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如果不顾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的变化,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针对具体情况作出的某些个别论断和具体行动纲领,我们就会因为思想脱离实际而不能顺利前进,甚至发生失误。”多年来我们拘泥于“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的束缚,不敢解放思想进行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没有找准并抓住“议行合一”体制弊端对症下药,不仅影响了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党内监督的强化,而且也影响了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建设。 一 130年前,马克思根据巴黎公社短暂的72天执政经历,即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指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经典作家在经典著作的个别论断,竟成为我们80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模式。 在中国共产党内最早思考并认识到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重要性的是邓小平同志,最早想着手改革“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的也是邓小平同志。1956年,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从而“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发展。”为解决“议行合一”问题,他强调,在县以上地方委员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处。” 建国以来,我们党在觉内民主方面虽然取得明显成绩,但由于过分依赖于战争年代形成的“议行合一”领导体制,对如何科学分解党内权力,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考虑不多。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那样:从1957年的反右派扩大化,到1959年的“庐山会议”反右倾后,“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由此引发那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给党和国家带来史无前例的十年浩劫。党和国家民主生活遭此重创,同“中央文革领导小组”把“议行合一”体制提升到无以复加的高度不无关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最大功绩,不仅确定了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而且为发展党内民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恢复和确立,有力地推进了我们党和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我们制定了党内民主政治生活的准则,实现了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扩大了党的代表大会的职权,确立了领袖是一个集体的原则,逐步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重建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修改和制定了一系列党规党法等等。 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不少制约党内民主发展,影响党内监督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触及。由于党内民主发展不充分、制度不健全,致使党内监督不力、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困扰着我们,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仍面临不少阻力和困难。 我以为,制约党内民主发展的主要问题是“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影响党内监督不力、不到位的主要问题也是“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抓住这个关键问题,集中全党的智慧,在十六大前后认真研究解决,我们不仅能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而且还能给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执政党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 “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使党内的立法权、执行权集于党委一身,造成党内权力配置失衡。党委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同时党内监督机关也在其领导之下,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了一级党组织中的唯一领导机关。在这样一种领导体制下,党内权力实难平衡,党内民主实难发展,党内监督实难进行。 从党内权力配置来看,“议行合一”使党内权力严重失衡。党内立法决策权与党内执行权一旦合一,立法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必然混为一体,双方的相互制约关系必然打破。党委实行“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党内就不可能设置独立的执行机关,党代会作为同级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必然形同虚设。党代表只好每五年露一次面,体现一回权利。由于全委会大多每年一次,党代会、全委会闭会后“议行合一”的权力即自行交予党委会。党委(主要是党委会)既管立法、决策,又管执行,从政策的出台,到政策的执行一竿子插到底。党委(主要是常委会特别是第一书记)由于权力过于集中,又方便好使,为保证执行的坚决有力,在决策上,多用首长负责制代替民主集中制;在用人上,多用“等级授职制”取代选举制。于是,党委无论在用人还是治事上,从决策到执行,要对就对到头,要错就错到底。其间,没谁可以叫板,无人可以纠偏。“十年文革”就是最好的例证。“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不仅造成了毛泽东晚年所犯的错误,而且那场史无前例的浩劫,也引发了国内外和全党上下对此的深刻反思。一些地方纪委,特别是中央纪委最早意识到“议行合一”的党委领导体制存在的弊端。经中央政治局同意,1996年1月,尉建行同志在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接着,又在此后的几届全会报告中针对“三重一大”等问题,陆续强调“要规范民主决策程序,健全议事规则。”并具体规定:地县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这是中央在修改党章前,将地方党的常委会一部分决策权划给全委会的最早改革。目前,用票决制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已为不少地方党的全委会或常委会所采纳,尽管这种分权还不够科学,也不尽合理,但这毕竟是对80年一贯制的“议行合一”党委领导体制的最早质疑和最具体的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