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正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过渡,1999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已明确提出,到201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接近适龄青年的15%。高校扩招为人们提供了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问题亦引起人们更多的关注。高考是我国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是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入口”。新世纪之初的高考制度应如何改革,从而使高等教育机会均等逐渐实现,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良性发展,在科教兴国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一 追求公平是人们古已有之的理念。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吕氏春秋·贵公》中言,“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墨子·尚同篇》中说,“夫明乎天下之所以乱者,生于无正长”。在西方,古希腊的思想家们把公平规定为和谐与秩序,柏拉图理念论的核心即是公平,认为公平就是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各得其所,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首要条件。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理论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与体现。教育公平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有所变化。教育公平的观念源远流长,孔子在两千多年前就已提出“有教无类”的朴素思想,古希腊雅典的公民教育也隐含了民主教育的思想。近代社会曙光初现之际,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就致力于把新兴的市民阶级要求的“平等”推广到教育方面来,寻求教育的公平。到18世纪末期,教育公平的思想已在一些西方国家转化为立法措施,在法律上确定了人人都拥有受教育的平等权利。马克思在1886年提出“教育是‘人类发展的正常条件’和每一个公民的‘真正利益’”的教育平等性含义。(注:马克思恩格斯论教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79.127.)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更是首次把“受教育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不论社会阶层、经济条件、父母的居住地,一切儿童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公平被理想地体现为法律上的教育权利平等。 然而,法律上的教育权利平等的理想并未在现实中实现。经过西方社会科学家的大规模实证调查,发现教育平等还广泛受教育机会的各种社会及其他不平等因素制约,如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社会阶层、人口发展等。由此,教育公平由教育权利平等进一步延伸为教育机会均等。1960年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大部分,“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观点、民族、社会出身、经济条件、家庭背景之上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其目的在于取消或减弱教养中的均等对待”;“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注:钱志亮.关于教育公平问题的探索[J].中国教育学刊,2000,(1):61-62.)可见,教育机会均等并未假定所有个体在各方面基本上是平等的,因而它要求每个个体应该根据其天赋取得各种机会。 教育机会均等作为教育民主化的重要内容,是世界各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由于事实上存在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个体才能、禀赋的差异和不平等,教育机会均等具有鲜明的价值取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方面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整个社会的公平是有紧密联系的。教育机会均等是社会公平与教育基本理念对教育活动的一种基本要求。教育活动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通过教育的体制、结构、评价以及教育过程中的分流等因素所具有的选拔作用,将各种不同类型的人才输送到社会的不同位置上去。在存在各种不平等的社会中,教育能增强人的社会能力,提供相对公平的竞争和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改善其生存状态,缩小社会性的不公平。 二 教育机会均等的含义和要求在不同层次的教育中是不同的。义务教育的机会均等是个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和政府不仅要为其实现创造必要的外部条件,而且必须从内在的方面保证它的实现,即通过对学校、教师、教学内容、招生等具体教育环节和过程的法律规定,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的落实。非义务教育的机会均等作为人们一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并不完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分配的平等和公正,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与市场交换有所不同的争取性的平等与公正。这些非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的获得,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个人的努力以及通过这些努力而达到的某种水平或具备的某些能力,而不完全是依靠国家和政府所给予的。当然,这种争取性的平等与公正的保障也是国家的责任。 作为教育顶层的高等教育,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原因,教育资源有限,并不能使每一个适龄青年都能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指所有社会个体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外部条件是同等的,不能因为个人的某些外在条件的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召开的首次世界高等教育大会上通过的《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和《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优先行动框架》提出的重要原则之一就是:能否被高等院校寻取应根据那些想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的成绩、能力、努力程度、锲而不舍和献身的精神,而且一个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均可被录取,其以前所获得的实际能力应得到应有的承认。因此,任何人不得因其种族、性别、语言、宗教、经济、文化或社会差别或身体残疾而被拒绝接受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应根据个人成绩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使更多人接受高等教育。(注:杨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东方文化,2000,(6):8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