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把即将加入WTO的中国比作一只站在深渊边缘的山羊。羊看到深渊那边鲜绿的牧草,也看到横跨深渊的木桥。羊面临的问题至少有四个:1、桥那头的草真的更绿吗?2、桥能否承载羊的重量?3、羊能不能安稳过桥而不至于跌落深渊?4、羊现在独占桥这头的草,是否应该干脆将桥踢下深渊,以阻止桥那头的羊过来吃光这边的草呢?”这是美国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经济学教授胡永泰(Wing Thye Woo)在今年5月于复旦大学举行的第四期汇丰经济论坛演讲时所做的生动类比,羊即是中国,桥这边的草是改革了一半的中央计划经济,桥那头的草是充满活力的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桥即WTO。笔者认为,桥上还有许多障碍,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度因素,其突出表现为制度重建的滞后性,这将成为中国入世的巨大冲击。 一、制度冲击——通过木桥的一大障碍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所谓制度(Institution)就是社会游戏规则,或者更正式地说是人类设计出来的改变人们相互影响的约束。它可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正式约束、正式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正式制度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的规则构成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它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制度也称非正式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因素。在非正式制度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正式制度对中国入世的冲击以及相应的制度重建和制度创新。 WTO是一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主张利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经济资源的国际贸易组织,要求成员国建立一系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我国虽已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但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很短、市场体系还不完善、市场发育水平还不高、市场功能还不健全,我国整个制度体系不匹配的现象还很明显,外贸、金融、法律、产权制度等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这必然会成为入世的障碍,而且会成为入世后受冲击、受挑战程度最大的对象。 1、外贸制度 首先,从关税水平来看,虽然中国自1986年7月10日正式提出恢复关贸总协定缔约国地位以来,在15年的时间里多次调整关税,从33%下降到15.3%,但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相比仍然显得偏高,尤其是我国很高的进口关税率与国际规范之间的明显差距:我国现在的平均进口关税水平大约为17%,而在WTO的成员中间,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已降到4%左右,而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降为11-13%。此外,我国的名义进口关税率远远高于实际进口关税率,白白背着不必要的高关税“黑锅”。 其次,从非关税措施来看,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规范非关税措施的管理行为,避免对一种商品实施多种贸易保护措施。但是,我国目前仍有一些产品要同时受到高关税、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要求的多重管制。 再次,从外贸经营权的赋予来看,我国目前仍实行外贸经营权审批制度,仅在经济特区及浦东开发区试点进行外贸经营登记制,即便赋予了生产企业外贸自营权,也限制了其经营范围,这与世贸组织有关协议规定有较大抵触。 2、金融制度 我国的金融体制目前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相比,还有相当一段距离,金融体制改革滞后的现象,在我国加入WTO后,会显得更为突出。一是金融体制虽经历二十多年的改革,但目前国有银行体系还不是按市场运行的体系和原则进行操作的。银行资金不按照市场运作原则进行配置,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原则没有得到遵循。政府意志和行政干预仍左右着国有银行的业务。我国的四大商业银行至今仍承担着繁重的政策性贷款任务。这种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银行运作模式,造成了我国银行巨额不良贷款的存在和严重的信贷萎缩。二是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垄断地位,由于垄断经营所形成的垄断利润,任何市场化的改革都会损失它们的利益,因此国有银行的改革缺乏动力机制,从而使中国的金融体制缺乏竞争,服务质量差,金融效率低下。三是我国的资本项目还未放开,资本市场规模还很小。“入世”后,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涉及巨额资金的流入,其经营活动和金融创新会与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政策发生冲突,这势必要求我国尽快地开放资本市场。四是我国的金融工具缺乏,金融创新缓慢,期权和衍生品还未开发,缺乏必要的金融避险工具。五是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完善、金融监管水平和能力还较弱,因而我国金融业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这与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发展的趋势还不一致。 3、法律制度 日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些与WTO的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法规,也存在急需填补的“法律真空”,此外,我国法律法规缺乏透明度和连贯性。例如,在我国的利用外资法律法规中,还存在一些与WTO的有关规则相冲突的调控外商投资的措施,如国内融资限制、国产化要求、出口比例要求、外汇平衡要求、技术转让要求等。在跨国并购日益频繁、跨国公司更多地采用协议并购及合资企业内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增大对企业股份从而完成企业并购的背景下,我国在跨国并购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仍不具备跨国并购所必需的法律环境。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至今还未建立反垄断法。此外,还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乱收费、乱检查和乱摊派现象,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连贯性较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