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01)06-0014-(08) 伟大、光荣、正确的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诞生至今,已有80年的历史了。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改造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经济文化落后的旧中国和建设新中国的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十分注意主观世界的改造,一贯重视保持自身肌体的纯洁与健康,不断消除形形色色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腐蚀与影响,清除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和贪污腐败分子,保持队伍与思想的纯洁。正由于中国共产党懂得“廉耻立人之大节,盖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的古训,加强了自身建设,从而保障了改造客观世界的顺利进行,夺取了政权,巩固了政权,并正在向将中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大步迈进。 从中国共产党80年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历史可以看出:反腐败的斗争是长期的,腐败现象像野草一样,铲了又长,长了又割,中国共产党自始至终与之作了不懈的斗争,并取得了阶段性的伟大胜利,尤其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中,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共查处党内各类违纪案件200多万件,处分党员235万人,揭露和查处了省部级以上的大贪官:洪清源(原安徽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倪献策(原江西省省长);罗云光(原铁道部副部长);韩福才(原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效时(原国家科委副主任);王宝森(原北京市副市长);欧阳德(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泽芳(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铁英(原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纪诚(原北京市政协副主席);常征(原贵州省政协副主席);鲁家善(原中国交通银行副行长);陈希同(原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徐炳松(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于飞(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姜殿武(原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孟庆平(原湖北省副省长);胡长清(原江西省副省长);成克杰(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主席)在内的一批腐败分子,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 根据我国推进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根据党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状况变化的实际,大力开展了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增强了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能力。 20年来,我们党吸取“文化大革命”中法制遭到破坏的沉痛教训,大力发扬民主,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和制度,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以党章为根本大法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20年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党提出了一系列正确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针、决策和部署。正如江泽民所指出的:“我们正在逐步找到一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反腐败斗争同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抵御资产阶级和各种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努力把消极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路子。” 上述成就说明了中国共产党是个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哪怕是一丝一毫的腐败迹象都与党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她与一切腐败现象是冰炭不同炉、水火不相容的,中国共产党必须时时、处处、事事反对剥削阶级思想的侵蚀,这种斗争的长期性、反复性与艰巨性,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决心与信心,亦说明了中国共产党完全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与人民群众的支持战胜腐败,夺取胜利。 80年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经验,笔者以为主要有下列14个方面: 1.在工作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环绕党的中心工作,把反腐倡廉放到全党全国工作大局中把握。 2.始终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的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教育,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进行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三讲”教育,把党的廉政建设建立在干部高度觉悟的基础上,使之成为廉政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 3.把端正党风同廉政建设结合起来,要全面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建设,搞好党的建设,开展整党、整风,保证党和政府的廉洁。 4.实行以俸养廉的原则,在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尽量减轻人民负担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保证和改善公职人员的物质待遇,为养成公职人员的廉洁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5.在社会主义时期廉政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采用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方式,以确保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稳定的环境。 6.健全法制,依法治腐,严格法纪,依法治政,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法纪制约权力,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 7.加强民主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健全党的民主生活,要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国家行政和各方面活动的管理,防止行政首脑独断专行和官吏以权谋私,消极怠工,渎职失职,贪赃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