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2)05-0060-08 在近现代中国人脑海中,没有哪个词能比“不平等条约”更能激起强烈的民族情绪。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不平等条约”一直被用作为统一民众的一个象征、符号和媒介。58年前,在中美英新约缔结之际,蒋介石称呼“不平等条约”的废除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新纪元”和“最重的一页”。对于蒋来说,“不平等条约”是“阻碍我们建国”的“束缚”与“国耻”[1](p118)。1997年,香港回归被中国各界视为“一个重大事件”[2]。在北京召开的庆祝会上,江泽民主席指出香港回归雪洗了中国“百年国耻”[3]。然而,有关20世纪20年代“不平等条约”一词在中国的政治文化以及大众动员中的象征使用,在太平洋两岸的学术界中却被忽视或者想当然[4][5][6][7][8]。有关民族国家、民主等话题的英文史作颇为丰富,但史家们对于“不平等条约”在缔造中国民族主义中积极角色的忽略显而易见。 本文集中探讨“不平等条约”一词的语言风格、内涵及使用,作者认为以上方面对于民国早期竞争而动荡的政治观念、价值及其策略的形成具有中心地位。综合中国传统词库与布尔什维克式谴责语言,蓬勃新生力量国民党和共产党创造性地使用“不平等条约”一词,激发民众对国共两党政治领导从1923到1926年的归一服从。[10][11]本文以“不平等条约”这一简洁名词为例子,把反列强、反军阀置于中国政治文化变迁背景之下。回顾历史,国共两党自觉主动地激发加深了大众反帝反军阀情绪,从而赋予隐喻性的“不平等条约”以新意。本文拟围绕“不平等条约”言论进行检讨,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作者力图展示“不平等条约”,尽管其在技术上内容复杂难懂,是如何唤起中国大众情结,如何又在日后成为民族屈辱威胁的标志的。 晚清有关“不平等条约”的语言系统 “不平等条约”相对来说是中国语言中的一个新词,此词在19世纪从未被用过,20世纪初尤其五卅运动以后开始广泛使用并成为过去80年来中国政治论说和对外关系的一个关键词。在现代词典中,“不平等条约”指损害其他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条约,“是帝国主义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的工具”[11](p1331)。然而,有关条约问题的概念论说随中国历史的前进而演变。 最初,在中国人眼里外国人受条约保护似乎并没有什么值得担忧的。极少人对根本改变中华帝国外交关系的条约制度所带来的损害发表些微见解。郝延平、王尔敏指出,《南京条约》后的20年中,只有一个秀才对洋人引致的变化作出评论[12](Vol.1,Part2,p142-201)。但是,涉及条约,中国人的耻辱、不平等感逐渐从清代官僚、外交人员的作品中反映出来。亲身经历过西方的郭嵩焘(1818-1891)感叹:“西洋待中国应求公平。”[13](p199)针对海关税率,郭尖锐指出一系列条约所带来的不平等性,他注意到英法美的进口关税比中国的5%协定关税高得多,有些货物关税甚至高达100%[13](p706-707)。曾纪泽(1839-1890)亦表达同样忧虑,认为应区分外交豁免和非外交豁免,他写道:“西人之俗,公使所寓,如其本国辖境,不归主国地方官管理。馆中人役,亦不受主国官衙约束。有在外犯法者,询属某国人,即交其国公使讯治,主国不侵其权……若其人不隶使馆,而为某国寄寓者,即仍由地方官管辖,不在优待权利之中。”[14](pp164-165)当分析进出口税时,曾无数次用了“自主”、“主权”字眼。在跟当地外国官员的交流中,曾不断抱怨中外条约所造成的“不公”、“失报、”和“窃夺自主之权利”。例如,曾评论道:“言中国与各国所立条约,不甚讲求施报公平之例……此次准俄人在某处通商免税,而无华商入俄可在何处免税之文,皆是一面占便宜也。”[14](p261-262,318-319) 1883年,“额外权利”一词首先在王韬的《韬园文录外编》“除额外法权”一节中出现。王韬认为,依据西律清政府理所应当废除领事裁判权,因为“额外权利不行于欧洲,而独行于土耳机〔其〕、日本与我中国”[15](pp27-29)。故清政府不应诉诸武力和暴力而应通过外交渠道来解决额外法权问题。关于关税,王指出,降低或提高进出口税是清政府的“自有之权”[15](p28)。郑观应(1842-1821)在其《盛世危言》中阐述日本依西例变刑法而废除领事裁判权经历。因此,鉴于清法律制度的缺陷,郑呼吁“订则例”以说服外人服从中国法律[15](p28)。值得注意的是,黄遵宪(1848-1905)是第一个把"extraterritoriality"译成现代标准使用的“治外法权”的人[17](p210)[12](p142-201)。 20世纪初期中国人有关条约问题的思想表达 20世纪,与条约相关的讨论、忧虑在中国官员和知识分子中逐渐形成共识:通过不同方式,他们向清廷及列强表述对条约的看法。比如,在漫长繁琐的中英商务条约谈判中(1902-1904),盛宣怀无数次抱怨外人片面豁免于中国法律的不公正情形[18](p13)[19](下编第一章)。外交巨才顾维钧(1888-1986)在其博士论文The Status of Aliens in China中系统论述外人在华居住、贸易、旅行、宣教及治外法权等诸权利之起源和形成[20]。 在1919年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团在七个题为“需要调整的问题”说帖中详述他们对于中国问题的看法[21][22][23][24]。这七个问题包括废除势力范围、撤除外国军警、邮政电报、废除治外法权、取消租界和恢复关税自主[25](2-48)。运用国际法,中国代表陆征祥(1871-1949)、顾维钧、王正廷(1882-1961)、施肇基(1876-1958)、颜惠庆(1877-1950)等均强调以上七问题的非科学性。这似乎是第一次把条约看成是中国发展的国际阻碍。中国问题在1921-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又一次被提出,与巴黎和会相似,中国外交官施、顾以及王宠惠批评旧约是强者强加于弱者身上的不正义体系。另一方面,中国代表又把中国遵循国际惯例、稳定政治、进行法律改革作为交换条件。1922年2月,有关中国关税的九国公约在华盛顿签字,其最后决议对于中国并无多大鼓励,因为除2.5%附加税外,列强把所有关健问题都留给将来的特别关税会议去处理[26][27](p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