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农业现代化,人们从技术手段和经营手段层面上把它的主要内容概括为机械化、电气化、生物化、水利化、良种化、商品化、企业化等。本文着重考察的则是实现这些技术和经营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现代化。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仍然是一个经济文化落后、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中国共产党人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但其所采取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并非始终如一,而是发展变化的。本文依据其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认为在前后相继的四个阶段,党所抉择的是不同的农业现代化战略:建国初期,实施“土改和农业合作化”战略;50年代末—70年代末,实施“人民公社化”战略;80年代,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制”战略;90年代以后,又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提出“农业产业化”战略。本文通过对上述农业现代化战略的剖析,试图说明以下几个问题:(1)在每个历史阶段,为什么作出这样的抉择而不是别的?(2)各种战略给中国农业现代化带来了什么影响?(3)我们从中可以得到哪些启示以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建设? 一、关于“土改和农业合作化”战略 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约有2.64亿农业人口的新解放区尚未进行土地改革。如果不及时解决此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和剥削制度、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等都无法实现。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土地改革。毛泽东指出,要获得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其中第一个便是土地改革的完成。刘少奇则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届二次会议上就土地改革问题作了专门报告。1950年冬—1953年春的全国性的土改是根据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施行的,其总的指导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业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迅速完成,对新中国农业现代化的起步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和深远的意义:扫除了中国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的最大障碍和中国传统农业的基石——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毛泽东指出:“古代有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现在被我们废除了,或者即将被废除,在这点上,我们已经或者即将区别于古代,取得了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地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1](P1430-1431)因为中国的封建地主尽管占有了全国土地的绝大多数并聚敛了大量财富,但他们不是把自己的土地经营成资本主义式的大农场,而是把它们分割为小块出租给农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他们搜刮来的财富也不是当作近现代意义上的农业资本来投资,而是用以购置新的土地或挥霍。所以,通过土改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国传统农业迈向现代化必须首先完成的历史任务。土地改革的全面完成,解决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大问题,结束了中国社会的半封建性质,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但是,通过平均分配土地所形成的极度分散的小规模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只是改变了传统农业的所有制基础,其本质依然是传统农业。随着以国营经济为主体的中国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进一步改造的任务又摆在党的面前。 中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党是通过农业合作化的途径来实现的。建国前夕,毛泽东就指出:“没有农业社会化,就没有全部的巩固的社会主义。农业社会化的步骤,必须和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强大的工业发展相适应。”[1](P1477)至于如何实现农业社会化?恩格斯的设想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2](P310)列宁在十月革命后制定了合作社的大致计划。斯大林则通过集体农庄的形式在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农业。毛泽东认为,“苏联是用有计划地领导和发展农业合作化的方法”解决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传统农业之间的矛盾,“我们也只有用这个方法才能解决它”[3](P181-182)。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成为党学习的榜样。 全国性的农业合作化是从1953年冬开始的,原计划用15年时间完成,但后来由于指导思想上的日益“左”倾,一味地强调农业生产关系的不断革命,结果到1956年底便在形式上基本完成了。尽管农业合作化存在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等弊端,以致在很长时间内给我国农业现代化带来了不少问题,但是,它是符合世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方向的。纵观已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国家,没有哪一个不建立各种各样的农业合作组织。资本主义的家庭农场,就是依靠这些组织来解决它们在生产和销售中遇到的困难。我国的农业合作组织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农业合作组织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而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农业合作化的完成,使中国的传统农业向现代化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实践也证明,农业合作化既是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又使农业生产力得到一定的提高。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比如,农用拖拉机的数量,1957年比1959年增长了60倍还多;合作社具有较强的内部积累机制,公共积累的增多扩大了农业再生产的规模,便利了农业的技术改造和应用,增强了农业生产的后劲,“一五”期间,我国农业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都在5%以上。 上述表明,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是党在建国初期为改造传统农业所进行的两次成功的变革。它们都是当时客观环境的产物,是明智的战略决策。但没有理由因此而否认它们中存在的严重不足,即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速度脱离了农业生产力的实际水平,留下了长时期难以消除的隐患,这是最值得我们今天反思和今后引以为戒的。 二、关于“人民公社化”战略 人民公社化运动开始于1958年春夏。同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作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这个决议对人民公社所作的原则性规定严重地脱离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实际,对我国农业生产力的水平估计过高,对农业发展形势过于盲目乐观。然而,决议一经公布,各地就一哄而起,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全国农村就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早期的人民公社,平均主义和军事共产主义色彩十分浓厚。在所有制方面,基本上是公社所有制,原来高级社的生产资料和公有财产全部归公社所有,社员除了住房以外,没有什么私有财产;在生产组织方面,采用军事化的方法。公社将劳动力按照军队编制组成班、排、连、营、团,统一进行领导和指挥;在分配制度方面,实行的是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大锅饭”现象严重;在农民生活方面,大办公共食堂,大搞生活集体化。这种高度集权且平均主义严重的人民公社体制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从1958年11月的第一次郑州会议开始,党着手调整人民公社的体制,经过武昌会议、第二次郑州会议、八届七中全会、八届十中全会,以及中央发布的《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关于农业的五条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最终确定了三级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单位为生产小队,重新确立了按劳动工分分配的制度,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和农村集市,并允许农民经营家庭副业。这些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在保持人民公社体制的前提下所作的有限的调整,因而在此期间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举步维艰也就不足为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