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市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市辖六区和县(市)城关及一些中心镇附近的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不少已成“城中村”,有的已撤村建居。这其中大部分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了可观的集体资产。如何改革、创新集体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已成了推进城市化的一大热点。几年来,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倾注极大关注,作了新的审视。在试点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了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并在近期召开了专题研讨会,理清了思路,形成了共识,明确了目标。 一、体制改革,走出了新的路子 到目前止,我市的慈溪、海曙、江东、余姚、江北、鄞州等城乡结合部,已有29个村经济合作社实施了股份合作制改革,这些村体制改革的时间虽然还不长,但新经济组织的运作情况都比较正常,得到了干部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其成效主要体现在: ——确立了社员的主人翁地位,增强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这批村按照“改居不撤社,资产作量化,社员变股东,产权明晰,风险共担”的要求,将村经济合作社改制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将村集体拥有的净资产按“历年劳动贡献股”、“人口福利股”,有的还按“入社原始投入股”比例量化到人,社员以股东身份享有民主管理权、按股分红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经济与社员利益不贴肉、收益分配不规范的问题,为人人关心集体、维护集体权益提供了制度保证。 ——增加了集体资产管理的透明度,提高了科学决策水平。实行股份合作制以后,重大决策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既使执行层的权力受到了制度制约,较好地克服了干部决策的主观性、随意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又使管理者增强了责任性、事业感,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内放手大胆地工作,理直气壮地发展集体经济。 ——实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使股民(社员)有了经济依托。股份经济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集体资产的实现形式,他们利用城郊结合部的区位优势,遵照城市规划、投资建造商业用房、仓储用房、营造标准厂房引进企业等,获得了比较稳定而可靠的经营性收入来源。慈溪市浒山城西股份经合作社,去年实现收入122.9万元,可分配利润95.4万元,股东分红29.6万元,分别比上年增加18.2%、8.7%和14.4%。海曙区段塘镇粮丰股份经合作社的净收益,从上年的280万元增加到580万元,集体资产增值率达15%以上,仅半年分配红利就达53万元,老年社员平均每月250元。还通过压缩非生产开支、旧房改造、积累再投入等集聚资金1040万元,在市区购买店面房1600平方米,新建标准厂房2500平方米出租。呈现出了团结一致,健康向上的好势头。江北区孔浦股份经合作社,去年按股分红81万元,社员平均分得1500多元,合作社净资产已达2000余万,比改制前增加了9%。不断发展壮大的经济实体,成了失地农民的强大依托。 ——推进了城市化进程,维护了社会稳定。原村经济合作社的体制改革,较好地解决了广大社员对撤村建居的后顾之忧,使群众吃下了“定心丸”,清除了推进城市化的一大障碍。同时通过体制改革,使原村集体资产得到充分运用,为繁荣近郊经济、拓宽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创造了条件。 二、把握环节,规范操作,是推进改革的前提 坚持条件,以确保改制后经济实体的健康运行。从一批改革试点单位的实践看,推行这项改革的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村集体耕地绝大部分被征用;二是原村经济合作社拥有一定数额的集体净资产;三是村集体有较为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四是村级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多数干部群众有改革的愿望和要求。其中,最根本的是集体拥有较多的净资产和有稳定的经营性收入来源。基于上述条件,目前改革的范围主要在市辖六区、县(市)城关镇及15个中心镇的建成区,已经撤村建居或即将撤村建居的村经济合作社。面上个别基本符合条件、多数群众有要求的,也可试行。 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一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不变。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所有权仍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量化到户(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依据。二是折股量化的资产,必须是经评估后的经营性净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源,包括尚有的集体土地暂不列入折股量化的范围。改制后,集体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的置换增值,可追加到折股量化总额中。原生产队(组)所有的集体资产,不能平调,所得收益仍归原生产队(组)成员所有。三是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办法,必须经社员民主讨论决定。村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到户(人),原则上按在册的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及其家庭成员与社员的“农龄”为计算依据。一般设“人口福利股”和“历年贡献股”,有条件的还可设“原始投入股”。四是股权量化到户(人)后,原则上不随人口的增减而变动,实行静态管理,维持现有持股成员的相对稳定。五是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要参加《公司法》,依法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和必要的任意公积金后,再进行按股分配。六是充分体现民主原则。股份合作制改革,能否得到绝大多数群众的拥护,关键是看方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看方案制订过程中是否体现民主,符合民意。拟定的改制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规定,必须广泛征求社员群众意见,张榜公布,做到家喻户晓,并经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