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都蕴涵着对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特别是1998年以来由于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年均经济增长速度一度有所下降,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学者认为高等教育是刺激消费扩大内需最有潜力的市场;高等教育投资不仅是一种人力资本投资,而且还成为了扩大有效需求,改变消费不足的有力手段。在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以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呼声下,1999年至2001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比1998年翻了一番。高等教育数量上的快速增长,使得高等教育质量的保证和提高必须满足这样一个前提条件,即高等教育规模扩展必须以高等教育经费水平的提高为依托,否则,高等教育的质量将会有所波动。 一、免费高等教育制度向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制度过渡中的经费供求矛盾 自8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就一直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制约。为弥补经费需求与供给的缺口,我国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主要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扩大财政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二是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率,挖掘高等教育办学潜力。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实践中,成本补偿政策的推行被认为具有重要的理论依据和实践价值。 教育经济学的研究表明,高等教育不仅会带来巨大的社会收益,还会带来巨大的私人收益。而且,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率高于社会收益率。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对受教育者个人实行成本补偿、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以及发展多种教育形式是我国政府和有关教育部门扩展高等教育规模以满足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需求的政策选择。个人分担部分主要体现为由受教育者个人或其家庭交纳一定数额的学费。 从建国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走过了一条从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的免费加助学金的高等教育体制,过渡到由国家和个人分担高等教育费用的学费加奖助贷学金的新体制的道路。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所需的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免费加助学金的高等教育体制曾被认为可以很好地与公平、公正和机会均等等社会道德原则和谐共存。然而逐渐地,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免学费或过低学费的高等教育体制具有以下弊端:1、由于国家负担全部高等教育费用带来的低私人成本,造成私人高等教育过度需求的存在,这种现象在私人收益较高的学科领域中更为突出;2、收入分配公平性的下降;3、高等教育较少的入学机会;4、资源利用的低效率和高的生均成本。相反,实行高等教育收学费政策不仅可以提高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和增加高等教育经费,而且还可以促进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激励高等教育的内部效率和外部效率。 198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高等学校“可以在计划外招收少量的自费生,学生应交纳一定数量的培养费”。在此前后,一些高等学校已经开始了降分录取少量自费学生的尝试,揭开我国高等教育收学费的序幕。1989年,国家教委等三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的规定》,从政策上肯定了高等教育应该实行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制度。经过多年的高等教育成本补偿实践,从高等学校的收支情况看,学费收入占高等教育事业性经费支出的比重在逐年上升,1996年达到20%,已经成为财政预算内拨款以外的最重要的经费来源渠道。而对于受教育者个人来说,随着高等学校收费水平的逐年提高,学费占私人教育支出的比重也在逐年增加。 尽管如此,高等教育仍然面临着严重的经费供求矛盾。一方面是社会和个人对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推动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展,另一方面是高等教育生均成本的逐年提高和政府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比重的逐年下降。教育需求和公共经费供给的矛盾成为提高高等教育成本补偿水平的主要压力。 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个人对高等教育需求的巨大压力下,1999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扩大了招生规模,招收本专科学生156万人。为配合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展,我国高等教育系统出现了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不仅可以接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而且可以招收中职(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毕业生。高等职业教育的兴起使得中职毕业生有了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如何实施高水平的高等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国高等教育正在探索的问题。而且高职学生的管理办法不同于普通本专科,如1999年全国大部分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学费在2000-4000元之间,而高职的学费在5000-6000元左右;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就业方式是“双向选择”,毕业生由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就业报到证(原派遣证),高职生的就业方式是自谋职业。 不仅是高等职业教育收取的学费水平高于普通本专科学校,而且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学费水平也在逐年提升。1989年,全国大部分普通高校只收取每年100-300元的少量学费,1999年,全国大部分普通本专科学校的学费水平在每年2000-4000元之间。普通高校学费水平的提高和新的高等教育形式的出现,不仅扩大了高等教育机会,而且进一步缓解了高等教育经费供需之间的矛盾。但是,成本补偿合理额度(即学费水平)的确定,最终还要考虑居民对高等教育的有效需求,同时还要兼顾不同收入阶层受教育机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