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今三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其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 贸易等原则,消除国际贸易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限制,促进贸易与投资的自由化。随着我国 加入WTO,国内也在思考着WTO对国民经济方方面面的影响。其中外汇管理制度与WTO的关系 自然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敏感问题。那么,我国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与WTO的要求是否有 根本的冲突?WTO对外汇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我国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应如何应对WTO? 我们认为,从原则上看,WTO协议与现行我国外汇管理的总体框架并没有直接矛盾和冲突。 1996年12月,我国正式接受IMF第八条款,承诺经常项目可兑换,在制度安排上拆除了因汇 兑 管制形成的所谓“非关税壁垒”。而对于资本项目,WTO也仅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自 由化及国民待遇问题,并不直接要求成员国资本账户的完全开放。鉴于我国国内金融市场还 比较脆弱,国际收支平衡手段相对不足,尚不具备开放资本帐户的条件,可以预见,加入WT O后的一段时间内现行的“经常项目放开,资本项目保持管制”的外汇管理框架仍有其存在 的必要与可能。 尽管如此,加入WTO后随着服务贸易尤其是金融业全方位开放以及国际投资在质量与规模上 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必然对我国外汇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可以看 到我国现有外汇管理法规存在着体系庞杂、稳定性较差、透明度较低、管理手段不足等缺陷 ,并在事实上阻碍了一些正当交易活动的开展,与WTO自由化的宗旨存在一定差距。同时, 伴随着我国经济更深层次的开放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外汇管理法规部分具体条款也将逐 渐失去效力,需要作适应性的调整。因此,面对加入WTO的新形势,顺时应变,完善法规, 是外汇管理部门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WTO规则对外汇管理的一般要求 在WTO几项核心准则——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国民待遇、逐步自由化原则中, 后三者给我国外汇管理带来的压力更为直接和现实。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无论是从制度安 排还是从实践效果看,我国外汇管理几乎不存在对外资的国别歧视,而市场准入也不是外汇 管理政策管辖的主要内容。因此,完善法规的努力方向主要是逐步体现透明度原则、国民待 遇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给予其它成员国服务及服务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服 务者。就外汇管理而言,低国民待遇现象的产生主要依附于上游管理环节关于市场准许及服 务项目的限制。而作为国家吸引外资政策的一部分,外汇管理中大量存在着的超国民待遇现 象则更加不容忽视。这是因为,WTO带来的最大益处绝不在于引资规模的扩大或是短期内消 费者福利的增加,而在于国内的资源能够通过对等机制在全球范围内(至少是成员国范围内) 实 现最优配置,并扶持起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这一认识指导下,外汇管理确有必要 给国内交易者等同于外资的待遇,同时将区别监管的主体标准由内资外资、国有非国有的区 别调整为区别居民与非居民。 2.透明度原则。在WTO文本中,透明度原则主要是指成员国之间关于国内立法的通告义务。 它的基本要求是,对于可能涉及成员国权利义务的国内法修订应及时、全面地通报给其它成 员国,以便它们能及时了解这些变化对它们的影响并作出反应。而在更广泛、更通俗意义上 ,透明度原则应该还包含着立法精神统一、相对稳定、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及法规可操作性 等方面的标准。对于外汇管理,这些标准在立法上体现为法规的高效、务实、透明,在执法 上强化了依法行政的约束。 3.逐步自由化原则。逐步自由化原则一方面考虑成员国在自由化承受能力上的差异而对义 务的承诺规定了一定的宽限期,或规定一些例外条款,另一方面安排了相关的谈判制度、计 划表及其修改原则,进一步保障自由化宗旨的实现。自由化规则是WTO宣称的理想和致力的 方向。它不仅要求成员国对此作出原则性的承诺,更要求其国内立法提供与该原则相符的法 律保障。具体到外汇管理法规,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原则性规定也仅是自由化的底限。其更实 质的要求还在于法规的可操作性、对正当汇兑要求的适应及法规自身透明度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加入WTO后,外汇管理的对象、内容、政策环境都将发生深刻的变化,需要作为政策 载体的具体法规条款进行适应性的调整。因此,WTO引起的情势变更也是完善法规的强大动 力。 二、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与WTO规则的不适应性 对照WTO的上述基本要求,我们将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与WTO规则的不适应性归纳为以下几个 方面: 1.居民与非居民概念模糊,不能充分体现国民待遇原则。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对居民与非 居民的界定与WTO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并倾向于将外商投资企业、外资金融机构、境外驻 华 代表处等含外资成分的机构归之于非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概念的模糊,实际上形成了对外资 机构低国民与超国民待遇并存的局面。 如上所述,外汇管理中的低国民待遇主要是服务于上游管理部门关于市场准入及经营范围 的限制,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是对外资银行的差别对待。从市场准入看,目前我国对外资银 行的展业不仅有本外币币种的限制,也有服务对象的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外资银行具有较 强的跨境资金调度能力,可能给尚不健全的国内金融市场造成冲击。服务于这一目的, 外汇管理也将外资银行与境内企业发生的借贷视作外债进行管理和统计。与内资银行提供“ 国内自营外汇贷款”不同,外资银行提供的外汇贷款不仅受短期外债指标的限制,而且需要 在借款、提款、还本、付息等各个环节进行逐笔登记。同时对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提供的外 汇贷款还有用途上的严格限制,即只限于出口放款及打包贷款项下。可以预见,这些管理措 施在我国承诺的“五年过渡期”后将不复有效,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实现及其强大的资金 调度能力又将给外汇管理尤其是资本项目管理带来新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