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1)06-0048-06 1957至1966年,是党的宗教政策曲折发展的10年。这一时期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向,一个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发展趋向,一个是错误的发展趋向,且后者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反映在党的宗教政策上,10年间,一方面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方面在继续完善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曲折和失误。本文拟就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坚持和贯彻 宗教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历史现象和文化现象,它和任何事物一样,都是一定条件下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过程。对于客观存在的宗教现象,唯一正确的态度是承认现实,尊重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唯一正确的政策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1.深化对宗教发展规律的认识是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前提和基础。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首先必须解决思想认识问题,深刻把握宗教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牢固树立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观点。1957年后,党对宗教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较之以往有了一定的深化。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中指出:“思想方面的变化,不会像政治制度的改革那样发展。思想变化的过程是最慢的。信仰宗教的人,不仅现在社会主义的国家里有,就是将来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是不是就完全没有了?现在还不能说得那么死。”(注:《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3页。)这就进一步肯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1962年7月,他在同班禅等人谈话时再次表达了类似观点。他说:任何事物都有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将来宗教要消亡,共产党也要消亡,这是理论问题,我们不去争论它。总之,在现在的中国,对宗教信不信都有自由,今后多少年也是如此,所以不存在‘消灭宗教’的问题。”(注:周恩来:《同班禅等的谈话(节录)》,《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51页。)周恩来甚至还提出,消灭宗教,就是消灭人民,就是消灭自己。这种对宗教发展客观规律的深刻认识,为坚持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 2.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反对用行政手段干预宗教信仰、强迫宗教消亡。既然宗教是一个历史范畴,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那么,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按宗教本身的规律办事,而不可用行政手段甚至暴力去强迫宗教消亡。1958年6月,李维汉在中央统战部召开的伊斯兰教问题座谈会上指出:“宗教的消亡,归根到底,就要从自然解放和社会解放这里来找出路,就不能用强迫的办法,禁止的办法。”(注:《李维汉选集》,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7页。)在纠正宗教工作中一度出现的“左”倾错误的过程中,上述观点得到强化。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党组提出的“1960年全国宗教工作安排”强调:“自愿放弃信仰的,应给以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但不强迫和硬性干涉他们放弃信仰,脱离宗教”。1961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也指出:“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要生产发展了,人们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提高了,宗教影响就会逐步削弱。在这方面,行政命令的办法不但无益,而且有害。”(注:《中共中央关于西藏工作方针的指示》,《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46页。)因此,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反对用行政手段去干预宗教信仰、强迫宗教消亡,这一政策是十分明确的。 3.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必须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信仰是通过宗教活动来体现的,而宗教活动场所又是开展宗教活动的物质条件。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须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在平定西藏叛乱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就明确提出:对于喇嘛寺,除了为反动派所占领,作为对抗我们据点的那些寺庙,难免要在战火中遭到一些破坏者外,一律加以保护。不可借口战斗,任意加以破坏(注:西藏自治区党史资料征集委员会、西藏军区党史资料征集领导小组编:《平息西藏叛乱》,西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1961年9月,李维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会议上,也强调要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从1962年开始,中央人民政府拨款11万,对布达拉宫进行维修。这一时期,西藏的其他寺庙,如噶丹寺、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白居寺、热振寺、夏鲁寺等,也先后得到了维修。 正常的宗教活动必须保护,但宗教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令,宗教不能干预行政、教育,对于超出宪法、法律范围内的宗教活动,也要加以制止和处理。正如李维汉所说:“宗教信仰对国家是私事,但是政府的政策、法令,任何公民、任何团体都要遵守,寺庙也不例外……在遵守政府政策、法律的条件下,寺庙内部的管理可以由宗教人员实行民主自治,形式不求一律。”(注:李维汉:《统一战线问题与民族问题》,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648页。)这里已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法管理宗教的思想。1962年7月,周恩来同班禅等谈话时还提出:宪法要进庙门,过去宪法没有进庙门,寺庙里发生了叛乱。现在宪法进了庙门,将来就可以管好了(注:周恩来:《同班禅等的谈话(节录)》,《党的文献》1994年第2期,第51页。)。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宗教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实践证明,只有做到上述两个方面,才有真正的宗教信仰自由。 总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1957年至“文化大革命”前的10年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但是,1957年后,随着“左”的错误逐渐发展,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曲解。一些人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理论,无视中国宗教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大谈“要建设社会主义必须首先批判宗教”,企图用行政命令或搞几次冲击运动的办法,解决群众的宗教信仰问题。在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过程中,有人进一步提出,我们必须用阶级斗争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提出“宗教问题实质上是阶级问题”,“我们同宗教的矛盾,实质是阶级矛盾,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中,必须同宗教作斗争,以致搞垮宗教,使宗教消亡”(注:参见何兆国:《建国以来伊斯兰教工作的回顾与再认识》,《宁夏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第86页。)。同时,这一时期也出现了宗教活动场所占用过多、教徒的宗教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有的干部、有的地方动员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献出寺观、教堂和房产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有的地方合并或者占用教堂、寺观过多,致使不少教徒无法过宗教生活。据粗略统计,到1961年底,全国留下的宗教活动场所只有建国初期的8%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只留下了1%~2%。宗教活动场所保留太少,对群众的宗教生活不利,有些教徒甚至几年过不到一次宗教生活。对此,中央当时已察觉到有些过火,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一些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