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111(2002)-02-0005-07 一、多元、开放教师教育体系初步形成 师范教育作为一种培养师资的专业教育,在我国已走过百余年的风雨历程,形成了以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为主体的师范教育体制。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经过院系调整后,独立设置的高等院校培养教师的体制不断得到强化,到1988年为止,师范院校的数量已达到262所,其中,本科院校77所,高等师范专科185所[1],占高校总数的四分之一。毋容置疑,这种相对独立的师范教育体系,为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中小学输送了大批师资,为稳定教师队伍,支持基础教育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种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的定向型的师资培养模式,也带来师范教育的封闭性和教师来源的单一性,影响了教师队伍质量的提高,显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教师教育体制陷入僵化的困境。走出困境的唯一选择是由定向型培养模式向定向与非定向相结合的多元化、开放性的教师教育体系转变。这也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教师教育发展的趋势。为了克服封闭师范教育体制的弊端,提高教师培养的质量,美国早在20世纪40年代率先对封闭的师范教育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开放性的教师教育体制。随后,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纷纷效法美国,也相继对封闭型的高等师范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包括有综合性大学或非师范类院校、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参与中小学师资培养的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制。从几十年的发展实践看来,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确实对提高教师教育的质量有重要的作用,也有利于提升人的自我能力,体现了教育应注重人发展的理念。 我国高等教育从1992年开始,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的方针进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在这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浪潮中,高等师范院校也从1992年4月临汾师范专科学校并入山西大学开始,进行了体制改革。8年内,共有78所师范院校参与了全国高等学校的合并,其中,合并或合并升格为本科师范学院、大学的,有38所;师范院校参与合并组建新的综合学院或综合大学的,有30所;师范院校并入综合大学的,有7所。经过改革,到目前为止,全国仍有独立设置的师范院校214所,其中,本科院校有90所,专科有124所。[2]经过新一轮高等学校合并、调整后,我们可以看出,高师教育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独立设置的高师院校的数量在减少。从1988年的262所变为到2000年的214所,减少48所,在整个高等教育中的比重由四分之一降到五分之一。第二,综合性大学参与中小学师资培养,多样化、开放性的教师教育体系逐步形成。迄止1997年,全国已有77所非师范大学承担了师范教育任务,其中师范类学生约占全国高师在校生数的25%。[3] 为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鼓励综合性高等学校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培养、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工作,探索在有条件的综合性高等学校中试办师范学院”其目的是通过鼓励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参与教师教育,来提高师资队伍建设的质量。《决定》出台后,不少综合大学与非师范类高校相继参与师资培养培训工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和高昂的热情,都整装待发,跃跃欲试。为了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健康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2001年5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四部分第28条规定:“完善以现有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高等学校共同参与、培养培训相衔接的开放的教师教育体系。加强师范院校的学科建设,鼓励综合性大学和其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举办教育院系或开设获得教师资格所需的课程。支持西部地区师范院校的建设。以有条件的师范大学和综合性大学为依托建设一批开放式教师教育网络学院。”这无疑将更加坚定许多非师范类高校办教师教育的决心,相信不久又有一批综合性大学和非师范类高等学校加盟教师教育,教师教育体系又将注入新的血液。也就是说,经过新一轮的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的调整和改革、以及两个《决定》的政策鼓励,我国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的教师教育正在和行将形成了一个以独立设置的各类师范院校为主体,其他教育机构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规格、多形式的培养中小学教师的开放性教师教育体系。这个体系包括四个部分:一是独立设置的高等师范院校;二是参与中学教师教育培养的综合性等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三是师范院校逐渐分流为综合性等其他类高等学校;四是并入综合性高等学校或非师范类高等学校仍继续培养中学教师的高师院校。从教师教育的历史与世界教师教育发展的特点来看,我国教师教育体制的走向必然是由定向型封闭式的教师教育向非定向型开放式的教师教育体制转变。 二、构建多元、开放教师教育体系的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是指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隶属关系、管理权限和管理内容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法令、法规、规定等等的构成状态及作用方式。[4]我国原有的高师教育的管理体制是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中央一级为教育部师范司代表中央政府对部属师范院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管理机构实施领导管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高教处(副处长分管师范教育)代表地方政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师范院校实施领导管理。这种管理体制是与独立设置的封闭型师范教育体制相伴而生的,是适应过去那种定向、封闭型师范教育体制的,对当时的师范教育的发展,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都起过重要作用的。但是,随着我国教师教育体制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新的多元、开放的教师教育体制形成后,这种管理体制显然已不适应新的教师教育体制,必须进行调整或重新构建新的管理体制,以保证教师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地发展。