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选贤任能的关键,要认真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对干部的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完善和创新了一系列好的选人用人机制,有力地推进了干部队伍建设。但是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比如,权力过分集中,透明度不高,民主不够,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等等。权力不加制约,必然导致腐败。选拔任用干部,作为一种能够繁衍权力的特殊权力,尤其需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加以强有力的制衡。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选人用人问题上存在的种种弊端。 一、坚持优胜劣汰,借助市场化竞争以制衡 全会《决定》指出,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措施,促进干部奋发工作,能上能下。长期以来,我们在选人用人问题上主观色彩过于浓重,客观标准相对模糊。与此相应,由少数人按照自己的好恶说了算、论资排辈、过分讲究平衡、跑官要官等现象也就在所难免,其结果,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平庸之辈下不来、出不去,客观上影响了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和战斗力。这与我们正在推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格格不入的。现在我们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本质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引进干部人事领域,就是要让客观标准在选人用人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变“人选人”为“标准选人”,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难题。从操作层面上看,可以推行竞争(认标)上岗,将某些岗位或职位腾出来,公布任职条件和任期目标,借鉴工程建设招投标的方法,通过公开报名、考试答辩、群众评议、组织考察产生人选,然后按组织程序择优录用。可以推行实绩积分,就重大事项对干部工作业绩进行量化考核,一切让实绩说话,谁优谁劣,一目了然。可以推行末位淘汰制,对综合考核处于末位的干部,实行一年黄牌、二年制裁、三年下台,依靠竞争机制疏通干部“下”的渠道。此外,还可推行差额考察、试用制、任期制、引咎辞职制等制度。推行这些制度,可以有效地淡化“人治”因素,让标准、条件和尺度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真正做到把创业有功的人用起来,把敬业有进的人留下来,把无所作为的人调下来,把败业有余的人撤下来。 二、坚持群众路线,借助民主化参与以制衡 全会《决定》要求,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长期以来,人们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存在一个认识误区,认为人事权只是有关部门和少数主要领导干部独自享有的职权,与别人没有什么关系。体现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少数人大权独揽,自己说了算,班子其他成员对此也讳莫如深、习以为常,人民群众更是被排斥在外。其实,我们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公仆,都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坚持走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参与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应该是符合逻辑、公理的题中之义。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应该定位在引导群众广泛参与、不断提高民主化程度上,变“一人选人”为“众人选人”,把人民群众真正置于主人翁地位和评价干部的主体地位。只有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发挥出来,才能打破神秘化、封闭式的操作方式,从而实现“三个转变”,即在选人用人标准上,由重领导意图向重群众意愿转变,使群众公认成为选任干部的基本尺度;在选人用人视野上,由小范围向大社会转变,全方位挖掘优秀人才的活水源头;在选人用人方法上,由封闭式向开放式转变,使干部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在这方面,有许多制度可以尝试。比如,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实施干部考察工作一定期限前,由组织部门向被考察单位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考察预告通知,并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传达,预告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内容、谈话范围,以及考察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办公地点、联系电话、工作时间、考察纪律以及群众反映问题的权利和方式。比如,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将党委集体研究拟提拔或任用干部的有关情况,通过出公示通知或经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期限内公告,广泛听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反映,接受各方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依据社会公论和对所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的情况,再正式实施对干部的任用。再如,民主直选制。大胆借鉴村民委员会民主直选的经验,将特定层次的特定职位(如乡村一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干部)拿出来,让群众直接进行选举。可以说,透明度和民主化程度提高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就会受到全方位的监督,暗箱操作的诸多弊端就会得到有效的抑制,一些失误和偏差就有可能得到及时的校正。 三、坚持按章办事,借助实体化程序以制衡 全会《决定》强调,在干部选拔任用问题上要坚持按程序办事,不准临时动议。程序,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制约权力的。不履行必要的程序,必然导致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会滋生腐败。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建立了一整套制度,其中,程序方面的制度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对规范干部人事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程序虚置、走过场、搞形式等不良现象还比较普遍地存在着,貌似严密的程序甚至于成为某些人大行不正之风的幌子。要想解决这些问题,方法之一是坚持程序实体化。所谓程序实体化,就是在坚持按程序办事、在程序框架内处理问题的同时,具体规定实实在在的、有可操作性的内容,寓具体的内容于周密的程序之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详尽地规定推荐提名、酝酿协商、考察评议、任免决定、违规追究等具体操作程序,对程序履行情况有可以量化的考核标准,这样才能有效避免长官意志、任人唯亲、形式主义、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比如,可以推行干部考察材料案卷制。在完善传统的干部考察材料建档立案的基础上,借鉴政法、纪检部门建立案卷的做法,将方方面面的材料汇总形成可资查考的案卷。案卷应该包括干部的德能勤绩考核材料、廉政建设材料、民意测评材料、综合考察材料以及有关部门就文凭、档案、年龄等重要事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材料等。这样做,一是内容详尽,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情况;二是便于查考,有利于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防止利用虚假材料蒙混过关。再如,可以试行集体研究投票表决制。在一定情况下,在严密考察程序、广泛征求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试行常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干部的任免,党委一把手与班子成员一样享有一票表决权。应该说,这是解决当前干部选拔任免工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问题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当然,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产生集中不够的问题,滋生拉选票等弊端,但是,只要班子自身是过硬的,只要事前经过充分酝酿和协商,只要坚持选人用人标准,同时,辅之以一定条件下一把手可以行使否决权或决断权,那么上述问题还是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