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管理是教学、科研活动中的特有现象,也是高校管理活动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明确学术管理活动中的权力存在方式、权力性质、权力关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是有效地进行学术管理的需要,也是有力遏制学术管理活动中腐败现象的需要。 一方面,近几年发生的许多高校法律纠纷都与学术管理活动中权力的行使问题有关。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中,原告方所挑战的实际上并不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具有进行裁决的行政权力,而是对这个组织是否具有“学术权力”提出了质疑。专家们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的应该是实体性审查权力,还是程序性审查权力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除了行政权力之外,有没有学术权力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赋予了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某种程度的实体性审查权力,因此,这个问题同时是对我国现行学位法制合理性的置疑和挑战。因为一个仅有行政权力而不具有学术权力的组织,当它对一个具体学术问题进行裁决时,其合理性与正当性势必受到置疑和挑战。 另一方面,在时下被反对和声讨的“学术腐败”现象中,既有学者个体的学风问题,也有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腐败问题。前者本质上是学者个体的学术道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的实际上是后者,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它的滋生、蔓延和难以遏制,使学者的相关个体权利甚至学术机构的集体权利正在受到威胁。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腐败现象,不仅存在于行政权力行使的过程中,而且同样存在于学术权力行使的过程之中。因此,研究学术管理活动中的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也有利于分清这些“腐败现象”的性质,对症下药,建立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正确区分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有效地进行学术管理 高等学校是一个由各种学科和不同层次的行政组织组成的复杂系统。作为学术组织系统,它包含了各种学科专业的各种形式的学术组织,各种学科的专家、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依据自己的地位和任务,在各种学术组织中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作为行政组织系统,又有着较为复杂的层次结构和各种隶属关系。高校学者,既归属于学科,又隶属于行政组织。作为一个大型的教学、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系统,其正常运行要求高等学校不能使自己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因此,学术性的学科和行政性的组织系统并存,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并存,就成为高校的组织特点和权力现象。高校是学术机构,不是行政机关,高校的这种性质和权力现象,导致了高校权力关系的如下结构特征:学术权力作为一种内在力量发挥着支配作用,行政权力则作为一种外在的结构形式维系着高等学校组织的存在和发展。而在高校的管理实践中,因不能正确地区分和发挥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功能和作用,往往导致难以有效地发挥学术管理的效能。 1.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学术权力在性质上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行政权力的“权力”,它的存在与否,依赖于专家的专业背景和学术水平,而并不依赖于组织和任命。正如有人所概括的:行政权力的核心是“权”,权大力大;学术权力的核心是“力”,力大权大。学术权力的有无及其大小,并不取决于权力行使人的一般身份和组织的称谓。就象学者被任命为大学的校长、处长,而校长、处长的权力仍然是行政权力一样,教授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由专家学者组成的组织,并不意味着学术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只能是基于行使人从其学科专业背景出发所形成和达到的专业水平和学术能力。一个教授、一个学术委员会委员甚至一个院士,当他进入一个他所基本不了解、不熟悉的学科领域时,他便不再具有学术权利。由于学术是不断发展的,学术权力没有持续的支配力,一个长时间不从事或脱离学术研究的学者,当他面对全新的问题时,他的学术发言权也会大大降低。 也正是由于学术权力区别于行政权力的特殊性质,学术权力一般难以接受司法审查。学者的学术良心和学术道德在学术权力行使过程中至关重要。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中的业务水平评价是通过行政权力还是通过学术权力?对两种权力行使过程的限制和监督一般是不同的。一个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其考试成绩排名第一、科研成果数量第一,因其未被学校“择优录取”而诉至法院。如果这个“择优录取”过程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结果,其正当性容易接受司法审查。但如果这个“择优录取”过程,即对考生学术水平的鉴定过程始终是学术权力在起作用,行政权力只不过是起了保证和维护学术权力的作用,例如导师小组对该考生未获“择优”的原因解释为:该考生虽然考分第一,但面试结果表明其业务基础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好;其成果数量虽多,但和其他考生相比较质量较差。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争议便难以接受司法的干预。 2.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在存在和实现方式上是不同的。学术权力(power)产生于“学术权利(right)”及其民主形式,它包括个人的学术权利和由享有学术权利的个人集合而成的组织;而行政权力则只能产生于制度和正式的组织。学术权力有时通过行政权力加以确认和形式化,但行政权力并不能导致学术权能的产生、增大或减少。制度和组织只能形成和导致行政权能,而不能导致学术权能;行政权力即使在被赋予管理学术事务的职能时,仍不具有学术权能。 学术的性质决定了学术权力应是一种通过民主方式取得的学术共识和共同见解。但从现象上看,“学术权威”在很多情况下是学术权力的代名词。我们通常所说的“学术权威”,是指学者在其专长的学科专业领域中,由其学术水平、学术资历和学术贡献所决定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学术声望和在相应学术组织中承担的角色。学术权利的性质要求学术平等,要求以民主的方式而不是以权威专断的方式来表现学术权力。因此,学术权力没有类似于行政权力那样的纵向的层次性和隶属关系。学术的性质决定了学术权威的个人见解不能强加于其他学者,即使那些被称为“学术权威”的具有较大学术声望的学者个体,他们与其他学者之间的学术关系也应该是平等的,而不应象行政关系中的上下级间关系那样,可以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要求一个比自己学术职称低或学术资历浅的学者服从自己的观点或见解。学术权力的实现方式应不同于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不应以非民主的权威形式出现,以避免学术权力的“异化”而出现压制学术自由的“学霸”。作为集体学术权力的构成方式,必须贯彻民主原则。这是学术权力的学术性、可靠性和公正性的基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