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我随“中国高校招生、考试赴美国、加拿大考察团”,先后考察了加拿大的不列颠大学(简称UBC)、维多利亚大学、多伦多大学和圣力加文理科学院(Seneca College of Applied Arts & Technology),美国的纽约城市大学(The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的史泰登岛学院(The College of Staten Island)、耶鲁大学、宾西法尼亚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和比奥拉(Biola)大学。通过此次北美地区高校的考察,我们掌握了大量美、加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信息,加深了对这一地区高等教育的了解,特别是加深了对其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的了解,对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有着重要的启迪。 一、关于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评价问题 在国内,对北美地区的高校招生,存在不少误解。其中之一就是认为北美地区大学招生没有考试制度。其实并非完全如此。加拿大的大学本科生确实没有统一的招生考试,但是各大学对于入学申请者的考察是相当全面和严格的。有意思的是,多伦多大学的一位负责人认为,没有统一的考试制度,为学校录取学生带来了诸多不便,尤其是如何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申请人;如果有统一的考试制度就会好得多了。因此她表示,很有兴趣从中国得到关于统一入学考试的经验和做法。在美国,虽然没有统一的国家入学考试的做法,但是美国有全国公认的民间考试中心。这些考试中心的考试结果一般成为各大学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所以,事实上美国是存在着入学考试制度的。各大学录取本科生的重要依据是SAT的考试成绩,录取研究生的重要依据是GRE成绩,国际学生还必须有托福(TOEFL)成绩。 我们在思考我国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时,似乎不应对统一的考试制度做简单的否定,甚至可以说,至少在目前的条件下,统一考试制度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当然,美国的同行在考虑录取学生时,着眼点比我们全面。他们重视考试成绩,但并非仅仅考虑成绩,还考虑申请人以往的学业表现和综合素质以及受教育的公平问题等等。尤其是研究生的录取,他们重视对申请人的研究能力和文字写作水平的考察。这是很有见地的。这种多元考察学生的做法,比我们现在许多大学实际上只注意统考分数,而忽视对其他因素的考察,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更加严格的选拔方法。因此,在讨论我国招生考试制度的改革时,不应该把问题放在是否需要有统一的考试制度上,而应放在如何使这种考试制度更加完善,使选拔的关注点更加多元和全面上。尤其是对研究生的选拔,更应重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研究能力和写作水平的考察。当然,统一考试是否完全以目前的这种形式进行,倒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我国每年一次统一的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制度,有利于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但是,随着研究生报考人数的大幅增加,各院校考试组织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能否借鉴美国的做法,把统一考试工作与学校的选拔适当分开,统一考试主要由民间考试机构承担,考试的学科体系可以参照GRE,其性质定位在基础考试上;每年的考试次数可以增加到两次;考生在取得考试成绩后,向有关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这种基础考试与学校的招生适当分开的做法,可以使学校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研究生应该具备的综合素质的考核。 二、关于加大院系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招生自主权问题 从北美地区的研究生招生情况来看,院校和导师都具有较大的自主权。相比之下,我国不论是学校还是院系和研究生导师,在招生和录取问题上,基本上都处于比较被动的状态。从宏观上看,我国的研究生招生规模是自上而下确定的,教育部统筹安排全国所有院校的招生规模,院校统筹安排其内部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院校内部的招生单位再根据从学校分得的规模数向各专业和导师下达具体的指标。这种做法有其历史的由来,也在一定意义上确保了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序性。但是,它也削弱了学校作为独立办学法人的主体地位。学校成为消极接受上级机关指令的附属机构,既不利于学校办学积极性的调动,也不利于学校作为独立法人的责任意识的培植。从微观上看,在录取学生的过程中,分数线由教育部统一划定,破格录取的比例也由教育部下达,最后的录取名单也须经过由教育部组织的有关工作机构检查,并经教育部批准。这种做法的积极意义是有利于保证研究生录取的基本质量,并在一定意义上确保招生的基本公正,然而其消极的意义也不容忽视。通常,经过教育部统一划定录取分数线以后,分数几乎成为了录取的最主要的考虑因素,甚至是惟一的因素。这对于学生的备考和学习都会产生不良的导向。在实际的招生过程中,有些导师并不满意于一些高分学生的研究潜质,但不予录取又生怕惹来有失公正的嫌疑。这种尴尬状况的出现与学校和导师缺乏挑选考生的余地和没有形成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的指标体系有很大的关系。因此,如何使学校真正体现其独立办学的法人主体地位,使其对招生工作的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都具有较大的独立权项,包括独立地决定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独立地为其录取研究生确立学术标准,并对其行为尤其是办学质量与声誉负责等等,应该成为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当然,在目前社会的道德状况不尽如人意,部分高校自律意识不强的情况下,推进这一工作确实不宜操之过急。但是,加大放权力度,还权于学校,应该是改革的方向。建议有关部门设计出过渡性措施,使这一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首先,对于招生规模的确定,建议分三步推进改革,以便最终把确定招生计划的权力还给学校:第一步,选择一批办学自律意识较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的学校,试行由国家下达计划内招生指标,由学校自行确定计划外招生指标的做法;第二步,面对全部研究生教育的院校,全面放开国家计划外招生指标的控制;第三步,全面取消国家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指标划分,由院校自行确定研究生招生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