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与处理大学、政府、市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正在成为当今高等教育实践领域和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西方国家,大学的法律地位主要是指“在与权力关系中的大学的存在形式”,是关于大学与政府关系、大学自治的法律解释与规定。大学的法律地位因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传统、社会政治结构等的差异表现出多种样式。如果依照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由强渐弱加以分类,那么大学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私法人(私立大学的法律地位)、公法人(公法上规定的社团、团体)、独立建筑物(建筑物法人)、非独立建筑物(政府的下属机构)。我国的大学在建国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其法律地位没有被人意识到。《高等教育法》中有关大学法律地位及自主权的规定是一次有重要影响意义的突破。面对加入WTO的现实,笔者认为关于大学法律地位的讨论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只有从大学与政府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大学的法律地位,并在法律中对政府的管理权限和大学的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才能找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与政府关系的恰当定位,为大学的发展开辟广阔的空间;(2)讨论大学的法律地位,不仅是在法律层面上探讨大学与政府的关系,更期望在观念层面、制度层面上引发人们的深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