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606(2002)01-0016-05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逐步显现,我国在经济领域已经初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然而,我国高等教育市场的培育才刚刚起步,很多理论和实际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 《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必须“切实把教育作为先导性、全局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性基础设施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入WTO后,按照WTO中《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的定义,高等教育是一种服务,是可以运用贸易形式进行交换的。[1]因此,高等教育作为产业,毋庸置疑。但是,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产业,有其特殊性,即教育与公益事业有着某种共通性。事实上,我国一直把高等教育作为事业来办,它与企业分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惟一相同的也许就是,国家都是以计划经济的模式去管理它们。当我国的产业摆脱了计划经济的羁绊,走向了市场,教育也必然会不由自主地要求解脱计划经济的束缚,向市场拓展。但是,人们深切地感到,让高等教育完全走向市场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产业复杂得多,也深刻得多。于是传统的习惯势力使人们在谈论教育的产业性和教育市场化时,惟恐亵渎了神圣的教育殿堂。政府有关部门也只是在沿袭计划经济时代管理模式的前提下,不断地作一些局部性的改革和适应性的微调,对于如何根据教育的产业属性,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创建我国高等教育市场体制,则还缺乏长远的规划和阶段性的行动纲领。在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更新观念,勇于创新,以科学的态度,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高等教育市场的构成及其本质特征 1.高等教育市场的构成 市场由四大要素构成:买方、卖方以及构成它们之间特定关系的商品和价格。市场活动的内容实质上是买卖双方在商品交换中的协调,而这种协调是围绕着价格进行的。这种对市场模式的定义虽然在初衷上是针对经济活动而言的,但是随着经济理论在其他领域中的推广运用,同时伴随着非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的增加,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种社会性事业一旦纳入市场模式的范畴,便不能脱离上述四个要素。 但高等教育市场在构成和功能上有其独特性。第一,在高校经营活动中,生产资料的流通过程主要表现为人的教育(劳动力再生产)过程,是高校接受学生进行教育后投入劳动力市场的过程,该过程自始至终是人的活动过程。第二,在高等教育市场体系中,作为教育消费者的学生,在教育这一再生产过程中自始至终处于独立地位,有自由支配自己的权力,他们支付学费参与高等教育活动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追求未来的利润,他们既有选择学校和专业的自由,也有毕业后选择理想工作的自由,尽管这种选择在目前形势下还是有条件的。所以,学生在高等教育市场中具有主体地位。第三,高等教育市场是一种复合型市场,学校招收学生是为了输出智力,服务社会,它要向学生收取教育成本,在学生进校后,学校组织生产过程(教育过程),将学生加工成人才产品,并以“商品”的形式投向劳动力市场。此时,买方市场将按适当的价格回报学生本人。这就是说,高校是市场中的卖方或生产者,它向社会提供教育服务;而学生及其家庭、用人部门则是买方或消费者。在办学过程中,不同高校以及不同专业将从学生及其家庭中收取不同的费用,在完成培养过程后,对毕业生的社会评价将使学校获取相应的信誉,以继续其再生产过程。第四,高校以培养学生为首要任务,此外,其产品还包括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国家因其对社会作出的贡献,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相应的财政资助。高校也可以从经营中获取利润,并用于高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用人部门、企业或个人也可以投资办学,并获得合法的利润。 2.高等教育市场体制的基本特征 高等教育市场体制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高校与学生、用人部门是一种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他们共同形成一种复合型市场。第二,高校本身有自主决定价格的权限,而价格的制定主要受市场竞争的支配。第三,在执行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高校享有充分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内部的运行、决策,服从于教育基本规律并接受市场需求的调节,而不受来自学校外部的行政干预。决策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合理定位和发展战略,人、财、物资源的配置使用,部、系、专业和课程的设置,学生的培养模式以及学校的各种非教学性活动,学校的产品、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价格等。第四,高校作为生产性实体,其经营理念严格区别于其他经济实体,它是一种非盈利性组织,即高校的全部决策和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其主要任务是保证自身在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的生存、提高和发展。只有同时达到上述几方面的要求,高等教育的运行才算是真正纳入了市场调节的轨道,也才能平等地参与国际教育市场的竞争。 二、我国高等教育的垄断与开放 1.高等教育的政府垄断 建国以后,我国在经济领域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同时,对高等教育实行政府垄断。所谓高等教育的政府垄断是指政府对高等教育的设置及运行过程的排他性控制。这种控制以高等教育系统或子系统的进入障碍为基础,以特定的高度集中的决策权力为前提。 我国对高等教育实行政府垄断,始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的1952年,当年通过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将所有私立和其他形式的学校收归国有,在内容与形式、投入与产出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意志进行。这种在特定条件下对高等教育的垄断,保证了经济恢复时期所需的人力资源供给,对新中国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全、经济发展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迅速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高等教育的政府垄断,从根本上说是国家在经济领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伴生物。政府以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依据,确定高等教育的布局、办学规模、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以及培养模式,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和产出分配分别采用计划调配和计划分配的方式。高校则按照政府的指令,完成下达的任务。在这样的体制下,高校既不需要谋求自我发展的空间,也不承担产品是否被社会接纳的风险,以致从根本上扼杀了高等教育自我发展的潜能和积极性。与此同时,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教育生产者(教师)与教育的需求者(学生)之间基本上是主从关系,以致整个教学过程难以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教育产出的劳动力无法适应经济活动复杂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