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我国开始启动与高校招生并轨改革紧密相联的收费政策改革试点,随着该项政策于1997年在全国范围的全面铺开,我国免费上大学的历史宣告结束,缴费上大学成为现实。如今,缴费上大学不仅得到公众的普遍接受,而且学杂费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经费的基本来源之一,在高等学校收入中的比例也逐年上升。收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高等教育的经费短缺矛盾。然而,自收费政策实施的第一天起,有两个基本问题就一直困扰着我国有关学者和政策实施者:第一,收费标准该如何确定才能既有效地制止“乱收费”,或不会因逾越入学者及其家庭的经济与心理承受能力而成为阻碍入学者升入大学的原因,又能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第二,无论是否收费,贫困大学生总是存在的。实施收费政策必然要求政府和高校等有关方面为更多的贫困大学生提供资助。那么,资助应该采取哪些方式?各种方式之间的关系及比例如何?这两个问题得不到合理、妥善解决,收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必定会因出现偏差而遭受阻力。 追根溯源,探讨学费标准与学生资助必定要考虑教育成本。因为学费标准的确定要以教育成本作为基本依据,而学生资助(帮助学生入学和保持在校学习)在一定程度上作为教育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研究也与教育成本密切相关。由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缴费标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社会及学生家长承受能力因地、因校(或专业)确定”。1996年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也提出“学费标准应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要求高等学校在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等问题进行说明。可见,基于收费政策的高等教育成本问题已远远超出了学术界的研究范围,进而受到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毕竟,收费政策的实施始终离不开教育成本,要以教育成本作为基本依据。 在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本科生教育将依然是高等教育的主体,高等教育收费也主要是本科生教育收费。本科生教育成本研究是高等教育收费政策研究的起点,可对其他层次的高等教育成本研究提供参考,因而可将其作为整个高等教育成本研究的切入点。 二、高等教育成本相关原理与现实评述 教育成本是西方经济学者试图把经济学中的成本应用到教育方面的产物,是随着教育经济学研究的深入发展而提出来的。西方的人力资本理论是教育成本的“源头活水”,该理论的创立者,美国现代著名经济学家舒尔茨(Schultz)认为,教育投资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学校可以视作专门‘生产’学历的厂家,教育机构(包括各种学校在内)可以视为一种工业部门”,(注:舒尔茨.教育的经济价值[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20-21.)因而,同厂家或工业部门一样,学校或教育机构也要重视教育费用问题,“费用问题是教育经济学研究中的基本问题”。(注:李少元.教育经济学纵横谈[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7.57.)舒尔茨首次提出教育成本主要是政府拨出的教育经费和私人所付的学费。继舒尔茨之后,最先把教育成本与学费联系起来,并对两者关系作考察的是美国当代著名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BruceJohnstone)及其创立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该理论基于“受益者付费”原则,把高等教育成本分为教学成本、学生生活成本以及学生放弃收入三大类,认为按适当的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一部分学杂费以补偿教学成本,同时对贫困大学生提供资助是必要的。按照该理论,本科生所交纳的学杂费是用于补偿本科生教育成本的,任何将本科生的学杂费用作补偿非本科生教育成本、挪作它用的做法都违背了“受益者付费”的原则,进而有违于社会公平和损害本科生的个人利益;另外,助学金、学生贷款及勤工助学等资助的补贴金是教学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注:Johnstone,Bruce(1986),Sharing the Costs of Higher Education: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in the United Kindom,the FederalRepublicof Germany,France,Sweden,and the United States,New York:College Board,p.6.)至今,西方学者对教育成本的研究内容已涉及教育成本的计划、预测、决策、管理、控制、评估或影响因素等等,其中的某些研究成果对我国高等教育成本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具有借鉴意义。当前最明显的例证是,由于约翰斯通的成本分担与补偿理论适应了我国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改革的需要,所以一经传入,就得到了接受与认同。 我国对教育成本的研究尚处于初探阶段,对高等教育成本概念的认识、项目的划分及核算方法等都有待于深化。此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按学生类别对高等教育成本再作划分的研究或探索几乎没有,本科生教育成本作为高等教育成本主体的重要部分的重要性被忽视了,其特殊性被淡化了。本科生教育成本几乎完全被高等教育成本所代替。这些情况不利于准确地认识本科生教育成本,会导致本科生教育成本信息匮乏与失真。而由于本科生教育收费政策的实施必须以本科生教育成本信息为依据,如本科生教育收费标准的制订要以准确的本科生教育成本数据为依据,因而这种本科生教育成本信息的匮乏和失真,最终会影响本科生教育收费政策的实施。 另外,我国有关高等教育成本的原理一般是在收费政策出台之前构建起来的,或者并非基于收费政策的改革而提出来的,因此不宜作为本科生教育收费的政策依据。最典型的例证是有关成本项目和成本核算的原理。成本项目是高等学校进行会计核算的对象和实行成本核算的基本依据。长期以来,我国教育事业费的开支项目构成学校的成本项目,高等学校所使用的成本项目一贯分为两大块,即人员性经费和公用经费。前者包括工资、补助工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及奖助学金;后者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差额补助费和其他费用。这种成本项目是按原有会计核算体系为基础而设计的,不适合作为本科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依据,主要原因是它未能区分高校的费用与成本的差异,没有划清成本项目与非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其中包含着许多非教育费用,难以准确地反映高校的成本行为和成本水平。我国1995年的一项研究,从高等教育拨款的角度,特别为高等学校制定了一套成本项目,以其作为政府为高等学校拨款的相关参数。这项研究把高等学校经费分为教学费用、公共辅助教学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学生生活费用、建筑维修费用、后勤服务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等。(注:官风华,魏新.高等教育拨款模式研究[J].教育研究,1995,(2).)这套成本项目克服了原成本项目的某些弊端,如区分了高校费用与成本之间的不同,划清了成本项目与非成本项目之间的界限,但如果要作为本科生教育成本分担与补偿的依据,则仍待改进或调整。因为它没有反映学生资助和固定资产折旧等重要费用,同时离退休人员费用由于与本科生的培养无关,不宜作为本科生分担与补偿的对象,应予从中剔除。对于有关成本核算的原理,其内容主要集中于社会直接成本的核算模型上。我国的社会直接成本核算模型一般都是学者在参照原有高校会计核算体系及成本项目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它们若用于本科生教育成本核算不太合适。原因主要是:大多数模型基本上没有考虑教育经费、教育费用以及教育成本之间的不同,把学校的一切支出或发生的费用都确认为教育成本,没有剔除非教育费用,即无关费用,因而经由这些模型核算的结果粗糙、不准确;有些模型虽然考虑了教育费用和教育成本之间的不同,并剔除了无关费用,但却过于复杂,操作起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