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2)02-0006-07 按照现代社会科学的有关理论,整个社会主要由三类组织构成,即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它们分别是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习惯上,学术界把政府相关组织的集合体称为第一部门,企业相关组织的集合体称为第二部门,而介于两者之间,非公非私、非政府非企业、由非营利组织构成的集合体则称之为第三部门。高等教育作为社会领域的一个特殊的组织系统,“不以营利为目的”,被认为是第三部门的成员。但长期以来,对高等教育第三部门属性的分析并不多见。近年来,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改革风起云涌,产业化、法人化、私营化等浪潮席卷高等教育领域。面对前所未有的变革,传统的高等教育理论,包括经典的人力资本理论都显出局限性,难以对现有的实践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笔者以为,当代高等教育改革困境的实质,在于理论滞后与实践超前的强烈冲突。当代高等教育改革已有意无意地受到了第三部门理论的影响,在实践取向上已越来越具有第三部门的特性,但理论研究却没有大的突破,仍局限于旧的思维方式,在市场与国家两极之间反复摇摆。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第三部门的视野出发,对高等教育属性和改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新理论的介入,以丰富原有高等教育理论的内涵,增强其前瞻性功能。 一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列维特(Levitt)提出,指的是非公非私,既不是国家机构也不是私营企业的第三类组织。它们所从事的是政府与私营企业“不愿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由于国别、文化的不同,加之研究视角各异,与第三部门相近的概念很多,但其内涵大致相近。第三部门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组织体系,是一个较为中性,具有很大包容性的概念。虽然诸多概念各自强调的侧面有所不同,但都涵盖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制度空间。究竟应如何定义第三部门呢?根据王绍光的研究[1],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法律定义。世界上很多国家在法律上对属于第三部门的组织有明确规定。如根据美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个合法的第三部门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专心致力于社会公益而非私人所得的目标。(2)机构的使命需要符合税法明文规定的一些免税的慈善目的。(3)必须接受不参与政治活动的限制。 第二种,经济定义。即依据组织的资金来源加以定义,联合国的国民收入统计系统采用的就是这种定义。在这种定义下,非营利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收入主要不是来自于以市场价格出售的商品或服务,而是来自于其成员缴纳的会费和支持者的捐款。按联合国国民收入统计系统的规定,只有收入的一半以上来自捐款的组织才能算作非营利组织。这种规定无疑过于严格了。 第三种,职能定义。这种定义方法认为,只要某个组织的目的是促进“公众利益”或“团体利益”,就可算作第三部门。按笔者理解,就产品的供给而言,政府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但这种公共产品是无区别的,经常处于有或无两个极端,且是强制性的;企业对产品的供给是通过市场,以自愿为基础,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但营利性要求使得企业只适合提供私人产品。相比之下,第三部门则是以私营部门的身份,自愿地提供有差别的公共产品。这里“有差别”是指第三部门可以为特殊利益群体提供特殊类型的公共产品,可以防止其他社会成员的“搭便车”现象,可以将自己的非营利性与社会公众的志愿进行有机的结合,提供为社会所需要的“个性化”的公共产品。当然,这种多样化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以第三部门的多样化为基础和前提的。 第四种,结构—运作定义。它的着眼点是组织的基本结构和运作方式。这种定义方法认为,凡是符合以下五个特征的组织都可被视为第三部门的一部分。(1)组织性:有内部规章制度,有负责人,有经常性活动。(2)民间性: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拿政府资助,或完全没有政府官员参加活动。(3)非营利性:组织的利润不能分配给所有者和管理者。可能赚取利润,但利润必须服务于组织的基本使命,而不能放进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腰包。(4)自治性:组织自己管理自己,既不受制于政府,受制于企业,也不受制于其他社会组织。(5)志愿性:参与这些组织的活动以志愿为基础。但这并不是说组织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来自于志愿捐款,也不等于说工作人员的全部或大部分是志愿者。 第三部门为研究现存的各种社会组织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企业组织与市场机制、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运用的主要制度工具和组织形式。但这两种制度工具和组织形式都有其局限性。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由市场体制在西方被奉为圭臬,但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打破了人们对自由放任市场机制的信仰。从30年代初到70年代初,强调国家干预的凯恩斯主义开始盛行,政府的能力受到推崇。但70年代后,全球不同类型国家普遍陷入了经济停滞,迫使人们对国家与市场机制的作用进行重新认识。80年代,世界范围内又出现了贬抑国家作用,推行市场化的潮流。“撒切尔主义”和“里根经济学”便是其中的代表。进入90年代后,市场失灵的问题又日趋严重。人类20世纪的发展历程证明,市场机制与国家机制,由于存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已不足以应对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必须有新的组织形式来弥补市场与国家、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巨大制度“空白”。在这种背景下,第三部门应运而生。实践证明,第三部门在解决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问题上能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不仅仅只是参与和影响现存市场和政府体制中的结构和决策过程,它们还创造和发明制度,本身就构成一个独立的制度体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