行;凡是必须保持国有制的企业不要幻想实行一般适用的企业制度,模仿国外私有企业的运作方式,而是要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借鉴各国国有企业管理和改革的经验,建立起适用于我国国有企业的有效的管理体制,实现严格保证资产安全前提下的较高经济效率,并以配备优秀管理人才来弥补国有制难以完全避免的弱点。 二、国有企业的特殊功能 既然国有企业是特殊企业,我们就必须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产业以及各产业中的一系列特殊问题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产业分布的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并提出国有企业产业定位的战略方案。 第一,竞争性产业。根据其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竞争性产业可以划分为一般性竞争产业和战略性竞争产业。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我国的战略性竞争产业主要有钢铁、汽车、化工、电子、造船等。随着我国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必须在战略性竞争产业中发展更多的非国有企业,相应降低国有企业的比重,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一般竞争性产业包括轻工、纺织、机械等大多数物质生产部门,通常是一国产业经济中最活跃、最具经济效率和创造大量物质财富的部分。就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来看,国有企业没有必要也不应过多地进入一般竞争性产业,而且,历史上由于特殊需要而进入一般竞争性产业的国有企业,一旦条件具备,也应适时退出,以利于有效地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促进一般竞争性产业的发展。目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在这类产业中占有明显不合理的过高比重,这正是我国国有企业产业分布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之一。从经济改革的方向看,国有企业应尽可能从一般竞争性产业退出,已经得到中国经济界基本一致的认识。当然,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也不能完全排除在一般竞争性产业中阶段性、过渡性地保留少数国有企业的可能。 第二,战略性资源产业中的国有企业。在我国属于这类产业的主要有石油、有色金属等。战略性资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开发战略性资源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控制战略性资源对于国家安全更具有重要意义。战略性资源的开发与国土整治关系密切,国家必须对战略性资源的开发利用作全局性的计划安排。而且,开发战略性资源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非一般民营企业所能承担。这些因素决定国有企业在这类产业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当然,在国家产业管制政策的规范下,非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也可以在这类产业中获得一定的发展空间。而且,为了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仅仅依靠国家来进行战略性资源的开发,也非力所能及。所以,鼓励民间力量,包括鼓励外国资本进入我国战略性资源产业开发和利用的领域,也具有现实必要性。 第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中的国有企业。这类产业主要有航天航空工业、核工业、基础电子等。这类产业中,主要不是企业间竞争,而是国家间的技术竞争。战略性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和战略目标的实现,此类产业中的企业不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而且,高额的资金投入要求使得非国有企业缺乏投入能力。由于这类产业关系国家安全,对企业的管理也有非常特殊的要求,所以,需要国家以建立国有企业的方式直接建立和发展这类产业。当然,这类产业的发展也可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引进非国有资本,但国有企业应保持控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