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916(2002)01-0010-05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颁布并实施,并成为高等教育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第一,国家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确立了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管理体制改革是核心”这一指导思想,加快了改革的步伐,通过“联合办学”(即“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等途径进行了大幅度管理体制的改革,这些改革举措成为引人关注的热点。“到2000年底,已有556所高等学校经过合并调整为232所,并调整了509所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组建了一批新的综合性和多科性大学”[1]。基本上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第二,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还没有实现,无论是国家教育行政官员,还是高校的管理者,抑或理论工作者,都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许多深入的研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研究现状,展望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有理论与实践价值的。 一、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涵义 研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涵义,首先须界定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概念,关于什么是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过多年的研究,学者们的分歧不大。较为一致的观点是:“在高等教育活动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组织运行方式”[2]。它既含宏观的政府、社会与高校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组织运行方式,也含微观里的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具体包括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就业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等。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涵义不同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它“是指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或行政体制)以及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3]。从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资体制、招生就业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等体制性因素看,虽然二者有部分交叉的内容,但并不是完全等同的。如,高校布局结构调整中的“调整结构”就不同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如果把二者混淆起来,“其结果可能掩盖了管理体制中的根本矛盾,导致改革遇到挫折甚至失败。”[3]在这里,我们只探讨关于政府与公立高校宏观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的问题,即中央、地方两级政府对高等学校实施管理的体制问题。 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与内容,学者们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基本观点是趋于一致的,其中,张彤、邓晓春等学者[4]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1.目标: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使高等教育管理系统的运行更有效率。具体目标是理顺三对关系,即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和高校的关系,管理者和举办者、办学者的关系。现阶段改革的核心是后两者。至于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应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其核心是高校领导体制的构建。 2.改革的内容:也相应地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政府与政府(地方政府)、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二是政府、社会和高等学校的关系,即政府宏观调控、社会积极参与、高校自主办学的关系;三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即学术权威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 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研究现状 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问题是各国政府与大学历来都十分重视的问题。美国学者克拉克(B.R.Clatk)在对各国高教体制的问题分析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任何类型的高等教育体制都呈三角形的协调模式,三角形分别象征国家权力、学术权力和市场影响,任何类型的高等教育体制都可以在其间找到位置[5]。我们研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实际上正是在研究国家、大学与社会(包括市场)的关系。由于学者们研究的角度不同、问题前设不同,观点也都是不尽相同的。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述: (一)关于体制性矛盾冲突(或弊端)的研究 研究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学者们往往都是从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与实际上高等教育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冲突(或弊端)入手研究。在这方面,曾坤生、李松林和徐天伟、方展画课题组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们认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制度与高等教育发展有相当大的“对抗性”,主要表现在以下8个方面:(1)教育人事制度;(2)拨款制度;(3)财务审计制度;(4)教育成本核算制度;(5)教育督导与评估制度;(6)招生制度;(7)课程设置制度;(8)学历文凭管理制度[6]。李松林和徐天伟认为,总体上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仍落后于经济体制改革[7]。主要表现是:(1)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高等教育计划经济的痕迹十分明显,如转制后的“联合办学”也只是转换了行政领导,并未真正脱离国家办学、计划统筹的办学模式;(2)办学模式单一的格局并未得到根本性转变,私立学校发展落后,中心城市的办学实际上仍是政府举办;(3)高校还未成为真正的独立办学的法人实体,政府干预过多;(4)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仍未到位,如行政权力过大,官本位现象严重,创新人才培养制度尚未建立等;(5)招生与就业制度、贫困学生贷款制度改革滞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