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32年12月18日上海《申报》刊出了宋庆龄、蔡元培、杨铨(杏佛)、黎照寰、林语堂等人 以筹备委员会名义发表的《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不久,鲁迅和胡适都加入了同盟 。鲁迅被推选为上海分会九个执行委员之一,胡适被推选为北平分会执行委员和主席。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据冯雪峰说,是一个“当时[中国共产]党所发动和领导的政治斗争团 体”(注:《雪峰文集》第四卷第540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 ,据胡愈之说,“这实际是第三国际下面的‘济难会’,‘济难会’是声援救济各国 被压迫的政治犯的,募些捐,由各国有名望的特别是进步知识分子出面号召,是国际组织, ‘民权保障同盟’实际是它的分会。”虽然接着他慎重地声明:“这是我个人理解,不知能 否这样谈。”(注:《鲁迅回忆录》(散篇中册)第1002页,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 可以认为他的这个理解是合乎实际的,《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可以 证实这一点。首先,《宣言》宣示了这个组织的国际背景,它说: 各先进国家皆有保障民权之世界组织,由爱因斯坦、觉雷塞、杜威、罗素及罗兰之 流为之领导,此种组织之主要宗旨,在保障人类生命与社会进化所必需之思想自由与社会自 由。根据同一理由,我辈提议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之组织。(注:《蔡元培全集》第六卷第230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本同盟之目的”,这篇《宣言》列举了以下三项: (一)为国内政治犯之释放与非法的拘禁、酷刑及杀戮之废除而奋斗。本同盟愿首先 致力于大多数无名与不为社会注意之狱囚; (二)予国内政治犯以法律及其他之援助,并调查监狱状况,刊布关于国内压迫民权 之事实,以唤起社会之公意; (三)协助为结社集会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诸民权努力之一切奋斗。(注:蔡元培全集》第六卷第231页,中华书局1988年版。) 三项目的,第一第二两项都是关于声援和救济政治犯的。只有末一项属于一般意义的人权 。胡愈之把它理解为第三国际济难会的一个公开机构是并不错的。 鲁迅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情。在这以前,他已经参加过中国自由 运动大同盟,参加过中国左翼作家联盟。这都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团体。就说参加自由运 动大同盟这事吧,他就对冯雪峰说过:“这样的团体是不能做甚么事情的,只能发一个宣言 。”(注:《雪峰文集》第四卷第537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 可是他还是按照共产党的愿望同意列名为发起人之一。这一回的加入中国民权保障同 盟,他也有类似的想法。1933年2月12夜他致友人台静农的信中就说:“民权保障会大概是 不会长寿的,且听下回分解罢。”(注:《鲁迅全集》第十二卷第150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 对于它所能起的作用明显表现出并没有多大信心。他的 参加,主要的意义是表明政治态度,也就是冯雪峰所分析的,“在革命与反革命的阶级斗争 最剧烈的时候,鲁迅先生就不仅把思想态度,而且把他站在共产党方面的鲜明的政治态度, 也宣告于世了。”(注:《雪峰文集》第四卷第174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 至于胡适,正如人们所知道的,他并没有鲁迅这样的政治态度。他之所以自愿加入这个实 际上是共产党发动和领导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甚至同意担任北平分会主席,仅仅是因为这 个“同盟”的名称“民权保障”,对他具有太大的吸引力。人权问题,正是他这几年间深入 思考和论述的一个题目。1930年,他出版了一本《人权论集》,书中除了罗隆基的三篇和梁 实秋的一篇之外,全是他的文章。从这书里,人们可以看到他关于人权(民权)问题的意见。 首先,胡适对于当时国民党执政的中国的人权状况很不满意。他称那个时候是“人权被剥 夺几乎没有丝毫余剩的时候”,“不知道今日有何法律可以保障人民的人权”(注:《胡适文集》第五册第524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在《人权与约法》一文中,他举了两个侵犯人权的事例。一个是他的朋友、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 因为言语上顶撞了蒋主席,遂被拘禁了若干天”。另一个是唐山驻军一百五十二旅将一商人 严刑拷打致残引起罢市才得释放。针对这些无法无天的行为,胡适呼吁法治,他说: 法治只是要政府官吏的一切行为都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权限。法治只认得法律,不 认得人。在法治之下,国民政府的主席与唐山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都同样不得逾越法律规定 的 权限。国民政府主席可以随意拘禁公民,一百五十二旅的军官自然也可以随意拘禁拷打商人 了。 但是现在中国的政治行为根本上从没有法律规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自由也从没有 法律规定的保障。在这种状态之下,说什么保障人权!说什么确立法治基础! 在今日如果真要保障人权,如果真要确立法治基础,第一件应该制定一个中华民国 的宪法。至少,至少,也应该制定所谓训政时期的约法。(注:《胡适文集》第五册第52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