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入世”后,中国的行政改革将受到外部力量的作用,经济全球化的力量将会通过世界贸易组织这一环节给中国的行政管理带来更全面、更深刻的影响。 一、加入WTO的一个制度性前提是政府不能对市场进行过多的干预。 WTO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最终目的是要求各国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作,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所以WTO所架构的首先便是市场走向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而政府对市场的作用到底有哪些,这个问题即便在市场经济国家也是有着争论的,即对政府扮演的角色有不同的理解,如:英国于五、六十年代大量的国有化,而到了八十年代撒氏政府又进行大规模的私有化就是明例。我国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举世公认的,特别是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当然,我国的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就法律上而言,存在着市场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自律体制不发展,市场行为不完整的一些问题。虽然在中国加入WTO后,它的一整套市场走向的规范可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但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毕竟才二十余年,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加入到WTO的规则体制中,肯定会对经济带来不少的冲击。这里,如何利用好政府这一资源,充分发挥它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就显得非常关键。而我国的实际情况主要是:一方面市场幼稚与不完善,由于我国的这种转型是一种渐进式的,破天荒的,谁都没有做过,这就需要政府要给予更多的扶持和帮助,要加强政府的调控职能予以引导,强化政府合理的经济职能,提升良性的国家能力,在全球化的激烈经济竞争中维护本国人民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另一方面是更为突出的政府全能性,在旧的经济模式下,政府是社会“大工厂”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政府既造计划,又管理经济;既是社会的参与者,又是社会的执法者;既是社会的生产者,又是社会消费的安排者,像这种政府全能性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的竞争模式从根本上是相冲突的:因为政府管理是行政管理模式,对行政机关作用的评价往往是上级机关,它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场竞争模式恰恰相反,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能赢利,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而不是其他。因此,在进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就提出政府全能性向社会性转变,但由于缺乏对这方面的明确立法以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就使得政府与市场的社会性转变,但由于缺乏对这方面的明确立法以及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就使得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在不同的领域、不同时期呈现出“弯弯区区”的现象,政府经常由于“惯性”自觉或不自觉地保持政府的全能性。它所带来的弊端已经在我们经济中显现出来了:中央改革到了地方常会出现扭曲;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等等。因此,这就要求政府角色的转变,要求重新来审视和配置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所以,加入WTO的制度性的前提条件便是一个市场走向的政府,也就是政府参与经济必须是在竞争市场之外,即在市场不完善的地方、市场不能发挥作用的地方;或者政府本身直接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来参与到竞争活动之中。 二、加入WTO,将对政府职能的实现方式提出新的要求 WTO规则对各成员方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每一个成员要享受WTO的权利,如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等等,并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必须根据WTO的有关原则、协议和要求对政府部门的职能、管理法规、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作出调整、进行改造,增强政府改革的法治性和透明度,以保证政府为市场和企业提供公平的“游戏规则”。 (一)管理方式上规则导向将取代权力导向 1、在贸易政策的制定方面。 WTO的规则和原则将缩小各国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的自由度,要求各成员国在制定贸易政策方面增强透明度,使之具有可预测性。 WTO要求成员国所采取的贸易政策必须是非歧视的。平等与非歧视原则要求政府平等地对待境内企业,只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且原则上在成员国的监督下,才可以免除最惠国待遇的义务。而在中国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在此方面一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政府在扶持某个行业或某个区域发展时通常的做法:要么给政策,给予各种形式的优惠政策;要么给予物质支持,像出让廉价的土地使用权等等,但这些管理经济的方法与WTO规则的要求就有一定的差距,虽然WTO不一定直接要求改变这些优惠和扶持办法,却会要求让外国人也要享受这些东西,至少是得到不低于国内同行的待遇,而如果大家都享受了,政府的这些优惠扶持也就失去意义了。同时非歧视原则也要求各成员政府为所有的贸易商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要给各成员方的贸易商提供相同的竞争条件,因为WTO目标就是贸易自由化,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当然要推进平等条件下的竞争,政府不应在此设置任何障碍。这里所指的平等竞争是指公正规则基础上的平等竞争,并不管竞争者本身的实力和竞争条件。而自由竞争又是优胜劣汰的机制,我国很多企业在实力上还低于外国贸易商,没有实力就意味着企业很难在市场上生存,所以也就要求政府在管理经济时应考虑在规则支配下来提高国内企业竞争力,而不能只考虑地区利益和部门利益。 WTO的这种要求不仅对中央政府提出,其中地方政府也不应忽略。目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这为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设置了障碍。从法律角度来讲,它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整个关税区(中国大陆关税区)统一实施,各地在实施WTO协定方面不能各行其道。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或做出的决定如果是违背了WTO协定和中国对外所作的承诺,就可能招致其他成员方对我们实施报复,或者不再履行他们对我们的减让承诺,最终给整个国家的利益带来损害,所以所有涉及的问题,地方政府、各个部门一定要服从中央的统一决策,地方保护主义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