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8年,以国民党全国经济会议为发端,南京国民政府对全国军队进行了大规模的裁兵编遣。当时国民党4个集团军和其他杂牌部队共有84个军272个师又21个独立师18个独立旅,约200余万人。根据全国经济会议的提议和国民政府的决议,全国军队将整编为60个师60万人,这就意味着将要裁减约240个师140余万人。如果这一裁减计划成功,对国家的各项建设将有着重大的意义。 由于裁兵编遣是由全国经济会议提出来的,反映了民心的向背,因而各军事将领虽然对裁军心有不愿,但在表面上都不敢公开反对,反而积极通电拥护,一时全国范围的裁兵编遣密锣紧鼓地开展起来。1928年8月,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正式确定对全国军队进行编遣。据此,国民政府于1929年1月1日举行军事编遣会议,制定了关于裁兵编遣的各种文件。各集团军将领为了取信于民众,纷纷宣布开始对自己所属军队进行编遣,截至1929年3月15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为止,第一集团军党中央直属部队共裁减官兵31万余人,第二集团遣散15万余人,第三集团裁减7.5万余人(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40页。),第四集团军和其它各地方军阀也开始宣布裁减自己的军队。然而,国民党的这次裁兵编遣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随着中原大战和“九·一八”事变的爆发,这场历时近三年的裁兵编遣最终以失败告终。 裁兵开始之时,国民党中央及国民政府的决心不能说不大,国民党各将领的热情不能说不高,全国民众的督责不能说不严,召开的会议、制订的文件、宣布裁减的官兵人数不能说不多,然而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裁兵编遣的失败呢?笔者以为除了国民党内部矛盾重重、各军事将领阳奉阴违等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国民政府在财政上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要将120万国民党军队裁减,需要一笔巨大的资金,而这笔资金国民政府起初是估计不足的。1928年国民政府第十六次国务会议议定的编遣费为2000万元,但编遣开始后,所需费用远不只此数。国民政府需要支付的编遣费用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编遣委员会的开办费及每月支付的经常及临时费。编遣委员会下设有总务、遣置、编组、经理四个部,其中总务部应支开办费29972元,月支经常费24322元,月支临时费2270元;遣置部应支开办费19873.2元,月经常费21298元,月支临时费5260元;编组部应支开办费26202.5元,月支经常费23449元,月支临时费10770元;经理部应支开办费20892.4元,月支经常费14375元,月支临时费1400元,以上各项每月合计200084.1元,一年即达240余万元(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37页。)。 二是欠饷。北伐战争开始后,由于战争紧张地进行,运输供给不上,政府对各军队的欠饷数目很大,以第一集团军为例,据第一集团军代表刘纪文在全国财政会议上称:“本集团军参加北伐时,总司令与财政部商定每月应给军费银1260万元,原预算银1600余万元。经理处收到财政部军费,3月份500万元,4月份773万元,5月份779万元,8月份640万元。以上各月仅收到2790万元,另外借过小洋票700余万元作为军队兑换辅币,现仅发给半数。自总司令部以下仅领到预算数60%,尚有借欠银行之款。”(注:沈云龙:《全国财政会议汇编》(一),〔台湾〕文海出版社,第41页。)若按此计算,政府欠第一集团军的军饷仅4个月即达2360万元。第一集团军如此,其它集团军更是可想而知,特别是冯玉祥的第二集团军,政府除给了200万元的军火供应外,军费一概未给,以至第二集团军数月没有关饷,官兵一律每月5元生活费,临战时才给士兵发二、三元考赏费。这一笔庞大的欠饷,在士兵退伍时都要结算清楚。 三是编余官佐预付退役俸及官佐士兵遣散费等项。国民党政府制定的编余官佐预付退役俸给及官佐士兵遣散费标准如下表: 编余官佐预付退役俸给及官佐士兵遣散费等定额表 预付退役俸遣散费旅费 备注 二等兵 11 10 一等兵 11 10 上等兵 12 10 下 士 14 10 中 士 16 10 上 士 20 10 准 尉 38.4 48 20 少 尉 50.4 63 25 中 尉 72 90 30 上 尉 96 120 40 少 校 141.75202.5 70 中 校 178.5 225 85 上 校 252 360 120 少 将 288 480 160 中 将 450 750 250 另外规定:1、官佐退役之际,预付三个月退役俸,自第四个月起,此项俸给向指定之发俸机关按月支领。2、士兵俸令遣散后,或因交通停滞或因特别情况不能即时首途,在满留期间应发给伙食费,每名日额二角,以十天为限。3、除表列各项以外,每名发蓝布单衣一套,约需洋二元,证书纪念章等约需洋五角。4、士兵阶级不按上等及一、二等兵区分者,则正兵与上等兵同,副兵与一等兵同,伙马夫与二等兵同(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一),〔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6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