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02)02-10-08 一、序言 当前,日本的高等教育财政,尤其是大学的财政,正在进行着一场巨大的变革。在围绕桥本内阁的行政改革会议所提议的国立大学与国家行政机构要分离的独立行政法人化课题进行具体讨论的基础上,去年6月,作为小泉内阁推行的结构改革的一环,文部科学省又新推出了通过国立大学的重组、合并,引入民间经营机制以及第三者评估等改革,实现竞争的导入,即“大学(国立大学)的结构改革的方针”。 尤其值得注目的是,在改革方针的最后,政府提出了改变以往对国立大学、公立大学以及私立大学即根据大学的设置形态分别进行财政支援的层次管理的政策,以及对所有的大学进行业绩评估,并推行将评估结果与资金交付相结合的竞争性政策。这意味着以往以不明确形式实行的财政支援的差别化方针,在这次改革中将出现以明确的形式来促进大学之间竞争性方针的转变。目前,不仅是国立大学,即便公立、私立大学也同样面临着如何适应电子化、国际化、信息化的社会环境的课题,以及如何适应政府的政策调整的课题。政府除了积极推行上述的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以外,最近,管辖公立大学自治体的总务省也开始讨论公立大学法人化的问题。因此,设置形态以及新法人组织中的财政、财务管理是当前国立、公立大学面临的共同课题。与此相对,私立大学虽然不直接参与这项改革,但是现在也面临着针对供给逐渐过大的高等教育的环境变化,如何进行经营改革的问题,特别是财务管理的改革(效率化,根据资源的战略性分配进行差别化管理)是私立大学面临的当务之急。 在这种环境中,本文的目的是,以3种设置形态中处在最急剧变化的国立大学为中心,探讨各大学目前所面临的课题。因此,在这里不包括特殊法人(放送大学)和大学校。在下一节,概述国、公、私立大学的财政制度。在第3节,分别说明3种设置形态的政府财政支援的框架。根据以上的论述,在第4节,通过对个别大学的案例分析,来明确3种设置形态的高等教育机构在大学财政结构上的差异。最后,围绕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对今后的财政、财务上的课题展开探讨。 二、大学的财政制度 (一)国立大学 1.国家财政制度概要 国立大学的财政,是通过国立学校特别会计进行管理的。特别会计是区别于构成国家财政管理的基础的一般会计,是37种特别会计的一种。这种特别会计,也是遵从议会民主的统一管理这种财政的基本原理,由文部科学大臣作出年收入·年支出的预算,送交财务大臣,然后由内阁连同一般会计预算一起向国会提出,并通过审议表决。另外,在决算方面,由文部科学大臣制作年收入·年支出的决算表,和上述的预算计算表一起送交财务大臣。最后,由内阁将一般会计的年收入·年支出决算和会计检查院的检查报告提交国会。也就是说,这与要在后面提到的公立大学、私立大学的仅仅是国家财政支援的一部分接受国会的统一管理的情况截然不同,伴随着国立大学的教育研究活动而产生的年收入和年支出的总额,都要接受预算的议会的事前统一管理,以及会计检查和决算审议的事后统一管理。 2.财务上的特例 由于以国立大学为首的国立学校的管理运营和一般的行政事务间存在着许多相异点,因此根据一般会计的相关法令进行经营管理,会导致许多与实际相脱离的问题。同时,政府也从顺利推动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教育内容的改善的必要性出发,制定了区别于一般会计的国立学校特别会计(依据的法律是国立学校特别会计法)。特别会计是根据财政法第13条第2项为法律依据,通常被分为事业特别会计,区分特别会计以及资金特别会计3类。国立学校特别会计,属于其中的区分特别会计的范畴。也就是说,国立学校特别会计不具有企业的或者独立核算的管理运营的性质,实行的是从一般会计转入的措施。鉴于这一特殊性,在国立学校特别会计中制定了以下一系列与一般会计不同的财务会计规定。 (1)预算构成 与其它部委的研究机构或者设施是以个别的组织单位进行预算不同,国立学校特别会计的年支出预算是将全国的国立大学,包括高等专门学校在内的国立学校,全部包含在预算内计算。至于各个大学的预算分配,文部科学省是以各国立大学的学生数、教师数、学科数为基础,以期达到教育研究顺利有效地进行。 (2)借入金制度 国家的年支出,是根据财政法第4条第1项的有关规定,由公债或者借入金以外的年收入作为资金来源(注:但政府认可了公共事业费,出资金以及贷款的资金来源可以来自于公债发行或者借入金。)。与前者不同,在国立学校特别会计中,作为财政法第4条的特例措施,只有在必须支付附属医院的设施费等的时候,才能利用借入金制度。另外,在支付上出现现金不足时,可以暂时采用借入金制度。 (3)剩余金的积累、使用 在国立学校特别会计中,当决算出现剩余金时,以收纳的金额(附属医院收入、学费以及入学金等的自我收入)超过年收入预算额的部分为限度,作为储蓄金积累。此外,如果在此基础上还出现剩余时,就将剩余金额结转到来年度的年收入中。在这里,储蓄金意味着现金剩余的积累,作为年收入年支出以外的款项进行经营管理(财政法第44条的“特别的资金”)。当每一会计年度的年收入年支出的决算上出现不足时,可以用这种储备金来补充决算的不足。 由此可见,该制度是允许超过事前预测的自我收入在特别会计内部中进行保留的规定。同时,在来年度以后的预算核定中如果不立即加以修正,这项制度可成为诱发学校增加自我收入的动因。 (4)委托经营管理金 当国立学校接受以奖学(学术研究支援以及学费支援等)为目的的捐赠款的时候,捐赠者把捐赠款交付于国立学校的负责人,同时也把捐款的经营管理权委托于国立学校的负责人。这是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被准许的国立学校特别会计的固有制度,其目的在于确保大学运营管理的自由度。一旦捐赠款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国立学校的负责人,那么,这笔委托经营管理金就不再接受预算科目的限制或者会计年度独立原则的适用。当然,也就不存在着使用途径的限制,并且也可以跨越数年度支出。如此而言,委托经营管理金可谓是一笔极其灵活的资金。此外,对于捐赠给学科或者研究部门的经费,也将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