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起有效的助学贷款偿还制度,使解决贷款收回难的问题从制度上得以保证,从而消除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经办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是完善我国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当务之急:(1)确定适当的回收期限,建议将还贷期限延长为学生毕业以后的5-10年左右,学生可在借贷发生后即开始还贷,也可以在毕业后开始还贷;(2)选择理想的贷款回收机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通过社会保险部门回收贷学金可能是比较理想的,而且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用家长或学生本人未来的社会保险费作助学贷款的“抵押”和“保障”也有其独特的优势;(3)采取可行的还款方式。我国助学贷款的偿还,可以采用“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并作适当改进;以月为期、每期还贷不少于政策规定的最低下限(可不定上限)的定额来还贷。所谓的定额,可由还贷者每月的实际收入按一定的比例算出,也可以按其每月的实际收入扣除所得税后余额再按一定的比例得出;(4)制定贷款偿还减免的相关政策。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提前还贷或学习国家急需的专业或赴边远地区从事艰苦工作,应制定相应的减免贷款条款;(5)预防贷款偿还拖欠。为此必须在不断完善助学贷款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助学贷款的立法,使助学贷款管理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