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内债,是整个中国近代史研究中十分重要的问题。绝大部分中国近代史、现代史教材和作为断代史的中华民国史著作,以及相关时段的经济史、财政史、金融史教材、著作,都涉及内债问题,其中有些著作还做了专题性述评。但是对近代中国内债问题做整体性观照的成果,仅有千家驹主编的《旧中国公债史资料(1894-1949年)》(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版,中华书局1984年1月新版),其中的“代序”《旧中国发行公债史的研究》一文,另刊于《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又以《论旧中国的公债发行及其经济影响》为题,发表于《文史哲》1983年第6期。迄今为止尚未见有以近代中国内债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教材和专著问世。不过,近年来旧中国内债史资料已有较多刊布,如在《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的有关财政经济分册里,以及若干金融机构资料集里,都可以较方便地查到(注:这方面的资料集见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1912-1949》(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交通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1907-1949》(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上海市档案馆编《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一些档案部门已对馆藏史料进一步整理开放。在阅读了上述著述和资料文献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关于内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以就教于学界同仁。由于旧中国政府举借的内债债项甚多,情况不尽相同,本文以1927-1937年期间南京国民政府举借的内债为例进行讨论。这不仅在于资料颇为集中,而且相关的研究成果也较丰富,笔者的探讨可以有明确的比照。 一、内债与公债 千家驹《旧中国发行公债史的研究》一文,把研究对象概括为“旧中国发行公债的历史过程和它的影响”。在《旧中国公债史资料》的附录统计表中,有债券名称、发行定额、实发行额、担保品、利率等要件。从该《资料》所收入的大部分公债库券条例中,还可以看到关于发行主体、票券面额、是否折扣、是否记名、还本付息日期、清偿期限、票券其他功能等要件,以及关于票券发行机关、还付付息经理机关、基金保管机构的规定。这些当然都属于研究对象。附录统计表的最后一栏“其他”,给出了某些债款要件改变的情况,提示内债关系本身是一个过程。近年来关于内债整理的成果问世(注:参见王晶《1932年的公债风潮: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界关系述评》,《档案与史学》2000年第3期。),表明已有研究者关注内债关系的延续性和阶段性,把与债项各要件有区别但又密切相关的内债风潮和理债问题列入研究范围。 研究内债史往往要对许多债项进行梳理和统计,得出相关结论。但是如果未关注某些性质不同的债项,或者将这些债项混同于常规债项,得出的结论就可能是不周全的,可能只注意到内债问题的共性而未达及特性,没有揭示内债问题的某些重要内涵。如果确有上述疏漏,那么与较长时期以来对“内债”与“公债”两个词的混用、误读有关。 在近代中国财政史上,内债与公债的区别是清楚的。公债即国家公债,包括内国公债和外国公债,“内债”与“外债”则是相应的简称。内债,指中央政府在国内以信用方式向个人或团体筹措资金,其债权—债务凭证的形式可有公债票、国库券与合同、契约之分。反之,在国外举借、或向外国债权人举借的,便是外债。在给定研究范围内,用“公债”来表示“内债”并不会导致理解上的歧异;但是,有些著述在对“内债”、“公债”做统计或统计性评述时,只列入采用公债票、国库券形式的债项,省略、忽视非债券形式的内债,混淆了不同形式债项之间的区别;对于债券形式的债项,公开发行谈得较多,以债券抵押借款甚少提及,语焉不详。这就容易对复杂的内债问题做简单化的理解。 1927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举借了大量内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至于举债总额,几种研究成果的记载有所出入。千家驹记为:“综计自一九二七年到一九三六年这十年之内,南京政府正式发行了二十六亿元以上的内债”(注:《旧中国发行公债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第124页。)。杨荫溥的遗稿《民国财政史》谈道:“本期十年内(1927-1936年)先后发行了内债二十三亿二千一百万元”(注:杨荫溥:《民国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65页。)。与以上两个统计数字出入较大的是《民国社会经济史》:“综计1927-1936年间,共举内债43.42亿元。”(注:陆仰渊、方庆秋主编《民国社会经济史》,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257页。)新近问世的研究成果中,也有沿用此说的:“1927年至1936年间,国民党政府发行有担保的内债总额43.42亿元。”(注:刘克祥、陈争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简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2页。)千家驹明确把1936年发行的统一公债14.6亿元定义为“调换旧债”,未计算在新发行各债的总额内(注:《旧中国发行公债史的研究》,《历史研究》1955年第2期,第124页;洪葭管主编《中国金融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6-307页也明确指出统一公债与其他新债的区别:“1936年,国民党政府共发行各种公债208200万元,除统一公债14.6亿元是旧债外,新债发行额达62200万元。”);而且也没有把1928年的5亿元“国民政府财政部建设公债”计入(注:据建设公债条例第三条,该公债发行期限及办法未定。(《旧中国公债史资料》,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7页)千家驹把1928年的发行总额计做1.5亿元(同上书,代序言,第19页),显然未计入该建设公债。但是“建设公债”的要件列入该书附录之统计表中(同上书,第370页)。)。那些大大超出千家驹统计数的结论,很可能把统一公债与“建设公债”一并统计在内了。笔者认为,举借新债与整理旧债,拟发而嗣后实际未发、或虽发但名称和数额已与最初条例不同之债项,都应列入1927年至1937年期间内债史的研究范围;但如果都计入各债项总数,宜对有关情况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