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15;C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2)-04-0031-06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改革,不仅着力于改变既存的土地关系,而且还着力于根本改变乡村社会—政治结构,使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发生了根本性转换。本文主要探讨这一转换对农民社会心理的影响,并分析农民社会心理变迁对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意义。 一、土地改革与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革 对于土地改革导致的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革,学术界已有相当多的论述,因此本文只概略地说明其对农民社会心理变迁的影响。制约中国农民传统社会心理形成和发展的是以下四种因素:小农业的生产方式、宗法血缘的社群结构、以封建正统文化为支柱的社会规范和小生产者受压迫被剥削的阶级地位(注:程
:《晚清乡土意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3页。)。在土地改革的冲击下,这四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土地改革导致乡村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表现为“小农制”的转换,即现代自耕小农制取代传统租佃小农制。“小农制”包括小农经营制和小农所有制两个层面上的含义。在传统租佃小农制下,土地的占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缺乏土地的农民与地主结成租佃关系;而现代自耕小农制则实现了土地所有制与经营制的结合,农户不仅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分配单位,而且是土地的所有者(注:关于“小农制”的论述,参见董正华《小农制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对台湾地区和韩国经济转型时期农业制度的考察》、罗荣渠、董正华编《东亚现代化:新模式与新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10~133页。)。现代自耕小农制取代传统租佃小农制,体现了乡村社会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现代各国,现代自耕小农制“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自耕农的)土地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09页。)。在中国,到土地改革之前,生产方式上的租佃矛盾仍然是乡村社会最基本的问题。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在旧中国土地采取的出租、地主富农雇工经营和自耕农自己动手经营三种经营方式中,从全局来看,出租之土地所占比例最大(注: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二)到民国时期虽有相当数量的自耕农存在,但在近代中国农业凋敝的背景下,他们始终面临着沦为佃户的威胁,这极大地扩大了租佃矛盾的社会影响力。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废除了租佃制,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注:全国土地改革前,在全国人口中,贫雇农、中农、富农、地主分别占52.37%、33.13%、4.66%、4.75%,各阶级分别占有耕地总数的14.28%、30.94%、13.66%、38.26%;土地改革结束时,上述阶级分别占人口总数的52.2%、39.9%、5.3%、2.6%,分别占有耕地的47.1%、44.3%、6.4%、2.2%。杜润生主编《中国的土地改革》,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第560页。),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建立了现代自耕小农制。这是土地改革给中国乡村社会带来的最根本的变革。 对于中国来说,现代自耕小农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它为农民摆脱宗法家族组织的控制而独立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在传统中国社会,作为社会最基本组织的宗法家族组织,历来是与土地关系结合在一起的,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渗透进土地关系(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页。),因此,土地改革征收族产、族田,重新分配田地,便使宗法家族制度失去了经济制度的支撑。另一方面,在土地改革中,斗倒了属于地主阶级的家族领袖,剥夺了原来宗族所具有的一些行政和司法权力,集体的、公开的、制度化的宗族祭祀活动开始转为一种非制度化的、个体的甚至是秘密的活动,宗法家族制度政治上的合法性也不复存在。由此,中国乡村宗法血缘的社群结构不可避免地走向了瓦解。 传统乡村社会规范,以符合封建正统文化要求的各式各样的传统习俗为主要样式,租佃制下的小农业生产方式和宗法血缘的社群结构是这些社会规范形成与承习的根基。小农业生产方式的转换和宗法血缘的社群结构的解体,使它们失去了继续承习的基础;同时,随着封建正统文化在意识形态中合法地位的丧失,与之紧密相连的传统社会规范被猛烈抨击并受到改造。这就使得传统社会规范对农民的约束力不断地弱化。在这一过程中,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主导的新文化在国家权力与政治力量的作用下逐步锲入乡村社会之中,并逐步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乡村社会规范。 以阶级标准对乡村社会进行结构重组,是土地改革带给乡村社会的又一深刻变革。一方面,土地改革对耕地等生产资料重新分配,结束了地主阶级在乡村社会中经济上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在土地改革中各地都进行了大规模的控诉、公审恶霸大会和分乡分村的说理斗争,地主阶级被打倒,这样在改变土地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变了乡村社会各阶级的生存状态和社会位置。农民说:“分土地是小翻身,打倒地主是大翻身”,“出了气,分了田地财产,这回真算翻身了!”(注:新华社:《华东区土地改革情况》,1951年3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1949-1952)》(以下简称《经济档案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227页。)原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不仅分了田,出了气,翻了身,而且掌了权。以甘肃省为例,据该省3031个乡的统计,在土地改革中,清理了乡村干部中混入的地主分子、反革命分子以及流氓分子共2.8万余人,在各个基层组织中,贫雇农共23.8万余人,占63%,中农13万多人,占35%,在乡知识分子、手工业者等成分共0.88万余人,占2%,劳动者完全掌握了乡村政权(注:张德生:《甘肃省土地改革工作总结》,1952年9月,《经济档案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23页。)。农民说:“过去见了地主,人要矮三尺,现在见了地主,头要高三寸”,“以前是地主的天下,现在是我们的世界”(注:中共苏南区委员会:《苏南土地改革工作总结》,1952年8月,《经济档案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25页。)。地主阶级掌握乡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权力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