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2)02-0083-06 民国时期是中国社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剧变时期。农村的宗族制度在政治变革、经济发展、社会思潮和价值观念的冲击下,呈现出逐渐衰落的趋势。但由于宗族的根基在民国时期并没有被动摇,因此,尽管它在总体上不断消弱,但并不妨碍其在某些方面的发展和变异。本文主要探讨民国时期农村宗族衰落与变异的表现及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一 一般认为中国的宗族制度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经历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包括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式的宗族、殷商时期的宗法式宗族、魏晋以降到唐代的世家大族式宗族和宋以后到清末的近代封建宗族组织。它在经历了民国时期的衰落和变异后,在20世纪50年代的土地革命中基本被消灭。在80年代,特别是在南方某些地区又有所复苏。 民国时期的宗族制度在体制上依然维持着宋明以来所形成的近代封建宗族制度的模式,即个体小家庭组成的聚族而居的宗族组织和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并以前者为主。宗族在内容上依然包括族产、族权、祠堂和族谱。尽管在形式和内容上宗族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宗族势力在总体上却走向衰落。其原因可以从经济形态转变和社会政治变革中去寻找。 首先,资本主义的发展对宗族制度形成巨大的冲击。清末民初以来,在内部商品萌芽与外来资本主义渗透的双重作用下,以市场为主导的商品经济成分不断增加,对自然经济构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而宗族制度是以自然经济为前提的。自然经济的衰落使宗族的根基有所动摇。随着资本主义侵蚀农村,大批破产农民和手工业者涌向城市,使宗族人口迅速减少,严重动摇了宗族存在的社会基础。同时,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在农村的发展,引起了宗族成员的迅速分化,贫者愈贫,而富者愈富,宗族内部的两部分族众愈来愈对立,使宗族的统治愈来愈难以维持。 其次,宗族制度能够延续两千年是因为它与政治上的宗法一体化互为依存,因此政治变革对宗族的冲击更为有力。1911年民国的成立使传统的封建政体崩溃,传统的社会关系开始松动,旧式宗族制度也受到影响,尤其是民国新法律的制定直接宣布了传统家庭关系的解体。民法废除了传统的宗祧继承制度,同时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经济地位平等,否定了几千年中国家庭社会以父权为中心的宗法观念,使宗族制度失去了旧有的法律保护与政府庇护。 第三,人民民主革命沉重打击了宗族制度。1911年辛亥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革命派对宗族制度、宗法思想、封建伦理道德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五四运动以后,以陈独秀、李大钊、鲁迅、吴虞等为代表的一批知识分子对封建的宗族制度进行了系统、尖锐的批判。他们看到了宗族制度的种种罪恶,如破坏人们的独立人格,窒息人们的自由思想,剥夺人们的平等权利,养成人们的娇情习惯等。指出要改变中国社会“种种卑劣、不法、惨酷、衰微之象”,必须摧毁他们称之为“家族本位主义”的宗族制度(注:陈独秀:“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独秀文存》合订本,安徽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8~29页。)。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也领导了批判和消灭宗族制度的斗争。毛泽东第一次提出了政权、族权、神权、大权是束缚农民的四条绳索的论点。指出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持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要消灭封建族权,首先要消灭封建政权(注: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卷一,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1926年到1927年上半年以两湖为中心的全国农民运动对封建宗族制度开展了有史以来的最猛烈的冲击。这次农村大革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革命的矛头对准农村封建政权、土豪劣绅的同时,也把宗族制度和族权当作主要打击目标之一。许多作恶多端的族长族绅被批判或镇压,祠堂成为农民协会的办公处,族谱族规被农民踩在脚下,妇女和族中贫苦农民的地位提高,农村的封建宗法秩序发生了“翻天覆地、倒转乾坤”的变化(注:彭述之:“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六大以前》,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798页。)。1927年5月召开的中共五大第一次提出了消灭族田公田,并将它分配归农民的纲领,这说明中共对于领导农民消灭封建宗族制度有了十分明确的认识(注:“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案”,《六大以前》,第830~832页。)。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开始将工作重心转到农村,创建农村根据地、实行土地革命。这一时期对宗族的打击主要体现为各革命根据地在土地革命中没收宗族祠堂的土地和打击宗族中地主豪绅的斗争,这样在根据地内就从根本上推倒了宗族制度的基础,消灭了宗族势力的统治。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形势需要,中共对族产族田的政策从没收改变为暂时保留。解放战争开始后,党的农村政策转变到彻底消灭封建制度的土地改革时,对于族产族田也相应改为统统没收的政策了。 尽管以上原因导致了宗族在民国时期的衰落,但只要小农经济未被根除,宗族仍会复苏。因此1949年前,中国农村宗族总体上的衰落速度仍十分缓慢。1952年全国土地改革和农村民主政权建设完成后,宗族才遭到致命打击。 二 衰落是民国时期农村宗族的主要特点,也代表了宗族在近代社会的总趋势。从地区分布来看,国民政府中央控制区的衰落慢于革命根据地,内陆地区慢于沿海地区,农村地区慢于城镇地区。农村宗族总体上处于缓慢解体的状态,这可以从宗族的四个要素——族产、族权、祠堂和族谱的衰落过程中体现出来。 族产是宗族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宗族实现聚宗合族目的的条件。族产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是族田,族田的来源有三种:一是祖上分家时所保留的部分公田;二是由公田的收租谷购买的田地;三是由同宗后裔所捐献或绝嗣者的土地。族田的数量、质量及其管理直接影响到宗族的盛衰,反之亦然。因此,民国时期族田的破坏既是此时期宗族衰落的一个重要因素,同时又是宗族步入强弩之末的一个表现形式。 族田的被破坏主要表现为族田被侵吞以及自由买卖族田。族田的设置,作用在于“收族”,名义上属全体族人共同所有,但实际上常为族中富人所把持,他们往往利用宗族职权侵吞族田。这种现象在民国时期更为猖獗,如在族产较为发达的江苏省,有人曾调查了上海附近的一个叫黄渡的村子,这里有一个比较大的族,有公田200多亩,这些族田已逐渐沦入族长手中,残存的不过8亩而已。而这8亩土地本来应该并吞绝尽,只为了装饰祠堂和每年祭祖费用而得以苟延残喘(注: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续编》,上海黎明书局1935年版,第44页。)。除了直接侵吞族田,族长们还侵占田租,使得实际用于族众的田租大大减少,基本只够支付每年的祭祀费用,更无从谈起救济族中贫困的农户。以族产最为发达的广东省为例,“凡族中可以收到的塘租、房租、利息,特别是田租,统归理事支配,除掉纳税、祭祀、修理族产、津贴教育外,族产即被他们保管,或支或存。他们普遍是要舞弊的,许多理事始终就没有详细帐目公开的报告出来,有的甚至拿太公田的田租暗中支付他们私家的田赋。虽然太公田是不能被人自由的买卖,实际太公田的收入已为主管人任意支配,这样族有田产便成为变相的家庭或个人所有的田产。”(注:陈翰笙编:《广东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山文化教育馆1934年版,第60页。)侵吞族产直接影响到救济族众目标的实现,使宗族合族敬宗的功能无法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