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将使中国由有限范围的开放转为全方位的开放,由国内政策导向性开放转为 按国际惯例之间的相互开放。对外开放领域将从传统的货物贸易扩展到服务贸易并且后者将 成 为开放的重点。我国参加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必将遵守服务自由化原则和规定。在服务贸 易方面我国已对银行、保险、法律、会计、医疗、教育、计算机、翻译、建筑、房地产、农 林畜牧业、旅游、广告、海运、水运、公路运输、陆上石油服务等做出了开放承诺,开放这 方面的服务市场。中国和美国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中方已承诺开放更多服务业 部门,包括分拨、增值电信、保险、计算机和商业服务、环境服务、特许和直销、法律和会 计、录音和娱乐软件。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按坚持积极稳妥、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坚持 适度保护、分批逐步进行等原则进行的,在法律服务方面,我国承诺:经过司法部批准外国 法律事务所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中国允许它们从事为顾客提供有关所在国法律、 国际条约、协定和惯例的咨询;代表外国顾客在中国境内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活动 ;代表中国客户处理有关法律问题。这是为了避免国内律师事务所遭受外部过重的冲击,在 实行法律服务自由化时我国坚持适度保持原则的结果。虽然我国坚持服务贸易自由化适度保 护的原则,短期内国外法律服务机构对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冲击不是很大,但是由于服务贸 易自由化是世界贸易的必然趋势,因此对法律服务机构的市场保护只是暂时的、短期的。按 照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分批逐步进行的原则,法律服务市场必将分批逐步地实现自由化。在 实现自由化以前,将有一个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应对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按世界贸易组 织总的原则要求、服务贸易总协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改革。也就是要对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进 行改制,以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要求,迎接即将到来的挑战。 一、目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是不适应的 。如不对其体制加以改革,将很难适应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在过渡期内对其 进行改制。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政商不分,产权不明,活力不强的问题仍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 事务所里面。以前国资所的主任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任命的,他是一名律师,同时又是 国家行政干部。国资所的律师大多都具有这样的双重身份,这和《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不 相称 。《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他不是国家公务员。 《律师法》第十二条也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律师。目前,司法部已明文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律师。而律师事务所无疑已不再是行政事业单位, 按服务贸易总协定,它是服务贸易中的商业服务机构。但国资所改制的不彻底性仍然存在。 政商不分的问题仍然没有彻底加以解决。有些国资所名义上是国有性质,但由于实行承包制 ,由于承包人、其他律师也有投入,事实上已早不是单纯的国有资产。有些是集体所有制、 合作所有制或合伙制,但为了登记上的便利和政治上的原因登记为国资所的。这就是产权不 明。由于政商不分,产权不明仍然存在,从而导致国资所严重亏损的例子屡见不鲜。亏损 是国家的,盈利是私人的,导致的结果是活力不强,缺乏竞争力。如同国外法律服务机构竞 争,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行政分割、行为垄断明显存在。目前,我国占绝大多数的律师事务所为国资所。且 所有律师事务所又分为司法部直辖所,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直辖所,地区、地级 市、自治州司法局直辖所、县(区)司法局辖属所。还有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领导的法 律服务所或法律事务所。由于各部门利益的存在,行政分割,行业垄断的局面明显存在。比 如 私人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大量存在,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我国加入WTO以后,按我国对 服务贸易的承诺,必将允许外国私人律师事务所进入我国。但在我国私人律师事务是禁止存 在的,这是有悖情理的奇怪现象。 第三,缺乏透明度和统一度,突出表现在法律服务所的存在上。透明度是多边贸易协定三 个主要目标之一。它要求,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 结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必须公布。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 必须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进一步对它提出要求:各缔约方应公布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 律和法规,以及签署的有关协议,每年将其对承诺产生重大影响的新立法和原有的立法的修 改向全体缔约方通报一次。统一度要求各成员方必须统一贸易立法,不能有地方之间的差别 。国内规章必须客观、合理和公正无私。目前,世贸组织成员方对我国外贸政策在地区之间 的差别与缺乏透明度反应强烈。突出反应在各部门的规章和各地方的地方法规上。如法律服 务行业,表面上看我国有统一的《律师法》,而事实上各省市自治区均有有关法律服务所的 规章。从而导致法律服务所或法律事务所的大量存在。《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 律师从事法律服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均为非法,并应按规定予以处罚。而法律服务所或法律事务所的执业人员是没有取得律师执 业证书的人员,而事实上他们为牟取经济利益却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从统一度、透明 度 的角度来看,有关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违反了统一的《律师法》 ,因而是非法的,这些规章应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原则予以取消。法律服务所或事务所也因 此必将取消。 二、法律服务行业的改制 依照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在我国即将加入WTO的情况下, 在过渡期内我认为应首先对内开放,打破国家垄断,做到一视同仁,平等竞争;其次应组建 规模化、集团化的律师事务所,以对抗国外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同时,应按透明度、统一度 要求,统一法律服务市场的立法,废除不适应《律师法》的部门规章,如关于法律服务所的 部门规章,逐步分阶段取消法律服务所。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